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研究摘要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检察机关内部最高的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具有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对促进检察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活动中检委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还需要不断进行规范化的改造和完善,使其顺应新形势和司法规律,以利于检委会职能作用的更好发挥。 关键词检委会;规范化;策略 一、检委会与其他机构职能存在高度重合 负责业务工作的检委会、负责党务工作的党组会、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的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高度交叉,会议讨论的内容中存在着很大部分的重叠。由于基层院
2、办案任务重,检委会讨论的议题范围基本定格在讨论案件的范畴,造成检委会在对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上和对重要工作的处理上则往往被党组会、院务会代替,这种现象使检委会的业务决策、指导的职能被削弱。 规范化建议:厘清检委会与其他会议的界限,明确检委会的职能作用。虽然党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也是检察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但检委会是唯一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使检察权的机构。检委会区别于党组会和院务会的最大特点是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议事范围是检察业务工作,包括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两个方面。强调专业性就是要淡化检察委员会组织建设中的行政色彩,突出专业化特点,使检察委员会真正成为领导检察业务工作的专门决
3、策机构。基层院应严格依据条例规范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完善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区分好检委会和党组会、院务会的议事范畴。 二、委员没有科学的选任标准,任期无限制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应该是主要院领导与经验丰富的业务精英,但法律上至今还没有出台更为详细的检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标准。 条例只是简单规定,检察委员会由本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但从实践来看,检委会委员在选拔上有一定的随意性,由于没有统一规定的限制条件,使得检察委员很少经过严格的考核;组成人员中“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中非业务部门领导占全部比例较大,导致
4、检委会结构组成过于行政化,部分委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委员在任职要求上没有学历、业务水平及工作经验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的要求,使得个别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素质较低,不具备检委会职责所要求的能力和水平。另外法律规定了检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却没有规定任职期限,除非调离、退休,一般都是终身制, “能上不能下”的体制导致部分委员缺乏责任感,而长期占据检委会委员名额又致使很多优秀的检察官无法进入其中,这种情况下检委会俨然成为检察院内部的“元老会议” 。 规范化建议:实行委员资格准入制度,引入竞争的方式选任优秀检察官为委员。检委会委员应当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即有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比照检察员任职条件
5、(书记员工作两年才能被任命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工作三年以上才能被任命检察员) ,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应当有五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验。有了任职条件还需要通过竞争选拔授予任职资格。实行任职期限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考评机制。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可以参照检察长的任期期限,即以五年为限,期限届满,经过严格考核后方能连续任职。委员每年度要进行考核,并对全院干警进行述职,对于议事质量不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议事议案出现严重错误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免去其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探索检委会列席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检委会的主要组成人员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很多业务能力强非业务部门负责人的
6、骨干又没有委员资格,所以可以探索从公诉、反贪、侦监等科室抽调具有丰富理论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列席检委会人才库制度,每次检委会会前根据议题内容选择相应人员列席,对检委会讨论案件发表意见。 三、办事机构设置不够完善 省、市级检察院基本上设置了检委会办事机构,而区县级检察院只有一部分设置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甚至没有常设专门办事机构。一些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人员数量少、业务素质不够高、职能设置不完善,基本上只能行使检委会秘书工作任务,即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很难发挥会前提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提出适用法律意见等参谋助手的作用。 规范化建议:针对基层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应适
7、当充实一些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到检委会办公室,使检委会办公室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委会议案的会前审查工作和会议后的调研工作。 检委会办公室除了做好事务性工作,也要发挥组织、协调和参谋作用,充分参与到案件审查工作当中,成为案件“繁简分离”的过滤器在会前将案件分流,要严格把关,依法限制个案讨论数量,确保提交给检委会的议案质量。 每次例会前将案件的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总结成讨论材料提前印发给各个委员,以便委员们比较全面地了解案情,与案件管理办公室合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实现材料规范化流转,将材料分发、会议记录制作、检委会决定通知及执行反馈等工作在内网上
8、进行,克服以往纸质件流转时效差、安全性低、文书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会后对检委会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时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对拖延执行、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拒不执行决定的干警,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专职委员职责不够明确 意见第三条规定“按照专业化要求选择专职委员”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条例进一步规定,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从业务水平高的检察官中选任两名左右专职委员,选拔标准参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专职委员应当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服务,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处于“超脱”的地位独立进行工作。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很多专职委员不专职,例如专职委员职责不
9、明,有的是整日忙于科室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有的是协助院领导管理业务工作,造成专委不专。 规范化建议: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保证专职委员专人、专职、专责。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了专职委员的七项职责,专职委员应主要负责案件实体审查、审核把关重大事项、专业理论研究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并指导下级院检委会的工作,对应当提交的案件、事项提交情况和检委会决定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专职委员应以检委会工作为核心,全面、独立履行法定职责。 五、会议召开程序不够规范 检委会的议事质量与议事程序息息相关,只有建立规范化的议事程序,才能保证检委会议事结果高质量
10、。法律规定各级检委会通过开例会的方式来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及时有效地做出处理。但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并未将这一例会制度严格地予以贯彻执行,有的地区开会少甚至不开会,有的地区检察长长期不主持会议,有的地区则是检察长“一言堂” ,有的委员视委员资格为政治待遇,缺乏责任感,发言时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随声附和的现象,还有的地区开会仓促,会议召开多是临时性的,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委员没有充分了解案情议案不知案,缺乏对案情的掌握了解,只在会上简单听取办案人汇报获取简单信息便发表意见,容易受到承办人个人观点先入为主的影响,严重缺乏亲历性。 规范化建议:会议准备工作规范化。只有做好各
11、项准备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 ”所以要健全检委会的例会制度,实行例会为主,临时会议为辅的会议制度。会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建立会前讨论制度,在会前通过内网发布要讨论的上会案件或事项,由各业务科室骨干通过网络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检办室在会前对讨论意见进行梳理,会议召开时汇报人通过多媒体系统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材料进行展示,最大限度再现案件事实,直观展示案件全貌,增强委员亲历性。为增强会议讨论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检委会委员在接到审议材料后应对审议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掌握更加详实具
12、体的案情材料,或是对所议事项展开具体调查,做出科学判断与分析。在对案件或事项做出分析后,可将意见逐条列举,以此增强在会上发言的针对性和条理性。 委员责任承担规范化。首先,检察委员会委员依据会议记录对自己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负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启用录音录像系统监督会议过程,并将视频录音资料留在检办室密封存档,强化对议事程序、委员发言等内容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同时为会后制作会议纪要、记录、考评委员和追究错案责任等提供原始依据。其次,要明确承办人、部门领导、分管检察长这一基本责任链,落实个人贵任制,案件出现问题后,依循这一责任链追究各有关人员的贵任,防止以集体决策为借规避个人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