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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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 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 年 10 月 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拥有百年历史的著名高等学府,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始终同中华民族争取独立、自由、民主、富强的进步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学校秉承“爱国进步、诚信质朴、求真创新、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形成了“治学修身,兼济天下”的育人理念,为祖国教育事业培养了 20多万优秀人才。现今,近 2万名学子在北师大勤奋求学,为实现理想奋发图强。 为了助力北师大学子成长、成才,知 名企业家段永平先生和夫人刘昕女士捐资 1000万元人民币在北师大设立“心平自立贷学金”。这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

2、责任感、诚信观和发展观为目标,以“自立、自强、诚信、发展”为理念的新型助学模式。 北师大学子将在心平自立贷学金的支持下,培养和发扬自立、自强的精神,坚定信念,积极进取,成长为投身祖国教育事业、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栋梁之材。 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段永平先生、刘昕女士夫妇热心支持祖国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意识,注重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 度,特筹集善款 1000 万元人民币,委托心平公益基金会自 2011 年至 2015 年定向捐赠至我校,专项设立“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以下简称“贷学金”)。 第二条 “贷学金”以捐赠人的捐赠款(按年度分

3、五期到账,每期 200万元)为贷款基金。其中包含基金实际余额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贷款学生归还的“贷学金”本金以及贷款使用费等。 第二章 “贷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 成立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贷学金”的发放计划统筹、比例分配、组织贷学金评估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问 题。基金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校学生处、研工部以及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别负责“贷学金”日常工作。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贷学金”的专项管理,并负责“贷学金”发放和还贷入账等工作;学生处和研工部

4、负责基金管委会的会务,根据授权代行基金管委会组织签署贷款合同等日常事务,负责申请者建档、“贷学金”的核算、拨款和回收入账等工作;各学院主要负责“贷学金”的申请审核、日常管理和贷款学生毕业后还贷工作。 第三章 贷学金对象 及贷学金用途 第五条 “贷学金”主要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一至四年级学生和硕士一年级学生(不含单证硕士)。“贷学金”用于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申请贷学金用途包括: (一)用于缴纳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支出; (二)用于在校日常生活费等支出; (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撰写科研论文所必须的试验、实验或社会实践等支出; (四)用于其他帮助贷款学生完成学业的特别支出。 (五)用于

5、学生提升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支出 申请贷学金用途不超过以上任意之两项。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贷学金”额度 第六条 申请条件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诚实守信、勤奋努力。 (二)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到四年级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均可申请本贷学金。一年级新生申请贷款无成绩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申请时,应在上学年学生评价中学业排名列全班前 2/3,不及格课程不超过 1门。 (三)有考试作弊、不如实告知已经获得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不得申请。 第七条 “贷学金”额度 (一)“贷学金”申请额度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5000元和 10000元两档次,最

6、高不超过每人每年人民币 10000 元,原则上以连 续两年申请、审批贷学金为限。具体金额根据贷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二)“贷学金”发放额度,以当年“贷学金”基金账户余额为准。余额若不足以按申请“贷学金”最低标准发放时,则暂时停止发放,直至基金账户余额达到申请“贷学金”最低发放标准。 (三 )在贷学金总额有限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师范专业学生的申请。 第五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申请表,请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 贷学金 担保人填写 法定监护人(贷学金担保人)确认书 并签字,并提供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贷 学金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每年在放寒

7、假或暑假前领取申请表, 3月、 10月份为申请集中办理期,如遇特殊情况,学生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根据申请 材料 有关内容进行初审后,报学生处(研究生报研工部)审核,经学校基金管委会组织评估批准,报心平公益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备案后,学校将结果通知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及申请人。 第十条 贷学金申请获准后,由申请学生和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共同签署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 使用 协议。 第十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使用协议 签订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将审批的“贷学金”金额划入指定的学生账户。 第十二条 在“贷学金”发放期间,贷款学生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有两门

8、及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能完成学业而休学等,视为贷款学生违约,除中止尚未发放的“贷学金”金额外,贷款学生仍应及时归还所借“贷学金”。 第六章 还贷及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随时归还“贷学金”,既可一次性还清,也可分期偿还,每期还贷金额不限。学生毕业(离校)之后应在还贷期限内一次性还清“贷学金”本金及全部使用费。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贷学金的,须与校基金管委会(学生处和研工部代)签订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还款信息确认及承诺书 (针对毕业生) 。本科生应自毕业之日起 10 年内还清,硕士生应自毕业之日起 8年内还清。 第十五条 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不再

9、具有学籍的贷款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应分别自离校之日起的 10年、 8年内还清。 第十六条 “贷学金 ” 自发放之日起至毕业后 4年内还贷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毕业 4年后还款的,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学生在本科阶段贷款,毕业时间以本科毕业时间为准, 硕士阶段贷款,毕业时间则以硕士毕业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贷学金”使用费按贷款学生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或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按年计算复利(固定利率)。具体 存款利率 在还 款 协议书中注明。 例如: 2011年 7 月 7日银行存款利率分别为 1年期 3.5%、 5年期 5.5%,一名大一学生此时申请了心平自立

10、贷学金 10000元,则按年计算还款数额如下: 在校期间: (自贷款之日起)第 1年: 10000( 1+3.5%) =10350; (自贷款之日起)第 2年: 10350( 1+3.5%) =10712.25; (自贷 款之日起)第 3年: 10712.25( 1+3.5%) =11087.18; (自贷款之日起)第 4年: 11087.18( 1+3.5%) =11475.23; 毕业离校后( 4年内): 第 1年: 11475.23( 1+3.5%) =11876.86 第 2年: 11876.86( 1+3.5%) =12292.55; 第 3年: 12292.55( 1+3.5%)

11、=12722.79 第 4年: 12722.79( 1+3.5%) =13168.09 毕业离校 4年后还款按 5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 第 5年: 13168.09( 1+5.5%) =13892.33 第 6年: 13168.09( 1+5.5% 2) =14616.58 第 7年: 13168.09( 1+5.5% 3) =15340.82; 第 8年: 13168.09( 1+5.5% 4) =16065.07 第 9年: 13168.09( 1+5.5% 5) =16789.31 第 10年: 13168.09( 1+5.5% 6) =17513.56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

12、还 款 义务。毕业前未还清贷款并未与学校签订 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 还款信息确认及承诺书 (针对毕业生) 的,学校可按照学 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贷款毕业生应在还贷期限内一次性还清“贷学金”本金及全部使用费。贷款毕业生在“贷学金”未还清之前,须按照 还 款信息确认及承诺书 的条款,与校 贷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院系、学生处或者研工部、校基金会) 保持联系,及时通报个人工作及地址、电话、通信等联系方式变动情况。校基金管委会将在其还贷期最后三个月内通知贷款毕业生到期还贷。 第二十条 对逾期拒不还贷的贷款毕业生,校基金管委会将在有关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催还公告,并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原所在学院、班级、专业及目前工作单位、住 所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现工作单位、现居住地行政管理机构或现就读学校。对于其信息公布三个月内仍拒不还贷的,校基金管委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北京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捐赠协议之附件,所有条款经捐赠人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捐赠人第一期捐赠款到账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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