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网络点击合同与著作权限制的冲突与协调摘 要 网络点击合同作为当今使用最频繁的网络交易工具,是丰富人文生活、维护权利人利益、优化交易模式的主要方式。著作权限制制度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对追求利益的无限性、著作权限制的模糊性导致网络点击合同与著作权限制两者发生冲突。结合我国国情,引进强制性规定与控制网络点击合同的效力是解决两者冲突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网络点击合同 著作权限制 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潘双,南京理工大学 2013 级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9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13 年 8
2、月中国消费者首次质疑跨国微软公司霸王条款并最终胜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为消费者津津乐道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06 年 7 月,郭力发现安装连邦公司的软件必须同意的限制性条件中有很多对消费者不利。于是,他将微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限制条款无效。 一审中,法院确认了微软公司有 4 项条款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确定该 4 项条款无效。但微软公司不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核,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 7 年终于落下完美谢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微软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能否通过与消费者订立网上点击合同排除著作权限制规定,
3、限缩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可见,结合已有的制度规则和现实的制度需求,从理论上阐明网络点击合同与著作权限制冲突与协调的前提基础,总结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协调两者冲突的解决途径,有助于著作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完善我国著作权法。 二、冲突与协调的前提基础 (一)网络点击合同的合理性 点击合同(CliCk 一 WraP Contract)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以电子数据形式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用户以点击方式做出承诺以确立交易关系的合同。 美国学者杰瑞?刘认为,点击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阻止用户未经许可而访问网站的页面。上
4、述案例中,微软公司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购买软件的消费者在使用软件时先阅读协议内容,点击同意即表示合同关系确立。这里的协议就是网络点击合同。 现如今网络点击合同已经是电子商务中最频繁、最普遍的交易工具。它的先进性跃然纸上:第一,网络点击合同是丰富人文生活的重要手段。在信息过剩的时代,如何高效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点击合同的出现提高了人们办事的效率,节省了时间,减轻了人民为寻找有价值信息的负担与费用。 第二,网络点击合同是权利人维权的有利工具。网络传播中复制成本的廉价加剧了对著作权利人的损害。著作权人通过与使用者订立网络点击合同,从而实现对使用者的控制,以保障作品在网络
5、市场上的流通与传播。 第三,网络点击合同是交易模式优化的主要方式。有学者称:“点击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产生与发展是在线交易这一新的交易模式与合同法在 21 世纪交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 交易模式优化的必然结果是增加企业市场支配力。网络点击合同利用网络全球化、多元化的优势成为大型企业瓜分世界市场,形成垄断地位的秘密武器。 (二)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著作权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 。著作权限制产生的目的在于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对私人权利加以限制 。它具有以下几点正当性: 首先,著作权限制是提高资源利用的最优模式。著作权限制意味着著作权人的权利只延伸到作品的某些使用,并且著
6、作权的期限是有限的,它立足于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一致性。 简言之,著作权只保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只保护这类作品中某些使用。立法者用立法的方式将著作权限制确定下来,使有价值的信息能被公众所接触和使用。著作权限制设计的目的就是使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效益最大化。其次,著作权限制是实现利益平衡目标的制度设计。 “版权是作者利益与使用者(亦即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妥协。 ” 著作权限制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又对作品使用者法定利益实施了保障。适度的限制能让创作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相对平衡。 (三)两者并存的必然性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中极低的复制成本与侵权的全球性,使著作权人面临了
7、岌岌可危的地位。著作权人为了保护已有利益,必须选择限制授权的方式。而网络点击合同作为如今网络交易的最主要形式,自然被著作权人所引用。著作权法与合同法各自承载相应的制度功能,但两者又息息相关。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及其限制,以实现文化创新与传播之间的平衡;合同法规范著作权利的流转,以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 三、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基本理念冲突 著作权的功能在于规范信息的制造与使用。著作权法是法定权,能较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但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著作权通过制定著作权限制制度以推动利益平衡目标与公平正义追求的实现。而合同法的功能在于规范创设权利的流转。合同最重要的合同自由原则即赋予当事人
8、能通过自由意志实现自我保护。 (二)对独创性标准的突破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 。独创性标准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要件,各国均以其作为划定著作权范围的门槛。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人越来越依赖合同法来维护自身利益,即通过网络点击合同创设限制接触信息的条款来补充著作权法的不足。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 ProCD v.z Zeidenberg 案。在该案中,诉讼标的是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由原告编制的电话名录,但联邦法院仍以被告违背了原告的格式合同,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ProCD 公司胜诉标志着美国在判例法上承认了利用许可使用合同保护商品化信息的效力。如今,利用网络点击合同突破著作权独创性门槛的情形更是比比皆是。例如豆丁网站经常将公共信息放在自己的平台上,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定费用;很多博主将一些时实新闻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中,并标明著作权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