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举债的清偿责任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摘 要 随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纠纷大量增多,立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保护非举债人利益方面难以平衡,最终偏袒债权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众多争议,亟待规范。 关键词 夫妻 非举债方 举证责任 清偿责任 作者简介:戴大华,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副教授;孙小媛,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2-02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大幅度增多,其中涉及到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债权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随之上升。特别是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举债,当第三人即债权人主张权力时
2、,该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一方的债务,其核心问题是对夫妻非举债方利益的保护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两者均衡问题,各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答复,也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相关立法偏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夫妻非举债一方利益保护失衡 1.夫妻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过重。立法中,既要防止夫妻恶意串通举债,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举债,侵害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偏袒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根据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3、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若不涉及他人,举债方对债务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负举证责任,否则,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若债权人直接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对于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认定, “若非举债方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这就增加了夫妻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若拿不出证据,即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不利的后果。 2.债务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笔者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多数为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如双方分居、正在离婚诉讼,一方恶意串通第三人举债,由第三人告至法院,非举债方大多数是在被告上法院后才知道另一方举债的情况,
4、甚至第三人多为举债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好友,还有可能是姘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举债方对债务进行自认,非举债方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用家庭生活,法庭对其真实性很难查清,一些地方法院就机械的运用该答复,造成非举债方败诉,结果是非举债方不服一审二审到再审,还有的进行上访,也得不到公正的结果,导致非举债方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冲突,在前者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为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者中则规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推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若出现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5、,根据该解释第 24 条,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结果与第 41 条的规定相矛盾,也导致司法审判中出现混乱。 二、健全我国夫妻一方举债的清偿责任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立法 1.重构夫妻债务法律体系。由于离婚债务纠纷日益增多,现行的婚姻法等法律即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问题非常零散、不成体系。针对这一问题,可对夫妻债务方面法律进行重新构建形成体系,并分成几部分,如总则、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赔偿规则等,其中还可以对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采用个别列举式规定,然后再加上原则性规定兜底,最大限度地明确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便于界定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分清责任。 2.重建夫妻一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制度。
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男女双方地位趋向平等,婚姻相关的立法也逐步由原先“夫妻一体主义”向现在的“夫妻别体主义”发展,这是一种有限度性的夫妻人格独立,为适应这种趋势,建议对夫妻一方举债的举证责任进行构建,首先,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共同债务。其次,针对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还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或者事实难以认定清楚的,将该债务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如果仅仅依据这两条责任的分配方法,极有可能导致夫妻恶意串通举债,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笔者随后将有一个系统的制度构建来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在第一步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7、;第二步中,由举债方负举证责任,因为不管是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举债还是举债人与其配偶恶意举债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核心人物为夫妻举债方,对债务的来龙去脉非常熟悉,为恶意举债的一方,因此,由其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非常合适。 3.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主要是规定哪些日常家庭事务由夫妻一方的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行为,即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目前,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就反映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初级形态,现在需要采用列举式对其范围进一步明确,再加上原则性规定作为兜底。笔者的建议肯定会引来一些人的质疑,认为这样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夫妻的不信任感,影响家庭和谐。推行日常家事代
8、理制度确实会产生这方面的负面效应,但比起因为债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则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可以捋顺夫妻财产方面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4.构建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立法。夫妻分居特别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很多是夫妻感情已频临破裂的临界点,说明两人已事实上不在一起生活,在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均日趋减弱,联系沟通困难,在这期间如果规定双方还享有日常事务代理权,让非举债方承担夫妻连带债务,法律就有失公正了。此时应构建分居登记制度,双方均丧失日常家事代理权,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是把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笼统地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有失公允。如由于丈夫有外遇导致双方分居,女方无过错,且女方无经济来源,
9、在家照看小孩,被迫借债供小孩上学、看病,此种债务若定为女方的个人债务,则有失公平。对于这种债务应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在夫妻分居期间,第三人借钱给夫妻任何一方,均应审查其夫妻分居公示情况,查清其借款用途,最好是写入借款合同里。 5.构建大额借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中代理的债务数额一般较小,但是,涉及到一方在外从事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往往债务数额较大,但仍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夫妻举债方与第三人勾结恶意举债再通过法庭上的自认,达到侵害非举债方合法利益的目的。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建议构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大额借债的,实行夫妻共同在借款单上签字的制度。面
10、对大额借款,第三人应具有审慎查验的义务。夫妻共同签字,代表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义务。 如果未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视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对于大额如何确定问题,建议各地法院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案件指导意见方式进行确定。 我国应尽快地从立法的角度构建系统的、科学合理的夫妻债务制度,为社会和谐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李洪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政法论丛.2015(2). 2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3姜大伟.我国夫妻分居期间所生债务归属认定规则论.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4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婚姻家庭卷.法律出版社.2011. 5孙国鸣.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6李洪祥.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