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网络消费维权案件查处浅谈格式合同的法律实际运用摘 要:格式合同是现代合同发展类型当中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范围与数量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具有事先确定性、效率性、低成本性,不特定性、重复性、不平衡性和承诺的无奈性等特点。它是合同自由的产物。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时应当随时注意查看网络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做出要约时是否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引起其注意格式条款的实质内容。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格式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92-02 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格式合同是现
2、代合同发展类型当中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具有事先确定性、效率性、低成本性、不特定性、重复性、不平衡性和承诺的无奈性等特点。它是合同自由发展下的产物,现代社会无论是生产、生活领域都在普遍使用。由于它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发展效率的基本要求,从交易双方角度讲,利用格式合同可以缩短交易过程、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然而,仅有部分合同是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我们称它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产生及渊源 格式条款的产生与发展是 19 世纪末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还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提出了重
3、大挑战。为此,各国都运用修改或制定单行法律的方式对格式条款予以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过专门规定,在新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问题更是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没有事先与对方协商,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消费领域中,经营者提供的任何一个或一类格式条款,都对应着社会上分散的不特定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的属性;面对任何不公平格式条款,都存在不特定的消费共同利益诉求,该诉求包含社会公益的属性;任何种类的不
4、公平格式条款,都对相应的社会秩序、交易秩序存有危害性,从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正确理解格式条款并运用法律武器查处违法行为,对及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自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商务电子交易格式条款 伴随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应用,电子商务活动在当今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而伴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势头。在各种网络违法行为当中利用格式条款、采用多种方式设置消费陷阱,给部分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通过援用两起已经工商行政机关处罚的对某些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
5、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利用网络格式条款实施违法行为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法律解释。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加深对网络格式条款的理解、以便较好地提高网络消费维权意识,加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切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1:2014 年 5 月 22 日上午,海南省工商局网络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网站首页的“同城易购,聪明购物每一天”宣传版块,点击任意商品,就会出现“马上抢购”提示框,点击进入后出现“本单购买须知”和“本单特别提示” ,其中“本单特别提示”的 1、2、3 条的内容分别为:1.本单不支持“未消费 24 小时内退款”;2
6、.本单不支持“过期未消费 48 小时内退款”;3.本单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成,过期自动作废/不能使用/不能退款,不接受的请慎拍,以免引起纠纷。 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在格式合同中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中关于排除、限制或者加重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中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的条款。 当事人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消费者共消费同城单 1 293 张,消费金额为 31 578.1 元,当事人与商家结算的金额为 30 515.56 元,当事人利润为 1 062.5
7、4 元。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 1 062.54 元。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 52 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2:2012 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接到 12 315 系统转来的举报,称某返利网站存在“霸王条款” ,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崇明分局遂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该返利网站为上海 XX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建网站,该网站的经营模式为引导消费者到与当事人有合作关系的电子商务商家处购买商品,交易成功后,电子商务商家向当事人支付一定比率的佣金,当事
8、人将佣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成功交易的消费者,一部分作为公司的经营收入。消费者要享受该网站的导购返利服务必须与当事人签订用户使用协议并注册成为会员。 用户使用协议第六部分内容“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中包含以下内容: 第 1 条规定:网站负责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你提供服务。但对服务不作任何保证,包括但不仅限于返利网服务的适用性、不存在疏漏、错误或可靠性、准确性、持续性、适用于某个特别用途。同时,返利网也不对服务所牵涉到的技术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可靠性、正确性、完整、稳定、质量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与承诺。 第 6 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此网站都不对因信息网络正常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
9、故障,电力故障,通讯、电脑或其他系统故障,暴乱、罢工、骚乱、劳动争议、起义、生产资料或生产力不足、战争、洪水、火灾、爆炸、风暴、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政府行为或第三方的不作为所造成的不能服务、延迟服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崇明分局认为,以上第一条构成了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第六条构成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因此,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以及第 12 条规定,分局最终对该网站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前网络交易具有即时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因而部分互联网商家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中的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
10、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不断地设置消费陷阱。而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经常只关注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宣传内容,而往往忽略了格式合同条款中对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设定。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商家设置种种格式条款消费陷阱而受到侵害时,才如梦方醒,开始寻求法律救济。那么, 学习掌握哪些法律知识才能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 三、网络交易如何运用格式条款 笔者认为,虽然网络消费者需要掌握的维权法律知识很多,但是最应该切实有效掌握的法律知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判断网络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时应当随时注意查看网络商家做出要约表示时是否在利用格式条款的同时采取合理措施提示消费者注意格式
