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机构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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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内部机构评析摘 要: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内部存有很多机构,如法院党组,法院审委会,法院院务会,都对法院的审判业务,财政事务,以及政治活动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本文将对上述三个机构进行介绍,明确各自在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找出各自在法院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而分析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党组;党委;审委会;院务会 1 党组概念辨析 (一)党组 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可以设立党组,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是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党组的基本任务:(1)

2、主要负责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3)做好干部管理工作(4)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5)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二)党组和党委的区别 党组和党委的五大区别:(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不能(3)党委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

3、指导关系。 2 法院党组 (一)法院党组的功能 (1)政治教育功能。这个功能的实现主要会通过培训和会议两种方式。其中培训是法官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的主要手段。而会议是替代的培训从而展开党的路线和方针的教育,并以此来进行贯彻。在这其中党组也为法官的考核设定标准。 (2)领导决策的功能。主要包括人事决定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以及重大案件的决定权三种决策功能。 (3)协调沟通功能。这个功能的实现需要协调法院党组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法院党组与同级党委政法委之间的关系以及法院党组和上级法院党组之间的这三种关系,做到党组和这三者的沟通畅通和政治联系。 (二)法院党组与同级党委的关系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

4、的委员会领导。从地方法院的实际情况看,法院党组一般会以信息材料、参加地方党委常委会汇报工作等形式向地方党委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并会积极以各种形式争取党委的支持。其原因就在于以下的的四种内在联系: (1)法院的编制、干部晋升等人事组织工作来自于地方党委的支持;(2)法院的财政问题需要党委的支持。在法院的行政财务装备事项上,经费返还、预算和预算外收入管理、办公用房、“两庭建设“等事项虽属于政府管理,但在资源比较稀缺的基层地方,也需交由县委、区委讨论决定; (3)法院处理本地区影响重大的案件时或者遇到强烈的外来干预时需要地方党委的支持; (4)当前法院基于能动司法理念的要求需要参与社会管理,而地方党委

5、对法院工作起着领导作用。相反,地方党委同样需要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如招商引资的企业产生的法律纠纷需要法院向其倾斜等。 (三)公安机关的党委和法院的党组的政治地位 宪法规定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在政治架构上是人大领导的“一府两院“。“公安是政府的公安“,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理上,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并列,然而,这种地位长期以来只是抽象的政治意义上的,就具体三个部门的权力关系来说,政府极大地超出于两院。 (四)党对案件的介入 法院党组对法院审判权的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决定权,对案件的介入主要以做批示的方式来进行。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人事方面。党组书记是法院院长,法院院长既是法院的行政

6、领导,同时具有另一个身份:法官。而党组的副院长也均是主管审判业务的领导,对于法院的审判权掌握着绝对的领导权,所以,党组在成员构成上当然享有对具体案件的决定权。 (2)党组制度与审委会制度存在结构和功能上的重合。很对人认为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审委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决定和裁判权,但是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在实践中具有最高和不可替代的权利和影响。但通常离不开党组与院长的强大影响。 (3)我国法院审判工作追求的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于社会敏感性较强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往往需要法院党组来保证其“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3 院务会 院务会作为法

7、院内部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时候会被人忽视,但其子法院财政,业务以及政治活动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本文将从下几个内容来介绍院务会。 (一)会议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人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2)通报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3)安排部署全院性工作;(4)听取各部门汇报完成工作任务和本部门干警的思想、品德、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问题;(5)听取各部门汇报有关决议、决定、部署、安排的执行、落实情况;(6)讨论通过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经费预算、决算及其他重要文件;(7)讨论研究其他重大问题,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二)会议召开的其他事项 (1)院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

8、以随时召开。(2)院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院务会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办理有关院务会议的具体事项。 (4)院务会议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主持,各庭、室需要院务会讨论的问题,会前报办公室综合后报送院长或分管领导确定。 (5)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负责催办工作,有关庭、室要将办理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4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同时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一)审委会的优势 (1

9、)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 (2)在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的现实情况下,审委会对案件做最后决策,有助于加强司法权的审慎特征; (3)对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在总结审判经验和规律以及研究其他审判活动问题的作用发挥着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委会的劣势 (1)与公开、直接言词的诉讼原则相冲突; (2)讨论决定案件和回避制度相悖; (3)在一定程度讨论和决定的个案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质量; (4)合议庭审而不判, 审委会判而不审,从而造成“判“审“分离的局面; (三)对审委会简单评析 就目前中国现时司法体制来讲,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还是很有必要的,审判委员会进行相应改革

10、也是我国法制将发展进程的重要一步。改革的重点应以保证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结果公正为目标,同时改革应该保证稳步前进,基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和现实社会和政治环境。 5 法院内部机构(党组、院务会、审委会)的混同 (1)从性质上讲,三者都作为法院内部的权力机构,都对法院的业务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院具体实践中,内部的权能分配的范围和界限并不明确和清晰。 (2)从功能上讲,三者也有一定的重合,党组可以监督的方式间接渗透到个案的审判过程,院务会可以会议决定的方式来影响案件的裁判,审委会则就更具有对案件监督和审判的功能,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党组更多地发挥其政治领导的功能和作用,体现出其思想领导,组织领

11、导的方式;审委会则更多地体现在法院具体审判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院务会则更对地表现在对党组的精神和决策传达与执行,与法院自身财政等方面的决策功能。 (3)从目的上讲,三者都是会对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追求,一定程度上超出的其各自的价值定位。党组追求政治,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的统一,往往在个案中会追求更多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审委会鉴于自身的价值定位,应以法律效果为首要。 (4) 从人事角度上讲,党组书记=院长,院务会首席=院长,审委会会议主持 =院长。由此看出,三个机构的领导核心为同一人,必然会在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出现混同。 参考文献: 1王琳.人民法院党组功能考察J.党政领导思考,2015(2). 2郭春红,李宏海.如何深化审委会制度改革J.人民法院报,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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