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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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1 北海市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 0528)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北海市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保护对象】 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老街,是指北 海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2 / 11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

2、县中山路、合浦县阜民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 本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街区依法重新调整的,从其新的规定。 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保护 分类 】 老街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审批并公布的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保护原则】 老街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 规划 】 市、县(区)人民政府 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老街保护规划。 对老街实施保护管理,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3、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老街保护规划。 第六条 【保护主体和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3 / 11 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老街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 城乡 规划、文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街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 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老街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 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 七 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街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参与 制定、审查涉及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

4、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提供咨询意见 。 第八条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老街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公众参与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老街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老街保护公益性组织,为老街保护提 供志愿服4 / 11 务。 第十条 【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街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老街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 设立 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设立标识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

5、当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立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 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介绍牌。 第十 二 条 【保护要求】 老街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 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 三 条 【 建设要求 】 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5 / 11 第十四条 【核心保护范围的建设管理】 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6、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 修缮原则 】 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建筑临街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 六 条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 责任 】 老街保护范围内 历史建筑 和传统风貌建筑 的所有权人 、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 和传统风貌建筑 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

7、游区管理机构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管理6 / 11 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者收购。 第十七条 【政府指导修缮】 市、 县(区)人民政府 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老街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老街的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 、 管理人对老街 保护范围内 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第十八条 【 历史 建筑 拆除 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

8、或者擅自迁移、拆除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 其他 建 (构) 筑 物 的管理】 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改造、改建或者修缮时应当与老街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7 / 11 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 二 十条

9、 【建设控制地带的土地利用】 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老街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 二 十一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要求】 在 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老街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 二 条 【消防安全管理】 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保持消防通道畅 通。确因保护老街的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区)人民

10、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 方案的 实施。 8 / 11 第二十 三 条 【广告牌匾】 老街保护范围内广告、店铺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部门负责对广告、店铺牌匾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 历史建筑的利用 】 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 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应当经市、县 (区)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 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

11、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管理】 各级园林部门应当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加强管理,对具有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增加绿化和环境小品。鼓励市民爱护环境,美化街区。 第二十六条 【环境噪声管制 】 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排放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噪声的监督和管理 。 9 / 11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 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交通管理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规划要求,针对各历史文化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

12、八条 【政府促进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等方式, 促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 。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 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 引导老街的所有权人 、 管理人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特色经营活动,将老街保护与历 史文化传承相结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 之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 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 法律责任之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老街保护标志牌、介绍牌的,由市、

13、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10 / 11 门责令 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 法律责任之三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 二 条 【 法律责任之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 款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除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的,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三条 【 法律责任之五 】 违反本条例第 二 十 一条的规定,在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破坏老街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或者危及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 法律责任之六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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