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道德与法律解析摘 要 对于老人跌倒“扶不扶”这一困局,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通常会从道德和法律两种极端的角度加以解读;相应地,关于如何破解“扶不扶”难题,也有两种截然对立的主流观点,即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扶不扶”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调控方式,才能顺利破解“扶不扶”的难题。 关键词 扶不扶 举证责任 责任豁免 敲诈勒索 作者简介:郑坤,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万雅琴,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政课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5)10-164-02 老人跌倒“扶不扶” ,这原本不应当成其为问题,但如今却已经俨然成为横亘在社会公众面前的一个巨大而现实的难题。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中国从来不缺乏道德楷模,历史上,舍身求法者前赴后继;现实中,舍己救人者亦层出不穷。普通民众虽无法达到此等境界,但一般而言,面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绝大多数人都会给出肯定答案,毕竟中国人相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更何况,面对跌倒老人伸手搀扶,举手之劳便可救人性命,何乐而不为?但现实偏偏与依据常理作出的推断相背离。 一、 “扶
3、不扶”的困局由来 (一)被误读和放大的“彭宇案” “扶不扶”问题的始作俑者大概要属 2006 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据称当时 26 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下公交车时与一位徐姓老太相撞,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某的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 200 元医药费。事后面对老人 10 多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的索赔,彭宇辩解称自己只是在做好事,人并不是自己撞的,而徐老太及其家属则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肇事者。双方对簿公堂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认定彭宇就是撞倒徐老太的肇事者,应当承担被害人损失的 40%,共计应支付赔偿金 45000 多元。 彭宇案最引人非议之处在于其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法官
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 总之,彭宇对素不相识的徐老太如此尽力救助,只能说明他做贼心虚,他自己就是肇事者。根据事后媒体的跟踪报道来看,法院判决认定彭宇是肇事者确有充足证据,这一认定本没有错,但令人费解的是,主审法官放着现成的、充分的证据不加以援引,却偏偏要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 、 “推断”出彭宇是肇事者,更要命的是,这位法官
5、所认知的“社会情理”与大多数社会公众截然相反。一时间, “老人倒地不能扶” 、 “好人做不得”的呼声开始大行其道。随后,越来越多的“搀扶跌倒老人反被讹诈”的负面新闻频频见诸报端,公众的良知不断受到拷问,社会道德底线一次次被挑战,最终形成了至今困扰广大社会公众的“扶不扶”困局。 (二)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 中国人历来相信“人之初,性本善” ,是“性善论”的坚定支持者。我们从小就接受并信奉“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坏人,但总体而言还是好人多”的道德理念。以往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总是占据着相当的篇幅。但近些年来,随着各种新媒体、自媒体的兴起,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
6、在自媒体时代,接近“零门槛”的新闻传播方式造成了“人人即媒体”局面,各种小道消息、负面新闻成为最受关注的炙手可热的新闻素材。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传统的好人好事已经令许多人觉得了无新意,而以“彭宇案”为代表的“搀扶老人反被讹诈”的案件恰好满足了相当一部分公众对新闻报道求新、求变的猎奇心理,每每引来数以千万计的网友们的围观和吐槽。社会公众有此偏好,那么部分新闻媒体自然愿意“投其所好,送其所要” ,按照受众们的需求作出选择性报道自然也就不足为奇。当人们在喋喋不休地争论究竟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的时候,我们可能已经误入歧途。实际情况可能是坏人会变老,好人也会变老;坏人没有变多
7、,好人也没有变少。我们感觉社会上坏人越来越多很可能只是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带来的错觉。 二、 “扶不扶”困局的原因分析 (一) “扶不扶”的道德解读 很多人认为“扶不扶”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或者主要是道德问题,只能用以道德为主的调控手段解决。 “彭宇案”之后,有媒体惊呼,该案件“致使中国社会道德滑坡 30 年” ,此后,每当有类似案件出现,总会有人发出“道德大滑坡”的感慨。2014 年马年春晚上的小品扶不扶中的经典台词“人倒了还可以扶起来,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在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更是把这种道德评判拔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遇见老人跌倒不敢去扶已俨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我们无须过度谴责那些
8、冷眼旁观、见死不救的路人,他们中多数人良心未泯,他们与鲁迅先生笔下生活在旧中国的麻木不仁的“看客”有本质的区别。我们更需要弄清楚的是,在举手之劳便可救人一命的关头,他们为什么“不敢去扶”? (二) “扶不扶”的法律解读 也有不少人认为“扶不扶”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或者主要是法律问题,必须用以法律为主的调控手段解决。在面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民众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可以扶,但首先要为自己保留有效的证据。如果有目击证人愿意作证,或者有监控探头全程记录,又或者能够用自拍来自证清白,才会去扶,否则将不会去扶。 “做好事要先保留证据” ,这既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法治的悲哀。须知证据的收集
