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恋爱保险”综合评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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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恋爱保险”综合评测摘要“恋爱保险”在国外发展已经趋向成熟。2015 年 12 月,国寿推出“恋爱保险” ,随即获得广泛好评。在文章研究过程中,笔者即以“恋爱保险”为研究对象,对这款产品创新性进行思考探索。 关键词国寿;恋爱保险;综合评测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4099 1 引言 “恋爱保险”是中国人寿财险公司近期专为年轻客群设计开发的一款创新型保险产品。产品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 10 年内任意一天,投保人与指定心上人登记结婚,即可获得 1 万朵玫瑰花(中国人寿财险将为投保人送达婚礼现场) 。同时在 3 年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还将得到人身意外伤害

2、保险保障。这款保险 12 月初在全国范围正式启动,可以通过互联网网上商城、移动客户端微信平台等线上渠道在线购买。国寿还在微信朋友圈投放了广告,一时观者如云,转发频频。12 月 10 日中国人寿财险企微信服务号推送的299 元,3 年后你的婚礼上将拥有 1万朵玫瑰!获得超过十万的浏览量和超过 2260 个“赞” 。一条朋友圈获得如此大的反响,在保险行业内部实属罕见。该产品推广数月余,各种数据还无从整理反馈,不过作为保险专业的学生,希望从不同角度抛砖引玉。 2 恋爱保险产品能够销售,在合规上存在风险 近年保险市场出现了许多“奇葩”创新险:吃货险、赏月险、高温险、雾霾险、股票跌停险、绿帽子险、外星人

3、绑架险,不一而足。其实,被叫停的“奇葩”险种,根本就没有被保监会批准过。国寿的“恋爱保险”会不会步后尘呢?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脱离保险本质”是叫停各类“奇葩”险种的主要理由,说白了,就是说这些东西根本不属于保险。保险最基本的特征和职能应当包括“分散风险” “损失补偿”等,同时强调当事人和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严

4、格来讲,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保险都不会被允许。那么,国寿的这款恋爱保险在“保险本质”方面表现如何呢? 国寿“恋爱保险” ,显然是属于“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险种” ,不需要保监会审查。与此同时,目前社会鼓励金融创新,保监会方面也不愿意过多干预新产品。国寿巧妙地把鲜花给付和意外险捆绑到一起,属于意外险的范畴,是一个带有“结婚给付鲜花”附加险的意外险。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产品的具体条款获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婚礼玫瑰花费用扩展条款已经说得非常清楚。 3 本产品在保险利益的处理上值得商榷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

5、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姑且将意外险和玫瑰花附加险当作人身保险进行处理,在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而实际上,在我自己模拟投保过程中只有我作为投保人填写信息的过程,没有我“心上人” “同

6、意”的过程,我的“心上人”既不在一至四款的范围内,也没有“除前款规定外”下有任何表示,是否能说我就具备了投保的要件,值得商榷。 4 本产品保险标的的模糊化特征非常显著 这究竟是一份人身保险,还是一份财产保险,影响到它所有的法律适用,仅凭保险公司自己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是会产生大麻烦的。该产品究竟保障的是什么,是婚礼费用的增加,是两人关系的发展?还是仅仅属于赌博,不仅仅是学理探讨的内容,更是实务和法律纠纷必须理清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婚礼玫瑰花费用扩展条款存在“受益人”条款,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是没有受益人这个关系人的

7、。而其风险存在的方式,更多地表现出一种“约定事件” (即二人结婚)的特点,虽然和当事人、关系人的社会行为密切相关,但更像一种责任事件,而不是人身保险保险标的对应的“身体和健康” 。总的来说,这张保单兼具人身和财产保险的双重性质,为日后理赔纠纷埋下了巨大隐患。 5 产品宣传和保费厘定 产品宣传方面,国寿的营销手段堪称老掉牙,尽管动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可距离真正的“互联网”思维还在较大差距。微信推送的审美水平,还停留在 70 后大红大紫、闪烁发光的艺术字水平,配图本身没有指向性,配图之间缺乏呼应性,完全没有现代感,也不符合基本审美的要求。别说和杜蕾斯、麦当劳这种文案大拿,连普通的公益广告宣传的水平

8、都达不到。其他领域的“软文”宣传也缺乏基本的诚意, “该产品的推出,不仅旨在引导年轻人积极正向的恋爱观,更是国寿财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一次具体实践”这样的软文内容,真的是写给一群 90 后目标消费者的吗?用 70 后的方法对付 90 后,真的行吗?如果把这种营销叫作“场景化营销” ,那简直是对营销理论的侮辱。而该产品的具体销量,实在是可以拭目以待了。 至于费率厘定,较为明显将“大学生” “军人”群体分离了出来,优惠 100 元保费,体现了费率厘定的差异性,当然也包括对两类群体分割市场后做的价格歧视。毕竟频繁分手的大学生和军人更容易“上当” 。但其费率厘定的依据何在,实在是值得怀疑。没有数

9、据作支撑,产品盈利又从何谈起呢? 类似的“爱情保险”在韩国已有 20 年的历史。韩国的“爱情保险”是婚介和婚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出售的保单,包括婚前“爱情保险” ,即以恋爱者是否最终成婚为给付条件,若双方最终成婚,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否则就没有保险金的支付。还包括婚后“爱情保险” ,以婚姻存续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或者是终生,则保险公司在重要的结婚纪念日支付保险金,婚姻中断即止。这种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年金保险,其性质和保障方式都很成熟, “爱情保险”也只不过是个“噱头”而已。这种理性、科学的产品设计,恐怕还是我国保险业需要学习的。真正在费率厘定的科学上下功夫,而不是一门心思地搞险种创新,不失为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立足根本。 参考文献: 1冷秋语颜值与经济N.证券时报,2015-05-08(A03). 2杜菲长安责任保险再推爱情保险寄望互联网N.中国保险报,2014-02-14 3尹力行“给爱情上份保险”:漫谈国外婚恋保险N.证券日报,2014-02-13 4吴孟婕关于爱情、友情和亲情N.浙江日报,2012-01-31 5崔启斌不保爱情国内“爱情保险”名不符实N.北京商报,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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