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赔偿款引发的家庭大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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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赔偿款引发的家庭大战30 年前,爱上一个已婚的男人,忍辱负重为男人续上了香火;20年前,男人的妻子病亡后,一场简单的婚礼被迎进了男人的家,从此相夫教子,抚养继女。如今,子女均成家立业,正可以安享晚年,可一场意外车祸不但毁掉了一生的希望,而且因为一笔巨额赔偿款撕裂了亲情,同居生活了 20 年的“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的巨额死亡赔偿款却没有份儿,致使 30 年的爱的付出到头来一场空,个中原由令人扼腕叹息。 婚外情借“夫”生子 移花接木留下香火 50 多岁的程若雁,家住江苏省金湖县一镇上,情感之路十分坎坷,多年超负荷的辛劳让她身体早已透支,显得比同龄人苍老些。尽管如此,程若雁说:“为了爱的人,

2、虽说辛苦,但从来没有后悔过!” 程若雁所说的她所爱的男人,名叫魏茂德,在镇上开了一家维修部,从事家电维修。1984 年,程若雁还只是一个二十刚出头的黄花大闺女,在镇上的一家小饭店打工。这一年,35 岁的魏茂德正巧学徒出师了,就在离饭店不远处开了一家家电维修部。魏茂德手艺巧、人缘好,生意十分兴隆,顾不得回家吃饭,就到小饭店里匆匆吃上一口饭,而且来的时间都比较晚,常常吃不上饭。 心细的程若雁发现这个规律后,出于对顾客的怜惜,就故意留到最后下班,等到魏茂德来后,为他热上饭菜,等他吃完后再打烊。一来二去,两个人便熟络起来,聊的话题也越来越多越投缘。魏茂德感激程若雁的周到、善良,更是被程若雁靓丽的外貌、

3、柔美的体态所折服。而魏茂德高大帅气,风趣幽默,也紧紧抓住了程若雁的芳心,两个人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并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 “当时,我并不知道魏茂德已结婚成家,还有三个女儿。 ”程若雁说,“那时,魏茂德长得年轻、帅气,看上去就是一个小伙子,根本不会想到他已经成家生女了。 ” 不久,程若雁怀孕了。在农村,一个黄花大闺女怀孕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为此,程若雁多次催促魏茂德赶陕结婚。可是,魏茂德总是岔开话题搪塞过去。随着肚子一天天的隆起,程若雁十分着急,就步步紧逼,魏茂德见无法再敷衍下去,只得如实相告。 见魏茂德欺骗了自己,程若雁十分生气,一气之下提出打掉孩子,两人分手。但是,魏茂德只有三个女儿,在当时的

4、农村,会被人戳脊梁骨说无后,因此,很想有个儿子能为自己续上香火。他不甘心轻易打掉程若雁腹中的孩子,便私下找人,让程若雁做了检查,得知怀的是男孩后,坚决要求将孩子生下来。 魏茂德已有家庭和孩子,留下程若雁的孩子有些不现实。为了掩人耳目又顾全面子,让程若雁把孩子生下来,绞尽脑汁一番,魏茂德策划一出移花接木、借“夫”生子的荒唐事件。而程若雁因已经深深爱上了魏茂德,欲罢不能,便听从了魏茂德的安排。 1985 年 5 月,在魏茂德一手操纵下,程若雁刻意掩盖着微微隆起的肚子,嫁给了当地一名因头脑不太好使一直没有讨到老婆的男人。婚后,只有 6 个多月,程若雁便生下了一个男孩。 虽然丈夫脑子不是很好,但婆家人

5、并不傻,根据孩子出生的时间很容易就推断出孩子不是她丈夫所生。为此,全家人对程若雁不但没有好的脸色,而且是冷言相讽,程若雁为此受尽冷落、屈辱。这段婚姻维持不到 5 年,程若雁及孩子就被丈夫及其家人赶出了家门,只好在外租房而居,忍辱负重地生活着。 让程若雁感到欣慰的是,魏茂德对她和孩子一直很好,经济上常常给予接济,生活上处处予以照顾,而且魏茂德作出了一定会给她和孩子一个家的承诺,程若雁十分坚信这份承诺,心甘情愿忍辱负重抚养、教育儿子。 纸终包不住火。魏茂德结发妻子林巧香从左邻右合的窃窃私语中很快就知道了丈夫魏茂德与程若雁的婚外情,终因既成事实,加之林巧香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膝下还有三个幼儿嗷嗷待哺

