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半升洞区块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沈家门旧城区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半升洞区块实际,制订 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东起半升洞客运码头,西至 滨港 路 27弄,南临滨港路,北靠刺棚山 南侧 的房屋及 附属物 。 首期启动滨港路 30弄以东区块征收工作。 具体 详见 征收范围红线 图 。 第二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舟山市 普陀区人民政府 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舟 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被征
2、收房屋 面积、用途和价值 的确定 一、 被征收房屋 (以下简称原房) 建筑 面积, 按照房屋登记 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用途按照 房屋登记 簿 记载及 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二、 未经登记的 建筑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 原房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按 市场 价 评估 确定。 第四条 私有 住宅房屋 补偿方式 私有 住宅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 产权调换 或者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 择具体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 原房 评估价
3、 给予 补偿。 2、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按 原房 评估价 (不含装修 及 附属物 )给予 38%的补助。 3、 为鼓励本地块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2 偿协议的 , 按 原房 建筑 面积给予 300元 / 的鼓励奖。 4、 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 后,按协议 结算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和奖励款。 5、被征收人 3年内在普 陀区范围购买住宅房屋的, 按相关规定 办理 契税 减免手续 。 二、产权调换 1、 安置地块 : 高层安置 区(含小高层)为 东港 38-4 地块,东港 43-1地块为 备用 地块;多层 安置 区为 东港原三初地块 (含九洲
4、花园北侧地块) 。 2、 安置房交付时间 : 在 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日起 ,高层住宅3 年内,多层住宅 2 年 半 内交付 。 具体 交付时间以征收部门通知交房日为准。 3、 安置房户型 : 高层 安置区 为 82 左右 (小高层) 、 105左右(高层) 、 125 左右(高层) 三种基本 户型 ; 多层 安置区 为50 、 60 左右 两 种基本 户 型 ; 具体 户型 以规划部门批准的 方案为准。 具体 面积以安置房竣工后,房管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 4、 安置房 选 定 : 根据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人选 择 的安置房基本户型, 征收部门 按幢 、单元顺序号 提供安置房房源。 具体 选
5、房顺序及房号 选定 , 经 统一 抽签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5、 安置原则 :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 按原房建筑面积 增加 35%进行 安置 。 原房建筑面积增加 35%后超过 60 的,安置在高层安置区。 原房建筑面积 增加 35%后 不超过 60 (含 60 )的, 原则上 安置在 多层安置区, 被征收人 也可以 申请在高层安置区 选择一套安置房基本户型 。 原房建筑面积 增加 35%后 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的,可以在 高层安置区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后的总面积原则上不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 135%。 分套安置 时,被征收人最多只能选择一套高层安置区 82 左右(小高层)基本
6、户型。 3 6、 结算办法 : 安置房价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按 市场价 评估确定。 安置房 建筑面积 与原房建筑面积 相等 部分,按照 各自 的 评估价结算 差价 。 按原房 建筑 面积 增加 的 35%部分 建筑 面积 , 按照安置房 评估价 的 38%优惠购买 。 就高选择安置房 基本 户型的, 超过原房 建筑 面积 135%部分按照安置房 评估价 购买。 被征收人搬迁 期限内 腾空移 交 原房 后, 按协议 结算搬迁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费和两年 的 临时安置费, 剩余 临时安置费 视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另行结算。 其它款项 在 安置房交 付 时结算。 安置房交付 时 ,征收部门
7、与被征收人结清新旧房屋差价款 和其它款项 ,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1、 在 遵循产权调换 方式确定的 安置原则 的前提下 , 被征收人就低选择安置房基本户型的, 可以选择 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 2、 根据 被征收人 选择 的 安置房基本户型, 折算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对应的 原房 部分 建筑面积 ,享有相应的产权调换 、 货币补偿的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 产权调换相对应的 建筑面积 =安置房建筑面积 ( 1+35%) 货币补偿 相 对应的 建筑面积 =原房建筑面积 产 权调换相对应的 建筑面积 。 第五条 私有 住宅房屋相关 补偿补助 一、搬迁费
8、 : 按 原房建筑面积 10 元 / 补助 ,共补助 2 次 。每产权户 不少 于 750元 /次 。 二、 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的 , 按 原房建筑面积 每月 22 元 / 补助 ; 每产权户 不少 于 1100 元 /月。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 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期限为原房4 搬迁 腾空 移交之月起至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月后 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规定的交付期限 , 超过期限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计算。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确有困难 ,经申请 同意后 由征收部门 提供 周转用房, 征收部门 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原房 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依据有关标
