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在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深入开展,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与实践还在起步阶段,与欧美国家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立案难、管辖权争议等司法程序问题困扰着环境公益诉讼,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上日程。本文指出,在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逐渐从不完善走向成熟。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孙星,陕西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
2、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33-02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关于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利益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状态;公共利益是指客体满足不特定多数人需要的状态;环境公共利益是指环境满足不特定多数人需求的状态。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诉讼类型,公益与私益的划分最先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乌尔比安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法称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称为私法,诉讼也因此被划分为公诉和私诉。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定权限和方式,对侵犯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
3、院依法裁判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法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定权限和方式,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危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的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第一,受益主体具有广泛性,环境公益诉讼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原告也并不是胜诉结果的唯一受益者。环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维护此利益的救济手段的受益者也具有不特定性。 第二,起诉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也有可能成为环境侵害的受害者。受益者或受害者依传统诉讼法律制度很难特定化,很难确定由谁来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起诉主体可以任意扩大,原告资格应当具有限定性,具有利害
4、关系的主体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实践。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里约宣言明确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公众参与原则要求公众参与到环境与资源保护过程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环境公益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司法程序。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确的公益导向性。为保护私人利益而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本质上都是私益诉讼。尽管这种私益诉讼的结果客观上起到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但其与公益诉讼仍有较大区别。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即不
5、特定多数人享受美好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权利。 三、环境公益诉讼兴起的原因 20 世纪生产力爆炸式增长,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 20 世纪 60 年代后,除了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外,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和人类欲望的上升,二氧化碳排放量迅速增加,温室效应逐年增强,臭氧层破坏严重,海平面逐年上升,灾难性气候频繁出现。自 20 世纪中期以来,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超级油轮“卡迪兹号”原油泄漏事件等一系列严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关于解决环境问题的司法实践和国际环境条约对环境公益诉讼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在
6、环境保护法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大都借鉴国际环境条约、习惯的原则与制度,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手段之一,是环保法范畴中的概念,其必然会受国际社会处理环境资源问题的司法裁判和国际条约的影响。 此外,人权运动的兴起以及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提高间接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20 世纪后半期,人权运动风起云涌,美国国内的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反战运动愈演愈烈;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抗争也逐渐兴起,例如印度人权运动。人权运动推动了民众公共参与决策权的发展,环境公共利益是公众参与决策的内容之一,因而在人权运动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也获得了
7、发展。保护与管理环境资源的非政府组织、环保行政机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并向公众负责,公众积极地行使监督建议权。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环境公益诉讼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类别。依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依原被告地位是否平等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相关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维护环境公益依法定权限和方式,对侵害公众环境权益或有侵害可能的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停止侵害行为的活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相关组织和个人为维护环境公益,依法定权限和方式,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具有侵害公众环境利益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环境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制度。 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有不同的见解。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能简单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代表的是国家的政治意愿。通过提供政府第三职能,即在权力和重要程度上与立法、行政职能相并列的司法机关对公益作为回应的政府机制”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一般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一般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诉分为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