6、,根本无力抗争,只能隐忍不发,在郁郁寡欢中熬过了一年又一年。 二十年全心付出 一场变故沦为外人 岁月如梭,一眨眼就到了 1995 年。这一年 3 月,林巧香因患重病去世了。随后,魏茂德就将程若雁及儿子领回了家,并为儿子取名为魏敏智,履行了给程若雁一个名分和给母子俩一个家的承诺。由于林巧香去世还不足三个月,婚礼不宜大操大办,只请了一些至亲,简单地办了几桌酒席,就算结了婚,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多年的坚守没有白费,幸福的来临让程若雁十分满足,她当时想,只要办了酒席,他们的婚姻关系就被大家认可了,拿不拿结婚证她并未觉得有多重要,再说像她这样大岁数结婚没拿结婚证的人农村有很多。 走进了

7、魏茂德的家,魏茂德的三个女儿都还没有长大成人,小女儿才 12 岁。为了让魏茂德有更多的时间打理生意,程若雁主动担起了家庭的重担,相夫教子,抚育继女,把四个孩子都抚养成人,帮他们都成了家立了业。虽然十分辛劳,却无怨无悔,尽到了一个妻子和一个母亲的责任。特别是对于三个继女,更是疼爱有加,视如己出,甚至连女儿们出嫁后坐月子,也是由她过去帮助侍候的。 日子越过越红,幸福越走越近,本以为苦尽甘来,可以陪伴深爱的男人共度一生,可是,谁也没有想到,一场厄运正等着她。 2015 年 1 月 2 日 8 时 40 分许,魏茂德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魏茂德受伤,车辆损坏。魏茂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8、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魏茂德与驾驶员葛全负同等责任。魏茂德身亡后,因涉及随后魏茂德死亡赔偿款分配的问题,魏茂德的三个女儿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立即翻脸,提出程若雁是第三者插足破坏她们的家庭,让她们的母亲郁郁寡欢而死,是害死她们母亲的间接凶手。且程若雁与父亲魏茂德没有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又魏敏智 30 年前出生,程若雁 20 年前才和父亲同居生活,其间程若雁嫁过他人,魏敏智是在程若雁嫁给他人期间所生,不是其父亲的亲子,据此拒绝程若雁及魏敏智母子俩参加魏茂德的葬礼,并不允许程若雁及魏敏智参加魏茂德死亡赔偿款的处理。 为正名闹上法庭 错解婚姻一场空梦 “当初,自己是在完全不知

9、情的情况下和魏茂德好上的,不是有意去破坏他们的家庭,所有的过错为何要加到自己一个人的头上?怀孕后,为了顾及魏茂德的面子,在魏茂德的安排下含辱嫁给他人,自己和儿子受尽了歧视,怎么能说不认就不认?嫁到魏茂德家后,将三姐妹视为己出,含辛茹苦 20 年,将她们抚养成人,帮她们成家立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忍心一点儿情意不念?结婚 20 年,办了婚礼请了客,虽然没有领结婚证,左邻右舍都看在眼里,怎么能视而不见?30 年爱的付出,20 年的艰辛劳作,最终成为局外人,不能参加葬礼,不能参与赔偿款的分享,真的没有说理的地方?”每每想到这里,一连串的问号深深刺痛着程若雁的心,委屈的泪水就禁不住流下来。 为了给

10、自己正名,也为自己及儿子的合法权益讨一个说法,程若雁联手儿子魏敏智,以魏茂德的母亲薛绮荷及三个女儿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为被告,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向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共有关系诉讼。 在诉讼中,薛绮荷、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等 4 人以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车辆驾驶人葛全、车主葛洪飞为被告,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一个星期后,程若雁、魏敏智以是本次交通事故死者魏茂德的近亲属为由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鉴于程若雁及魏敏智的身份直接影响到对魏茂德死亡赔偿款的分配,法院中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5 年 3

11、月 3 日及 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院对共有关系诉讼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围绕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遗产范畴,如何进行分割;程若雁与死者魏茂德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是否有权获得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魏敏智有权获得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具体份额等三大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程若雁、魏敏智母子俩诉称:程若雁与死者魏茂德于 1984 年同居生活,1985 年 12 月生育魏敏智。魏敏智一直由程若雁和其父魏茂德抚养长大。1995 年,魏雅蓉三姐妹的生母林巧香去世,我们母子、死者魏茂德及魏雅蓉三姐妹共

