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台风灾害赔偿看巨灾保险的“宁波模式”2014 年 8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即“保险新国十条” ,进一步明确出台巨灾保险法规。2015 年 10月 14 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保险法修改草案中也提出“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近日更有保监会官员表示,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会在 2015 年年底出台。 目前,巨灾保险正在深圳、宁波等城市试点。相比深圳,时常遭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风险的宁波更惹人关注。自 2014 年 11 月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目前宁波已建立了全国唯一涵盖人身伤亡与家庭财产损失的巨灾保险制度,取得初步成效。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的
2、发展历程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风险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方式,而巨灾保险制度是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的制度安排。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巨灾风险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巨灾保险的探索与实践,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要“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性不断提高,云
3、南、深圳等地先后提出要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地方巨灾保险体系,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宁波位于东海之滨,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特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使各地天气多变,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给民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经过多方推动,2014 年 3 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宁波为我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经过多轮次的论证测算和数十次修改完善,7月 31 日,审议通过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10 月 30 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 年 11月 6 日,宁波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签署了公共巨灾保险合同,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宁波正式落地实施,成为继深圳后
4、全国第二个巨灾保险试点地区。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的 主要内容及特点 和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类似,宁波市的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公共巨灾保险。与深圳巨灾保险仅涵盖人身伤亡抚恤不同,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还首次涉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这一领域,这也是全国首个为市民同时提供人身和财产保障的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付标准为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 10 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
5、每户 2000 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 10 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巨灾保险制度实施首年,由宁波市政府出资 3800 万元,为全市居民购买了总保额达6 亿元的公共巨灾保险服务。 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作为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难点,巨灾基金的设立更为引人关注。与深圳巨灾保险基金筹集方案相似,宁波市巨灾基金按照政府财政投入与发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注资、慈善机构及企业、民众等捐助、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分担保障对应的保费转入、投资收益等,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 。而
6、且宁波模式中明确了巨灾基金具体数额,初期由政府拨付 500 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第三部分是商业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宁波市积极打造具有宁波特色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巨灾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在推进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政府推动,谨防“市场失灵”;另一方面,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实现市场化运作,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运作效率和杠杆放大作用。二是切合实际、重操作性。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吸纳了“
7、菲特”台风理赔的成功经验,高度重视实施的可操作性,例如,将家庭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围,以水位线作为赔付标准;针对化工区相对集中、化工装置爆炸等次生灾害风险较大的现状,将台风、洪水等引起的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的次生灾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为鼓励救灾中的好人好事,拓展了见义勇为行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保障。三是体系完整、分步实施。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先从巨灾风险相对集中、市场需求较为迫切,同时又具备基本条件的居民人身及家庭财产领域入手,在积累经验后,再逐步覆盖农业、中小企业等领域。建立政府巨灾保险、商业性巨灾保险以及巨灾基金三个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形成相互补充、有机衔接、结构完整的风险分散体系。四是制度创
8、新、探索突破。对现有保险经营制度进行大胆创新,设计了“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将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结余部分全额提取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赔款准备金,每年累计滚存。 今夏台风灾害, 宁波巨灾保险赔偿或近 8000 万 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启动以来,不仅使宁波灾害救助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为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及时的损失补偿和应急救助,而且促进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救助体系的建立。今年夏天“灿鸿”和“杜鹃”两次台风,共计将为 20.3 万户受灾家庭支付保险赔偿近 8000 万元。 其中,今年 8 月初的“灿鸿”台风中,保险公司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就
9、完成了 6.7 万户受灾居民的查勘和 5.1 万户的定损,保险赔偿 2900多万元。9 月底宁波市遭受“杜鹃”台风的袭击。目前, “杜鹃”台风的查勘定损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为 8.5 万受灾家庭支付的保险赔偿将超过 4900 万元。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的启动实施,既起到了大灾中安抚群众、稳定社会情绪的重要作用,又发挥了保险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灾害救助体系中的独特作用,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据悉,宁波市下一步将根据前期的试点情况,不断优化巨灾保险内容,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探索将危化品公共安全责任险、农业保险等逐步纳入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保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