11、条款的内容。所谓合理措施,主要指能够起到提醒强调、引起注意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和方法。判定是否能够达到合理的程度,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1.网络格式条款的外在表现形式。从其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让网络消费者认定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直接主观印象。 2.引起明确注意的方式与方法。针对特定交易条件下的具体环境,提供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向网络消费者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的方式,明示其条款提醒相对人注意。 3.引起注意的清晰明白程度,即引起网络消费者明确注意、关注程度的文字或言语必须要明白清楚。 4.引起注意时间上的时效性。即引起网络消费者注意的客观行动,必须
12、要限定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之前或订立进行过程当中。 5.引起注意的重视标准程度。即采取何种程度的重视,才能够引起普通网络消费者相当程度上的注意。合理程度的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讲,应当通过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提起相当程度的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当中的主要内容有足够的了解。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使网络消费者能用比较多的时间来认真考虑格式条款内容的实质。 (二)约定格式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任何格式条款都要经由网络经营者向网络消费者提请注意,对于已被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是条款网络经营者的责任。譬如,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只需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但对于已被格式化的免
13、责条款,需要提示注意的程度就更高。在网络消费者自愿同意运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立协议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把以明示同意做为其基本原则,网络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网络格式条款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化免责条款,确定正确理解条款含义后,再明示同意。 (三)网络格式条款被法院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提供网络格式条款一方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0 条当中明确规定了“在使用的格式条款当中存在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情形状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当中的第五条内容相吻合。公平原则既是合同法、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14、,也是法律指导思想的精髓所在。假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该原则,则此条款无效。无效网络格式条款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法律要求使网络经营者这些行为无效并担负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且当事人所订立的无效网络格式条款也触犯了受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为此,当事人必须还要承担起其他法律责任。对于每份可以被撤消的网络格式条款合同来说,当事人虽然能够承担因网络格式条款无效而引起的某种后果,但由于网络格式条款被撤消,当事人之间还必须要承担起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四、处理网络格式条款无效及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方面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网络格式条款因无效或被撤销后,
15、网络格式条款从一开始就不产生丝毫法律拘束力和法律效力。 2.对有过错方的制裁要坚决,即要求对网络格式条款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承担义务、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网络格式条款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言,有过错的网络经销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在对待网络格式条款无效与网络格式条款自身效力问题上,应当切实改变过去传统法律行为理论所订立的“部分无效,全都无效”的法律原则,重新确立起“即便网络格式条款当中的部分内容被确定无效,但并不影响网络格式条款自身产生效力”这一法律原则。 4.确立以返还财产为法律原则,而把出资折价补偿作为例外处理。我国合同法第 58 条明文规定:“合同无效
16、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网络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当中所谓的返还财产是指网络消费者在网络格式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对于已接受财产的网络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而言则有返还全部应返还财产的法定义务。返还财产的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网络格式条款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返还财产的执行条件应当以能够返还与有必要返还为基本前提,如某一方已取得的财产已不存在或无必要返还时,则取得财产的一方无须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而只需要向对方提供折价补偿即可。 从国家法律网络消费维权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还应当督促国家相关
17、部门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应当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推动有关部门修改诸如黑龙江省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当中关于做出处罚前必须先责令其改正程序的条款规定,并加重罚则的处罚力度。从而不断地加强对网络违规经销者打击的震慑力度。 2.不断地完善已引进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使其切实发挥作用。当前,网络消费者每遇到网络格式条款纠纷时,多数情况下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与经销者“单打独斗” ,多数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被迫放弃了采用正当手段维权的方式,从而造成社会矛盾接连不断,甚至引发出了群体性维权事件。值得欣慰的是,在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中引进了公益诉讼这种法律制度形式,全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
18、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为广大消费者的群体性维权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当前最需要做的关键性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消保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表进行公益诉讼的职责、程序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从而能够正确地运用该制度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自身合法权益。 3.要充分借助法律专家的智慧,特别是在网络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当中,发现疑难法律问题时,要努力寻找专家帮助指导,及时统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口径,把法律专家的学识成果快速转化为法律适用效能。只有对网络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加大查办处罚力度,才能够有效遏制利用网络格式条款进行的种种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真正震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从而有效保护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自身合法权益,达到净化网络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水准提档升级的自律目标。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