9、准结合成新率按实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四、 原房有下列设施的 ,按有效凭证 给予补偿 : 管道煤气补偿 4000 元 /户 , 有线电视补偿 360 元 /户 , 固定电话补偿 200元 /户 , 宽带网络补偿 200元 /户 。 五、被征 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其面积超过原房按 1.2 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 2000 元 / 予以补助。 六、 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 持有残疾证 的 ,或 七十周岁 (以搬迁通告之日 为计算时点 ) 以上年长者 , 且在原房中实际居住,并经公示无异议 , 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一
10、次性增发临时安置 费 3600 元 /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 费 1200 元 /户。在安置过渡期间 达到七十周岁的, 增发临时安置 费 减半 。 第六条 私有 住宅房屋 签约搬迁奖励 一、签约奖: 按 原房 建筑 面积 930元 / 奖励。 二 、搬迁 腾空 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 搬迁 期限内 腾空移交 原 房的,按 原房建筑面积 300元 / 奖励。 三、整体签约进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到 90%,且在 搬迁 期限内 腾空 移交原房 的,按原房建筑面积 800元 / 奖励;达到 95%的再给予原房建筑面积 200元 / 奖励。 虽未在 签约 期限内签
11、约,但在 搬迁 期限内签约 并腾空 移交原房 的, 整体签约进度奖 减半。 第七条 其他 一、被征收人符合市、区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5 房保障。 二、被征收人选择 高层安置区 82 左右(小高层)、多层安置区 50 左右基本户型, 确有实际困难无力支付 部分 差价款,经申请同意后可 以 办理安置房共有产权。 安置房 共 有产权由 被 征收人和政府委托的持有人共同持有。政府委托的持有人持有的产权 面积原则 上不超过 20 。 三、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条件的,可以 申请办理房改手续。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条件,但符合继续租赁公房条件的,由房管部门另行安排租赁房屋。 四、 祠堂、祖堂房
12、屋征收 实行货币补偿 。 五 、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 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 向公证机构办 理证据保全公证。 六 、 安置区 随房配置 的杂物间,以自然间的净面积计算 , 按有窗的 3000元 / 、 无窗的 2000元 / 购买 。 地下停车位按 40000元 /个 申请购买。申请购买人数超过实有地下停车位的,由抽签方式确定购买资格。 七 、安置房交付时,物业维修基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八条 私有 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一、商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原房 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按 评估价 给予 补偿。
13、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的, 按原房 评估 价 (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 15%给予补助(包括停产停业等损失以及搬迁及 过渡等费用)。 三、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 后,征收部门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 四、 在 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 以 实行产权调换。 1、 安置地块 :在 住宅安置地块的沿街店面,具体位置 经 统一抽签确 定 , 办法另 行制定。 安置房 与 住宅安置房 同时交付 。 2、 产权调换 : 按 “征一还一 ”、 “选小自愿、选大就近 ”原则进6 行补偿安置,并 按 各自评估价 结算被征收房屋 与 安置房的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
14、房屋的,不足部分按 本条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 结算 。 3、 装修补偿:经评估 按实补偿。 第九条 私有 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经济补助 一 、 2013年 9月 1日之前,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产权的一层私有住宅,自行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经营,并以商业用途 延续使用至今, 在按原用途(住宅)给予补偿后, 结合具体经营年限和营业面积 给予 适当 经济补助。 补助 标准 :根据该住宅房屋与相同区位类似 的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被征收人 每 经营满一年补助 差额的 2.5%,不足一年按一 年计算。 最高 补助 不超过差额的 50%。 营业面积: 按照一层住宅 实际用于商业经营 的沿街自然开间结合进深计算;
15、 进深超过 6米的按 6米计算,不足 6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 二 、 被征收人须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 的 ,按上述标准予以经济补助 。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 业)自管住宅,原则上 参照 私有住宅 房屋 征收补偿 、补助标准执行,但不享受 各项 奖励 。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其他 非住宅 房屋 , 原则上 实行 货币补偿。 由具有 相应 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房屋性质经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搬迁腾空移交 原房后,一次性
16、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用房的征收与补偿 除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 企业 )外的其他单位用房,原则上 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用地性质、房产性质结合实际用途 经 评估确定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另行 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7 (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 ) 15%的补 助 (包括停产 停业等损失及 搬迁、过渡等 费用 )。 装修附属物及其他不 可移动 的设施设备经评估按实补偿。 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搬迁腾空移交 原房后, 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补助等款项。 第十 二 条 附则 一、 本地块 房屋 征收采用 模拟征收 方式, 签约期限内 签约率达 到 9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 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 停止 实施 。 二、 安置地块 规划及户型设计, 将视 区块签约情况 作适当调整。 三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四 、本征收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可 参照本实施方 案执行。 五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 、本实施方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