12、同生活,后三姐妹相继出嫁,都是程若雁和死者魏茂德以父母名义予以操办。魏茂德于 2015 年 1 月 2 日早晨因交通事故死亡,魏雅蓉三姐妹阻挠我们母子参与魏茂德善后事宜及事故赔偿的处理,肆意剥夺了我们系死者魏茂德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及继承权利。魏敏智认为,自己系死者魏茂德亲生子,有权获得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程若雁认为,其在魏雅蓉三姐妹生母林巧香于 199593 月去世后即领着魏敏智与魏茂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死者魏茂德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其亦有权获得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双方因处理魏茂德善后事宜及魏茂德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

13、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特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魏敏智获得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数额的四分之一;判令程若雁获得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数额的二分之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魏敏智就其与程若雁、死者魏茂德的 DNA 亲缘关系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主持,双方摇号确定当地一家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意见为:支持魏茂德、程若雁为魏敏智的生物学父母。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薛绮荷等 4 人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经法院主持,双方再次摇号确定南京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意见为:依据现

14、有资料和 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遗传疾病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魏茂德是魏敏智的生物学父亲。对上述鉴定意见,薛绮荷等 4 人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遗产的法律定义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时间节点为“公民死亡时”就已经存在。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后,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及精神上的赔偿和抚慰,故仅从时间节点上判断就可确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衡量。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

15、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丧失的补偿。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的适当抚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也应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作为共有人的近亲属未要求分割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以分割,如共有人主张分割,一般应当在各个共有人之间均等确定分割比例。 其次,魏茂德结发妻子林巧香于 1995 年

16、3 月因病去世,即便如程若雁所述其在林巧香去世后便与魏茂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最早亦不可能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与魏茂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相应要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程若雁与魏茂德在魏茂德生前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程若雁与魏茂德生前亦未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故本院认为程若雁并非死者魏茂德法定配偶,其无权获得死者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魏敏智系死者魏茂德的亲生子,系死

17、者魏茂德近亲属,其属于死者魏茂德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死者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经审理查明,死者魏茂德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五人:魏敏智、薛绮荷等 4 人,五人共同共有因魏茂德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魏敏智要求分割上述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其只能获得五分之一。 2015 年 7 月 26 日,金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魏敏智享有死者魏茂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额的五分之一。该判决同时驳回了程若雁的诉讼请求及魏敏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身份定纠纷易解 巨额赔款依法分配 共有关系纠纷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既然双方的关系已有定

18、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就没有了悬念,法院便恢复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程若雁撤回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变更人魏敏智、薛绮荷、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等五人,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葛全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葛洪飞,葛全是葛洪飞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未附加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因交通事故致魏茂德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603558.50 元。事故发生后

19、,葛全与薛绮荷等 4 人就赔偿问题,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一,魏茂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由其亲属薛绮荷、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通过诉讼获得;二,葛全另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薛绮荷、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人民币 178000 元;三,本协议是在交警部门未下事故责任之前签订的,今后无论责任如何划分,双方均不再有其他法律和经济方面的诉求。审理中五原告及被告葛全对该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协议签订后,被告葛全向交警部门交纳了 178000 元,薛绮荷、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已领取 4 万元,为死者魏茂德办理丧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

20、内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车损等损失计 112000 元;其次,因肇事车辆未投不计免赔险,葛全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免赔10%,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五原告 265441.59 元;对免赔的 10%,因为葛全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从协议的文意上看,葛全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对赔偿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该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未有法定事由撤销,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葛全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 178000 元以后,根据协议的约定,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2015 年 11 月 25 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

21、险范围内合计赔偿五原告 377441.59 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 12677.04 元应归原告薛绮荷所有;操办丧事花费由五原告各承担五分之一,因魏敏智当时未参与操办丧事,其应承担部分应从所得份额中扣除。余额部分五原告各分得其中的五分之一,故魏敏智应得赔偿款余额的五分之一,为 68608.91 元。其余 308832.68 元,归薛绮荷、魏雅蓉、魏雅露、魏雅萱所有,法院驳回了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也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涉案的所有赔偿款项已经交付,一笔死亡赔偿金引发的情感纠葛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案中,程若雁对魏茂德的死亡赔偿没有份额,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她与死者魏茂德没有登记结婚;虽然她与魏茂德共同生活了 20 年,但是两人共同生活的起点正巧跨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界定的时间分水岭,也不能成立事实婚姻。没有婚姻身份,自然也就没有了对应的法律权利。对此,程若雁也十分悔恨自己不知法不懂法,导致今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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