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号码过户不当构成违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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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话号码过户不当构成违约摘 要 电信服务企业在电话机主并无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而办理了电话号码过户手续的,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电话号码受让人如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不能取得受让电话号码的使用权,电信服务企业应根据机主的要求恢复对其服务。 关键词 号码过户 违约责任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钱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73-02 一、基本案情 2010 年 12 月,原告陈某与被告联通甲分公司以“业务受理单”的形式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原告陈某从他人处转户取得尾号为 88888 的手机号

2、码使用权。2013 年 1 月,在原告陈某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案外人王某与第三人夏某取得联系称,有人愿意出让尾号为 88888 的手机号码,第三人夏某有意购买。嗣后,王某领着自称为“陈某”的案外人尤某与夏某在联通乙分公司(位于甲分公司的邻近县市)商谈并办理 88888 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手机 SIM 卡和密码,自称为“陈某”的尤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联通乙分公司的营业员核对后以尤某的身份信息与原机主的身份信息不符为由,拒绝办理。当日,王某、尤某又持姓名为原告陈某的假身份证,与夏某一起再次前往联通乙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联通乙分公司将 88888 手机号码从陈某名下

3、过户至第三人夏某名下,夏某向王某支付了购买费 2 万元。不久,原告陈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已经被他人使用,多次与被告联通甲分公司交涉,遭拒。原告陈某遂以被告联通甲分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联通甲分公司恢复对其 88888 手机号的服务,并赔偿其损失。购买号码者夏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尤某所持有的假身份证所含信息与陈某的身份证所含信息除照片并非同一人外,住址也存在差异。尤某持有的假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为某市惠民路 120 号;陈某身份证的真实住址信息为某市惠民路 120弄 21 号。 同时查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全程全网,客户只要具备该公司规定的条件,在其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均可

4、以办理手机号码过户业务。 二、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联通甲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案外人王某、尤某在原告不知情下,将原告陈某享有使用权的88888 手机号码售于他人,联通乙分公司作为被告联通甲分公司的代理人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不当办理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构成对原告的违约,被告应恢复对原告的电信服务业务,第三人夏某不享有 88888 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2 万元损失,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案例评析 (一)被告联通甲分公司是否违约 原告陈某与被告联通甲分公司之间签订

5、的电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陈某取得尾号为 88888 的手机号码使用权,被告联通甲分公司有偿为原告提供该号码频道的电信服务。手机号码使用者有权转让其号码使用权,电信服务商负有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办理号码过户的义务,但其前提是,转让和受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行业规程操作,并负有谨慎审查义务。本案中,案外人王某、尤某在原告不知情下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手机号码售于第三人夏某,并持有与原告身份信息有明显差异的假身份证办理号码过户手续,服务商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为夏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致原告丧失号码使

6、用权,服务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需要说明的是,与原告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的是被告联通甲分公司,而过失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是联通乙分公司,两者虽非同一主体,但根据中国联通总公司的规定,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全程全网,客户只要具备该公司规定的手机号码过户条件,在其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均可以办理过户业务。联通乙分公司的行为属于被告联通甲分公司的代理行为,行为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违约责任应由被告联通甲分公司承担。(二)第三人夏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号码的购买者夏某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依法通知夏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夏某对 88888 手机号码的取得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7、,直接决定该号码使用权的归属。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该号码使用权归属夏某;如不构成善意取得,则号码使用权得归还原告陈某。善意取得,是指动产、不动产等物权的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权利,即使占有人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设立之初主要适用于对动产交易、流转的受让人的保护,现逐渐扩大到对包括不动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在内的权利受让人的保护。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出让人无权处分;二是受让人受让权利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三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四是转让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一般认为,在动产等权利

8、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如被盗、遗失等,不构成善意取得,权利无论转归何人占有,所有人仍然享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善意取得的一种例外情形。本案中,王某持有 88888 手机号码并无证据证明系基于使用权人陈某的意思,即王某并不能证明其系合法占有该手机号码的 SIM卡,同时,第三人夏某与王某、尤某在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时,第一次因尤某的身份信息与机主陈某的身份信息不符而遭联通乙分公司拒绝办理后,第二次在明知尤某持假身份证假冒陈某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夏某不能取得案涉 88888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夏某为取得该号码向王某支付了 2 万元购买费,如因王某拒

9、绝返还费用而产生纠纷,该纠纷与本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性质不同,不宜在同一案中处理,夏某可另行向王某主张权利,追索该费用。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法定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并用。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本案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联通甲分公司继续为其提供电信服务,恢复其 88888 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即为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形。为了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继续履行一般

10、为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显然不存在以上除外情形,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支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的违约责任方式。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多规定法定违约金,现行合同法通篇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而是赋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特性。其补偿性体现在:一方面,当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

11、当;另一方面,当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惩罚性体现在:违约金约定后,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即使未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也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可以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只要不属于过分高于,就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本案当事人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责任条款,法律对此也无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方式。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违约方赔偿对方所受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方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适用条件既简单,又复杂。说其简单,是因为只要合同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即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该责任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必然以约定为依据,此与违约金有明显区别。说其复杂,是因为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应受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等多种原则的规制,主张容易认定难。但无论简单还是复杂,主张赔偿损失首要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证明其因对方违约业已受到损失及具体损失大小的事实,否则,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将无从用起。本案中,原告陈某无证据证明被告联通甲分公司的违约造成其损失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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