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追求,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体现。本文以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浅谈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司法独立 程序正义 司法公证 作者简介:郜泽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27-02 一、司法公正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
2、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改革也在这种形势下加快步伐。 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程序都不公,如何能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人们心底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然而当涉案警官涉嫌作伪证、当警方取证手段违反程序时,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则为“毒树之果” ,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当陪审团认为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则不予定罪,虽然这样有可能会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然而从法治的角度
3、,维护程序的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这件案例不仅对美国,对整个世界的司法界都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在我国就体现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案件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使这样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判定一个人有罪时,那我们宁愿相信他无罪,因为程序的正义是案件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保障,实体的正义才有机会得以实现。只有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司法独立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和体现。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受外部影响,不受舆论、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导向影响
4、。司法人员只有不受私情或私利的影响,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涉,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公正办案,独立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实施。 (一)司法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是否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权益。法官保持作出裁判的独立性是实现案件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受其他外部影响,应以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和证据全面整体的把握,中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 例如轰动一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177 名复旦大学学子联
5、名为林森浩求情,认为林森浩并非“极其凶残之人” ,请求放他一条生路。此案也由于涉及“名校” 、 “投毒”等字眼而颇受舆论关注,一时关于此案进展的讨论和各种意见甚嚣尘上。由此引出一个论点:法官裁判时是否应考虑民意?舆论的导向是否可以影响裁判?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法官的裁判受民意左右,以舆论为导向,则无异于法律被舆论绑架,使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判断一个案件的依据不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民意,这不可不说是“多数人的暴政” 。当一起案件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时,媒体争相报道,对事件随时跟进,案件当事人难免被推上风口浪尖,此时,公众和媒体站在道德高度的观点会形成所谓“民意” ,然而此时的“民意”是理性的和
6、真实的吗?此时的所谓“民意”对事件的判断难道没有受到媒体关于事件报道的任何影响吗?先不谈媒体的报道是否能做到客观、全面、真实,就事实本身来说,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此时也未必能掌握全部证据来还原事实的真相,那么,公众站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对“案情真相”形成的意见是否有失偏颇呢?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断对当事人是否“公平”呢?并非说“民意”皆偏颇,只是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我们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为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百的灾难。 退一步讲,假设“民意”是对的,可能现有法律不符合现在的社会情况,但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依据现有法律作出裁判是必须
7、的。因为这跟法的性质有关,法有滞后性、稳定性,在维护公正的时候不必然都能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但维持法的稳定性,依照现有法律进行裁判是法官职责所在。 可见,民意代替不了证据,也不可能左右法律。再来反观此案,先不论质疑判决畸重,呼吁二审轻判被告人,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不致被判死刑,给曾经的优秀年轻人一个机会;抑或认为被告人手段极其残忍,若轻判被告人是否会对今后此类行为形成一种不良的引导两种观点,本人认为只要法官是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未受任何私情与压力影响,就应视为公正的裁决,至于量刑的不同,这其中存在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 (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 司法裁判的独
8、立性是以严格遵守法律为宗旨和底线的,严格遵守法律也保证了裁判的独立公正。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用生命践行了法律只有被遵守才具有权威。苏格拉底被判有罪后,本可以逃走,他的学生也认为判他有罪是不符合“正义”的,然而明知自己是被冤枉的苏格拉底却选择毅然赴死,他认为: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法律只有被遵守被服从,才能被称之为法律,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即使人们认为现行的法律是“恶法” ,那么在它被废除或被修改之前,它依然是法律,是法律就应被遵守,如果以法律是“恶法”为由而不遵守的话,那么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公平正义和法治更加无从谈起,秩序更加得不到保障。 对法律
9、最起码的尊重就是遵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所谓“法律漏洞”也许仅仅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没有透彻,对法律的解释没有到位,不可一出现貌似目前法律没有解决的问题就将责任推到法律已不符合时代要求,需要废除旧法或立新法来解决问题。稳定性是刑法的最重要原则,实践中适用刑法时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不能一味推托为“法律需要修改了” 、 “这个行为需要入罪” 、 “那个行为不应入罪” ,应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解释现行刑法更为合理。当然,这需要法官、检察官等对法律有全面、深刻的理解,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很高的法学专业素养。有人说司法独立后,法官的权力是否太大,其个人的意志就会决定整个案件,这样是否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在
10、实现司法独立过程中,司法独立可能带来的法官审判权不受约束的弊端,这样的疑问再所难免,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提高司法队伍法学专业水平。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提高司法人员准入门槛,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只有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以保障,将接受过系统专业司法教育、有着法律思维的专业人才纳入司法队伍,才能确保司法改革达到既定目标,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保证。其次,要健全“案件终身负责制” 、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制度。法官对审判结果终身负责才能敬畏手中的审判权,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只有从法官自身自律和完善监督制度上做好预防,法官“擅断”的情况才不会发生。 四、结语 实现司法独立是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行之举。只有在相关制度作为保障的前提下,司法人员以慈悲仁心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查明案情,适用法律,不受外界影响独立作出公正裁判。敬畏法律,敬畏审判权力,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才能最终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志铭.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中外法学.2000. 2孙晶晶.对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认识.法制与社会.2011(1). 3于绍元、马贵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及其限制.法商研究.2000( 3) . 4陈卫东、韩东兴.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法学论坛.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