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市场体系的经济政策支持与金融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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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金融市场体系的经济政策支持与金融监管制度【摘要】:本文通过考察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分析在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下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意见。 【关键词】:金融市场:经济政策;金融监管 我国的金融行业在不断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承接着创新的挑战,只有站在国际金融前沿,认真审视世界金融发展的特点,进而借鉴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创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进,使各国金融机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毋庸置疑,面对在国内国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断变革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作出重大的变革,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目前运作形态 1.1

2、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 1.2 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 WTO 以后,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初具规模。为了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必定想方设法避开金融监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创新。 1.3 当今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金融创新,这是实现在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但我们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方面仍然存在

3、诸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加强银行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已经是势在必行。 1.4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扩大经营范围以满足客户多种多样的需求,尽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避开金融管制开展新业务提供了手段。 2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范围的真空或重复。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刚性模式下,容易出现监管范围的真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只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有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此备忘录并没有明确指出确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标准,是根据母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是所持其各金融机构最大股份,其认定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乱。 2.2 三大监管机构缺乏紧密合作与协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就建立起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机制没有达到其设计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

5、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 金融监管独立性未实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

6、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 改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的会议制度将以一种委员会的形式固定在规范性文件中。联席会议的职责不变,

7、主要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问题,交流有关监管信息。会议参加成员除了原来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主要负责人以外,应新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层管理员、国内有声望的金融学家。后增加的参加人数比例应小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派出人员的人数。这样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监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联席会议制度的定期召开,多方参与制定监管决策能保证决策的明智公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出的关于三方监管职能的可执行性决议,应作为立法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相关的立法部门。 3.2 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

8、,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构建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完善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监管部门首先要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做到严控严管,设槛限制,让审批制度成为监管

9、的闸门;对有利于增加企业效益、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开闸防水,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 3.4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4 结束语 随着国际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体系将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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