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的几点探讨摘 要 社会资源经由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划归每个经济主体,其中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的生产活动中进行的,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经济主体通过按劳分配实现资源的二次分配过程,经济法则是社会实现二次分配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文通过介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与特点,阐述了经济法实现再分配功能的几个途径。 关键词 经济法 再分配功能 社会资源 作者简介:李全娣,江苏威腾母线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07-02 公平分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也是人们始终追求的最终目标,只有保证分
2、配的公正性才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初次分配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资源进行二次分配。法律决定着分配关系的产生、发展与结束,只有对再分配环节予以法律保护,才可以调节利益分配的不足之处,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再分配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刻认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将有助于实现社会消费环节的公平与高效。 一、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再分配强调经济法是对社会资源与权利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是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而进行的再次分配。一是对已存法律秩序的调整,经济法主要是在原来法定的分配基础上,综合社会整体效益水平所作出的
3、权力安排与调整。民商法、行政法都具备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但在调整领域与方式上与经济法存在一定差异,经济法不但可以再次调整既存的法律秩序还可以修正市场的失灵问题。二是对经济本质的深入理解,经济法着重维护社会的整体效益,是国家的调节之法,由社会公平角度界定了国家调节的大体范围,既遵循了已定的法律调整秩序也规范了无法调整的领域问题。 (二)现实依据 社会资源的失衡分配引发了诸多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得到有效解决。首先,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隐形障碍,使得原有的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次,出于利益考虑,民间投资存在很多不愿涉及的领域,这些领域无法依照市场机制进行调解;最后,市场调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4、周期较长,所产生的利益损失也较大。这些市场的失灵状态都需要相关政府机构的调节与纠正,而民商法认为个人资源的多少与外界无关,无法做到由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各方的经济关系,因此只有经济法才可以对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调解,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经济法再分配功能遵循的原则 (一)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与实际出发点是追求社会的实质性正义,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内涵。一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引导国家实现整体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形式监督引导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克服经济自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便促使国民经济迈向健康、高效的持续发展道路,实
5、现社会经济行为的科学与公正。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通过不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的投机者,通过调整市场主体利益,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社会的整体利益集中体现了人们的思想共识,具有权威色彩的政府部门则是实现社会利益重新整合的重要领导者,只有政府才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活动,干预社会各个利益阶层的资源分配,最终实现群体利益的均衡分配。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便是维护社会各阶层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活动的平稳运行。坚持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不但可以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结构还可以真正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有限调节原则 经
6、济法在调节分配的过程中既存在调节范围的限制也存在调节能力的限制,一方面,再分配调节不可简单的认为所有分配关系都会纳入经济法范围,我国的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不同主客体之间的交叉联合形成不同内容的分配关系,因此在调节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另一方面,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并非万能的,或多或少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不同阶段的利益倾向性。 三、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表现形式 (一)税收分配制度 税收不仅是政府的所得收入,也是调节企业、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贫富差距最直接的方法。税收充分发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功能,这种以分配为手段的
7、特征决定了税法应该承担调整国家宏观分配的重任,因此税法毫无悬念的被认为是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平衡器,负责均衡的社会的整体财富。目前,我国主要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中低级税率以及拉大含税级距等措施改革个人的所得税制度,这样大多中等收入以下的阶薪人员只是象征性纳税,既不丢失纳税意识也不承担过高税负;而对高收入人群则加大征税力度,进一步调整收入差距。通过税收缴收的国民收入还可以用于下年度的财政开支,提高公众的支出水平,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活动。 (二)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将预算行为以及预算关系作为主要的调整对象,预算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年度财政收支的编制、审查以及批准活动,此活动中体现的经济关系就是预算
8、关系。我国的预算活动是一个动态系统,主要由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构成,因此,必须为维护这一动态系统制定完善的预算法律体系。预算法律制度调整经济活动中的预算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算收入的分配,二是预算支出的分配。其中前者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来源,决定了年度内国家活动的能力与范围,后者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财力的分配方向,决定了财政分配的实现程度。由此可见,预算主要通过分配社会的财富与利益,确认国家所控制的财富份额,进而调节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作用机制来看,预算主要是通过合理分配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财富,影响整个社会利益分配的法律机制。 (三)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与税收法律制度相反,
9、财政支出制度主要监督国家的财政预算支出情况,两者共同维系着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稳定运行。我国的财政支出主要分为消耗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其中消耗性支出直接用于购买国家投资所需的物品与劳务,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用,而后者转移性支出主要用于政府各部门的投资项目。消耗性支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生产、就业以及资源配置问题,间接影响着国民收入的分配情况;转移性支出与之不同,是财政资金单方面、无偿性的耗费,例如养老金、债务利息、失业救济款等,这些支持并不体现公共部门占用社会资源的现状,只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分配活动,直接影响着国民收入的分布情况。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服务公共领域,是保障利益果实共享,实现公平分
10、配的重要措施。 四、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实现途径 (一)树立经济法的再分配观念 公众的充分理解与支持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良好运用的重要基础,如果人们对既定的法律充耳不闻,那么即使制定在完善也会形同虚设。经济法也不例外,只有人们认识并自觉应用其再分配理念,才可以真正实现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经济法主要追求利益的实质公平,指出国家不必对全部资源进行分配,也不要求绝对平均,而是以必要性为限,在矫正市场分配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二次分配。它不但尊重市场效率,也符合社会利益的基本分配原则。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都很重视发挥再分配功能,他们通过财政拨款实现产业与地区的分配平衡;通过政府补贴调节民众的贫富差距等,因
11、此认为经济法具有调节利益的再分配功能绝非凭空臆想,它符合各个国家经济职能的实践要求,即使是群体大众,接触后也会深刻意识到它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经济法的权利倾斜保护体系 完全市场分配机制在形式上倡导公平合理,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对待,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倾斜保护主要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之处,通过调整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经济法立法时应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最低标准的方式实现再分配功能。倾斜保护的目的在于避免利益的边缘化,是一种侧重保护弱者的法律机制。经济法的倾斜保护具体体现于对中小企业、夕阳产业以及朝阳产业的保
12、护,通过采取地区倾斜与产业倾斜的相关保护政策,促进地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三)实行经济执法的均衡保护机制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初级阶段,社会资源在初次分配后差距十分明显,公众收入水平出现严重失衡,社会分配有失公平。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资源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应切实遵循利益均衡的保护机制。经济执法是实现经济法利益均衡功能的重要条件,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不但应为市场经济服务还应彻底改变以往以管理为中心的执法观念,将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调整方案,在维持竞争活力的同时均衡各群体之间的利益。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严重的贫富分化过程,但在后期发展中,因坚持建立
13、执法的均衡保护体制,形成了相对公平的利益格局,从而改善了社会的公平状况。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执法均衡保护体系的构建,才得以保障全社会的经济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结语 科学公平的利益分配影响了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安全与稳定,也关乎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完善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将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但我国目前相关的经济法律仍需进一步完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影响了社会利益的再分配环节。为此,我们应不断健全经济法规的体系章程,改善经济法的执法环境,做到真正维护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曾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分配公平的经济法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2). 2张驰.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以经济法的公平观为视角.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 3付池.论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重庆大学.2012(4). 4杨国平.论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法制与社会.2010(2). 5李爽.论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彰显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4(10). 6牛保忠.经济法视野下的分配正义观.吉林财经大学.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