1、从“高通案”看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垄断摘 要 本文以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始末进行整体回顾评析,进一步总结当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垄断现状和原因。从而为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向政府和企业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高通案 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反垄断 作者简介:郭大群,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张忠利,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83-02 一、 “高通案”始末 2015 年 2 月 10
2、 日,震惊中外的高通公司反垄断案以被罚处高达60.88 亿人民币和停止违法行为、实施一揽子整改措施而落下帷幕。根据我国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模式的调查结果,得出高通一共实施了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第一,收取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一方面将过期专利打包在专利组合中收取许可费用,另一方面要求被许可方以自己所享有的专利向高通进行免费反向许可。第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其他手机制造商为达到行业技术标准需要购买高通公司掌握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第三,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许可。 暗流涌动的新案例引发了政府及相关立法部门对于当前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细节问题的注意,其中最为迫切和核心的内容就是
3、反垄断执法标准的确立。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近日已经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反垄断法的重要配套立法,旨在通过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实现保护竞争、激励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的。 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原因 (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在诸多大型跨国公司重新定位的全球市场扩张策略中知识产权战略普遍占据举足轻重的核心地位。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中最活跃的主角,大型跨国公司都具有人才培养管理、技术研发创新、营销开发模式、资产运营管理等巨大优势。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成为最先进和最
4、强大的世界性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对于全球化的知识产权战略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提升和保护自身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技术后盾,掌握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由此显现出的强大竞争力甚至是足以排除竞争的明显优势,在行业内往往呈现一枝独秀的实力对比。 跨国公司作为企业拥有市场主体与生俱来的逐利性,然而突破理性的竞争手段往往会导致触碰法律的底线。跨国公司身依靠自身强大的实力和优势地位会发生诸如拒绝许可、搭售等垄断行为,而这一系列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挑战了知识产权制度价值。随着现代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知识产权保有量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力的标志,体现企业掌控市场主动性的能力。 (二)
5、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对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垄断规制制度的缺位使得滥用现象加剧。当今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使知识产权制度架构过分强调保护价值。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应当充分结合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相关产业的实际情况。 大型跨国公司总部多分布于发达国家,凭借高质量和数量可观的知识产权优势迅速成为行业把头。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迫于行业准入的潜规则或者是开展对外贸易往来的压力,这些发展中国家只能通过不断地提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来迎合发达国家,最终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均实施并不符合东道国产业实际发展水平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样的局面
6、为大型跨国公司更加肆无忌惮的在发展中国家滥用知识产权提供了温床,逃避了违法审查和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对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体系 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起步晚,对知识产权垄断规制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分散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内容十分笼统,且过于原则、严重缺乏实际操作性,对一些重要的问题也并没有阐明。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工作中,我国面临诸多问题,除了理论体系不成熟外,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经验也是制约因素之一,因此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成功经验和成果,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做到
7、因地制宜。笔者对我国立法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平衡公益与私权的重要机制。因此完善反垄断法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相关重要概念。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一些重要的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和界定并未作出详尽的阐释,比如“滥用知识产权” 、 “排除、限制相关市场” , “滥用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垄断”之间的关系, “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标准是什么,需要考量的因素有哪些等, 反垄断法均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其次,确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或原则。我国反
8、垄断法可以借鉴美国和欧洲的立法经验,在制定判定标准或原则时,充分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国际和国外反垄断领域立法当中和具体的反垄断调查中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在数据支持和分析方法尚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通过经济学分析法制定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规范的操作性。 最后,完善反垄断程序性规则的制定。 反垄断法应当考虑细化和补充相关规则,比如调查程序的启动、对经营者承诺的履行纳入时间、实效的考量、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以达到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的作用。另外,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相关审理诉讼制度。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案件更具专业性,在调查取证和审理过程中应引入专家参与机制,就具体案件的专业问题
9、予以辅助性解释,提高办案依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查办效率;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上,对于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行业领域应当充分考据经营者举证难度,作出合理安排。 (二)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 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是由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组成的。其中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同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也承担了部分反垄断执法工作。在这样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却
10、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执法管辖权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比如当一个具体反垄断案件中,经营者实施了经营者集中,又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价格垄断的时候,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都有权主张执法管辖权。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地方政府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具体的反垄断法执法工作时,也很容易受到同级政府及其他机关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缺乏权威性。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多为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行政管理人员,这对处理于高度专业化的反垄断具体案件有很大的难度,在此基础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难有权威性。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权威的
11、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保证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实施效率。 (三)建立知识产权反垄断重点领域监测制度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高发领域或者出现的全新领域,应当由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垄断行为监测制度。通过设立强制监测条件或门槛,对领域内需要重点防范的知识产权行交易行为采取备案制度。开发独立监测系统,引入经济学分析方法,建立科学的反垄断评价机制和预警机制,以起到对知识产垄断行使行为预防和监控作用,从而在源头上控制影响较大的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发生。 (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核心技术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科技领域仍然处于劣势的竞争地位,创新是
12、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动力。知识经济社会的今天,当知识产权成为能决定一个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是,许多国内的企业仍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的巨大价值。美国高通公司每年度用 1/5 的营业额投入到技术研发领域,通过精选出最前沿的技术,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专利优势,来获取更为可观的知识产权衍生收益。除此之外,高通公司拥有由 300 名精英律师组成的维权律师团队和知识产权人团队,专门致力于公司专利保护和交易的工作。因此,一个企业能否在强手云集的知识经济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与它能否制定并实施一个前瞻的、超前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密切的关系。近年来部分国内企业开始有所醒悟,比如通信行业内的华为、小米、魅族等国产品牌开始注重专利申请和保护,这样的转变不仅说明我国通信技术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更从侧面反映出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与建设创新新国家的大背景下,利好的政策条件将更助力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