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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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婚姻法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夫妻间的关系不仅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还附随着财产属性,在日益多层次的经济结构的发展过程中,夫妻财产约定也逐步多样与繁杂。现有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规则,但某些规定存在原则性较强、不够具体、内容不够完善等方面的缺陷。本文从立法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做出初步分析,从中发现不足,而后提出对一些规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 法律性质 实践问题 法律完善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

2、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性质上是契约,但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夫妻财产约定在体现财产属性的同时还附随着人身属性,也正是在主体方面的差异,才导致同是契约却体现了不一样的性质这点特别之处。首先,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关系的契约,该制度的存在其实是为了夫妻双方行使在财产归属、使用等方面约定的权利,而不是在其他非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上的约定

3、。其次,夫妻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这种身份关系的契约。夫妻身份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前提,只有缔结婚姻关系或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人才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的规定不严谨,适用不明确 第一, 物权法第九条与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带来的问题。也即探讨夫妻在对不动产进行约定时,是否要进行物权变动程序方可有效的问题。 物权法第九条涉及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及其例外规定。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存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可见并非所有在对不动产进行物权归属时都要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中若对不动产比如房

4、产进行约定时,是该适用登记生效还是在做出财产约定时就已产生物权变动的问题上,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在实务中极易出现适用上的冲突。 第二, 合同法第二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相矛盾。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依据此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因其具有身份关系而应适用“其他法律” 。而后者则体现出夫妻可以依据赠与合同对赠与的撤销规定而撤销夫妻之间对不动产的约定,是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内容。这就导致了实际中问题的存在。 (二)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制度的不完善 有些国家不允许财产约定后再进行变更,比如日本民法典第 758条规定:“夫妻的财

5、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但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允许变更或撤销,比如德国,我国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变更与撤销相关问题有立法上的规定。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夫妻财产制是特殊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但还是尽显财产性质,理应可以适用变更或撤销程序。规定夫妻可以对约定变更也是尊重夫妻处分财产的权利的体现。 三、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完善意见 (一)健全立法,避免立法上的规定相冲突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在适用上出现的问题,立法上应做出适当完善。笔者认为后者过于重视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而忽略了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契约存在的身份关系。为避免冲突的出现

6、,夫妻在进行约定时应明确是夫妻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还是在夫妻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因为契约的不同导致适用的法律会出现差异。在夫妻明确表示对财产进行约定或订立的内容模糊不清的应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在明确表示是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赠与的形式赠与对方时则应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财产约定公示、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应当采要式行为,而未重视公示制度的建立,这样就容易造成因缺乏公示公信力,当事人擅自修改或任意曲解约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利益的损失。上述中也提到了因缺乏公示而在现实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应完善公示制度的建

7、立。 参考外国立法,公示制度一般分为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那么我国应采用哪种模式呢?依最合理的分析,笔者建议采用登记模式,原因是公证只涉及对相关资料的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实质内容,其次公证在进行审查时所需的资料可能不是最原始的资料,这样在审查时难免会出现误差。而采用登记方式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这些问题,其登记程序相对简易,便于当事人登记,也有利于第三人查询。 我国婚姻法没有禁止约定不得变更或撤销,意味着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变更或撤销,不过约定的变更或撤销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程序,即不能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以及需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那么对

8、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适用该一年的行使期限呢?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较为特殊,其契约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它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割夫妻财产而是使夫妻的财产有更为明确清晰的归属,稳定婚姻关系。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体现的实质意义而言,故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不应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年的行使期限。 夫妻财产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建立与不断完善的,它在调节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实现特殊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夫妻财产制已逐步适应社会需要,但不免存在一些缺陷,只有尽可能完善夫妻财产制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体现其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1罗洁珍.1965 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制出版社,1999. 2孔详瑞.完善夫妻财产制与保障民事交易安全J.河北法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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