9、、保存需要耗费时间,且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信手拈来,而跌倒老人的救助则分秒必争,十万火急。危急关头,要求有证据能证明清白才做好事,实际上在很多时候等于拒绝做好事,只不过换了一种比较委婉的说法而已。 三、 “扶不扶”难题的破解 (一)愿不愿扶道德调整 讨论“扶不扶”问题,前提是先要解决“愿不愿扶”的问题。像孟子对杨朱的评价“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 ,这种极端利己主义者,虽然不见容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但不可否认,这样的人也确实存在。很多网友建议“见死不救”应当入刑,主张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这其实混淆了道德与法律各自的调整范围,也不符合当今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在没有法定义务和约
10、定义务的条件下,陌生人之间的见死不救行为只是违反道德,通常并不构成犯罪。法律可以阻止人为恶,但很难鼓励人行善。对于那些极端自私自利、缺乏最起码社会责任感的人,只能通过道德教育、感化的方式鼓励他们改变其原有的利己主义的行为模式。 (二)敢不敢扶法律调整 通过道德手段解决了“愿不愿扶”的问题后, “敢不敢扶”的问题,则属法律的调整范畴。法律应当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能让好人流汗、流泪又流血。 “扶不扶”之所以成为难题,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的施救者没有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好人流汗、流泪又流血的现象屡屡出现,甚至有施救者因不堪被诬陷讹诈自杀以证清白;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此起彼伏的
11、“跌倒老人讹诈施救者”事件中,几乎没有任何人被真正严格地追究过法律责任,唯一的例外可能是 2013 年发生在四川达州的“小孩被讹”事件中,达州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在该事件中, “老人系自己摔倒,老人及其儿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母子被处行政拘留,因老人年满 70 岁依法不予执行,老人儿子被处行政拘留 10 日并罚款 500 元” 。2015 年 8 月 24 日,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发布消息,达州曾扶老人被讹三男孩获“搀扶老人奖委屈奖” ,奖金 5000 元,这距离三男孩扶老人已过去整整 26 个月。 这只是一个特例,绝大多数情况下讹人的老人及其家属都是以“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草草了事。
12、对比实施讹诈行为的受助者与好心的施救者双方的损失和收益,我们发现,双方的损益严重失衡:施救者被讹后,历经千辛万苦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最多不过再获得一份所谓的“委屈奖” ;而以怨报德的讹诈者最多只需付出“行政拘留 10 日并罚款 500 元”的代价,而一旦讹诈成功,其收益将是数以万计乃至十万计的经济收益。老人动辄讹人,并非是老人变坏了或是坏人变老了,而是法律在鼓励人们为恶。 (三)扶了以后道德与法律双重调整 在解决了“愿不愿扶”和“敢不敢扶”的问题后,应当解决好“扶了以后”的善后工作,这需要借助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调整。 1.道德层面的调整。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敬和褒奖。 “搀扶老人奖
13、委屈奖”虽然让人感到心酸和无奈,但毕竟是社会对施救者行为的一种肯定。西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 ,正义具有时效性,迟到的正义当然不是完整的正义,但总比完全没有正义要好得多。正如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所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另一方面,被救助者应当心怀感恩,要有最起码的良知,绝不能以怨报德。当然,我们也无须过度指责那些讹人的老人。以怨报德固然可恨,如果考察其行为动机,多数情况下,受助老人也是迫于跌倒后产生的巨额医疗费无力负担的现实经济压力而做出的无奈之举。 2.法律层面的调整。法律层面,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在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
14、中严格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被救助人主张其跌倒或受伤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被救助者应负举证责任。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施救者就是侵权行为人。 其次,设立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卫生部于 2011 年发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是一个反面典型。 指南虽然只是一份医疗急救技术规范,但在施救者因搀扶老人造成被救助的老人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甚至在事实上将成为决定施救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评判标准。 以医学领域的专业标准来要求普通民众的施救行为,这违反了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
15、则,卫生部应当对指南予以修正。 再次,被救助者反诬施救者应负法律责任,其责任性质通常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被救助者的反诬行为造成救助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被救助者的反诬行为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构成“敲诈勒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现行法律中相当困难,除非反诬者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相当罕见。 最后,设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如果有好心施救者因搀扶救助老人而被讹诈,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基金承担,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好心施救者的法律风险。 总之,老人跌倒“扶不扶”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愿不愿扶”要靠道德调整, “敢不敢扶”则要靠法律调整,至于“扶了以后”的善后事宜,则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控。只有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调控方式,才能顺利破解“扶不扶”的难题。 注释: 彭宇案判决书.http:/ 38 388_2.html.2012-0-08/2015-10-02. 小孩被讹获委屈奖.http:/ 郑坤、万雅琴.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法律解读.法制博览.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