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856669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建国初期谢觉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摘 要 作为党内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之一,谢觉哉在建国初期,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较多论述。他将法治建设与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联系起来,认为良好的干部作风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关重要。具体说来,就是党员干部需要在立法时坚持群众路线,在执法时避免事务主义和官僚主义,同时带头守法。本文认为学习和研究谢老的这些思想,对于“依法治国”背景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等,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谢觉哉 新中国 社会主义法治 作风建设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 2015 年度专项资助课题(15ZXC17) ,湖南省

2、湘学研究院 2015 年度委托项目(15XXYJ13) 。 作者简介:马延炜,历史学博士,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湖南地方史。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49-03 谢觉哉(1884-1971) ,字焕南,湖南宁乡人,著名的湘籍无产阶级革命家, “延安五老”之一。谢觉哉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曾主持起草中央苏区多项法令条例,长征抵达陕北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等职,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谢

3、觉哉深刻地认识到,良好的干部作风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关重要,并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述。学习和研究谢老的这些思想,对于今天“依法治国”背景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等,均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 “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 推翻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创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所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事实上,早在新中国正式宣布成立之前的 1949 年初,随着解放战争胜利的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人就已经在设计未来新国家蓝图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建设一种新的符合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法律制度。当年 2 月,中共中央就提出废除国民党

4、的六法全书,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应该以新的人民法律作为依据。 8 月,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的谢觉哉也在一份工作报告中提出,革命即将取得全面胜利,为适应新中国建设的需要,新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必须更明确地有系统地建立起来。 可以说,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新中国无产阶级专政政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的共识。 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二千余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长期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应该如何建立?却不是一个能够一下子回答出来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体系方面,中国共产党虽然从土地革命时期开始,就进行了很多摸索与实践,也制定了不少的法律制度和

5、条文,但就其规模和实施范围来说,都仅限于根据地和解放区这样的局部地区,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创建出一种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仍是一个亟需解答的全新课题。 作为党内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之一,谢觉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考。他认为,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途径应该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虽然我们并不抛弃旧法上可转为人民用的有益部分,但主要应从人民自己的实践中来。我们不反对在古今中外的书上找东西,但主要应面向人民,在人民司法实践中找东西。 ” 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谢觉

6、哉提出,不论是革命队伍中本就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还是新加入革命队伍的旧司法人员,都应该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执行群众路线。 谢觉哉认为,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内现做司法工作的或其他行政工作的干部,有坚定的立场和丰富的经验,但不可以自满,因为“我们有农村司法经验但不够;我们尚少城市司法经验而城市现是主要的” ,所以仍然需要走群众路线,不断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而对于旧司法人员,谢觉哉认为, “旧时代学法律的也不少,有学问和有正义感的人,只要他们接受训练,改正观点,一样可以为人民服务”,正是由于这一看法,新中国初期,办法律训练班和法律学校,对这批旧司法人员进行思想改造,成为当

7、时司法领域的一个新情况。 谢觉哉认为,改造旧司法人员的关键就在于教导他们尊重人民,向人民学习。在当时华北人民政府举办的旧司法人员学习会上,他以毛泽东同志 1941 年在农村调查中的名句“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来教导旧司法人员,告诫他们“人民的事理,我们知道得很少” ,所以必须像小孩子“发蒙”那样从新学起。 他一再强调,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法律工作一定要讲群众路线, “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群众路线,讲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搞司法工作的同志,在这一点上,务必仔细考虑,狠下工夫。 ” “我们不要离开人民与离开实际的所谓专家 ,而要深通马克思主义与新民主

8、主义政策的法律专家,要能分析实际经验抽出规律的法律专家,能真诚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家。 ” 应该说,谢觉哉这一将作风建设与法治体系的创建结合起来的理论主张,不仅反映了他个人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深邃思考,也是新中国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奉行的工作方针。通观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法律的制定过程,无不贯彻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 以 1954 年宪法为例,这部新中国的首部宪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十分重视贯彻群众路线。 “中国共产党领导并直接投入制宪和修宪工作,但又不包办和替代专门机构,注意发挥群众的智慧和作用。 ” 在编写草案的过程中,起草委员会曾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形成后

9、,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将宪法草案交由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共有一亿多人参加了这个讨论,人民热烈拥护这个草案,又提出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甚至可以说,全国人民都是宪法的起草人。毛泽东同志曾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 也正是因为群众路线这一工作作风在修法过程中的较好贯彻,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在较短的时间内被建立起来,并得到了人民的拥护。正

10、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所总结的那样:“我们人民民主法制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它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 ” 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贯彻为例。1950 年 4 月 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法律旨在废除旧中国以夫权为中心、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和婚俗陋习,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在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也要求各地将宣传与贯彻婚姻法当做重要工作来抓。但是,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尊男轻女”旧思想和“封建家长” 、 “夫权”等恶习的影响下,许多地区的党的

11、组织、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不仅不积极贯彻这个法律,甚至本身也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比如当时川西新繁万安乡干部处理韩树琼与张正明离婚案件时,威胁女方说:“离婚还要有二十四个条件” , “张家是贫农,反婚是地主思想” ,一个月以后,女方被迫自缢而死。 还有部分干部干涉群众婚姻自由,非法强迫要求婚姻自由的男女游街示众,甚至拷打妇女。 1952 年 7 月 14 日,重庆新华日报在政法工作述评中认为:“与其他各项建设工作比较起来,贯彻婚姻法方面的成绩还是很微小的,包办婚姻和夫权同志的严重存在,虐待妇女、残杀妇女,或有些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正确解决而自杀的事件,在各地仍不断发生。还有

12、很多妇女在封建婚姻制度底下,正过着悲惨的生活。 ” 不难看出,领导干部是否守法,能否做到率先垂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当时新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 谢觉哉指出:“婚姻法是关系每个男女切身的事,是关系组成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家庭制度,因而也就关系到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各项建设和生产力的发展的事。 ” 他认为:“许多干涉婚姻自由成为罪行的案件,虽发生在人民中,而其中不少的是由于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且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所致” ,所以“保证婚姻法的执行与贯彻,关键在于干部” 。 要肃清人民中的封建残余思想,首先要肃清干部头脑中的这些

13、思想。 “中国曾受长期的封建统治,部分干部思想中仍存在着封建残余,原是不足为奇的;但既然是从事革命工作的干部,就应肃清这些封建的残余,更不应在这种违法行为的面前有意宽纵,助长违法现象的发展。 ”只有干部的封建思想肃清了,人民中的封建思想的肃清,才能比较容易的做到。而在当时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也明确规定:“干部中如有宽纵、袒护犯罪,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 ” 因此,这一时期,谢觉哉所提出的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法治建设

14、的思想,是符合当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实际情况的。 四、结语 2015 年 2 月 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开班仪式上讲话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学习和研究建国初期谢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思想,对于今天“依法治国”背景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等,均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宪法资料选编(第 2 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15、.237-238. 谢觉哉.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654,657,656,657,655,653,649,658,603,842,838,839,800,715,1005,1034,555,325,609,650,835,779,780.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555. 中国法学会.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理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40.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11. 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0. 陆水明.惊心动魄的六个月建国初期三反运动纪事.法治文摘.1991(10). 张培田.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10,212,213. 李胜渝.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