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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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关联律师制度。文章论述了两者的基本概念,通过比较,认清了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协同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在我国 1997 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具有从业资格的,由相关机关注册过的,企业聘请的从事内部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因此想要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两部一委发布的企业法律资格职业资

2、格证书 ,经过省级注册部门注册,得到企业聘用,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并且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协会与法律事务机构三方面管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的,直接服务于企业法人或企业总经理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更高的权力,负责企业内一切法律事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 5 万人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在国家中央企业中,几乎全部都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或律师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概念不同,也不属于一个范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接收法人或组织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因此律师法律顾

3、问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律师可以接收他人的聘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其处理法律方面的业务的行为。而公司律师则具有一定的专属性,2002 年,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试点单位有 100 多个,有律师大约 2000 人,竞争力度在不断加强。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1.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由国资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受企业、国资委的管理;公司律师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 ,受企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 2.任职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

4、问从业资格证;受到企业聘任;从事企业内法律事务;不得服务于企业外人员或做兼职;经国资委注册、登记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由公司聘任;从事于公司内法律事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3.准入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通过国资委、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人事部、国资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司法部颁发职业资格证。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这两者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岗位,都属于内部职工,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从两者的工作职责来看:两者都是替公司处理法律事务,解决或规避企

5、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归根结底,这两者的差异只是准入条件与管理机构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职业的并存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有的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也感到很为难。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统一这两种制度的想法,把企业法律制度取消,保留公司律师制度,法律顾问也并入到公司律师中,使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统一。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国外经验 1882 年,美国一家公司首次在企业内设立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逐渐发现了企业内法律机构的重大作用,许多企业为了降低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纷纷在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机构。而两大法系(

6、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此方面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与职业律师是一样的,所以许多企业内的法律顾问其实都是职业律师。他们即使服务于企业,也依然拥有律师的权力与义务,并且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 1933 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开始,改革触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由于外聘律师费用高昂,实用性也不强,因此企业逐渐开始发展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且有各自的法律管理体系,甚至在一些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可能会身兼多职,担任副总裁或董事等,拥有独立的法

7、律部,直接对总裁负责,一般他的意见都能够直接传达到公司决策层,非常有话语权。 英国企业有所不同,他们聘任法律顾问都要求对方取得事务律师资格,但是不能代表企业出庭。企业法律顾问不仅需要精通本职工作的内容、技巧等,还要对公司经营事务一清二楚,他们甚至可以打着自己或企业的名号编撰刊物、组织研讨、开展培训等。 (二)大陆法系国家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区分较为明显,一个律师不会长期被一家企业所雇佣,这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自身行业特点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不能相互兼任。 其中,法国是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立专

8、业顾问团队的国家,距今已有一百多年,制度较为完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法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成分开始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力度降低,因此,法律事务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地位有所提升。截止到目前,法国大部分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受命于董事长,总法律顾问还要列席董事长会议,一切工作要向董事长汇报。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是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决策,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在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即使有律师资格证也不能代表企业出庭。 德国与法国情况相似,大型企业几乎都设置了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量大小分配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内,法律顾问的地位很高,他们直接服务于董事长,并且可以参与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参与制定

9、重大文件、企业投资、合同编制与审查、公司诉讼等一切法律事务,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极具参考价值,很受领导的重视。 在日本,他们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成为法务部,由企业内负责法律的董事长管理。法务部包括一名部长和若干名部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与规避法律风险。从事法律顾问的人员不一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但是要接受过正规的法律课程,而且进入企业后要进行培训。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国都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并且都会外聘律师,两种组织互相补充。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内部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能代表企业出席法庭诉讼,这就需要企业外聘律师;另外,企业法律顾问由于长期工作在企业内部,无法对所有法律问题都完美解决,这时就

10、需要公司律师参与其中,共同解决。鉴于此,许多大型企业都会外聘律师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 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途径 从上述对两大法系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行为分析可以看出,他们都采取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一定非是律师。换句话说,企业内的专职法律顾问的水平要低于外聘律师,一般问题交给他们解决,当企业遇到重大问题时,就要外聘律师进行解决,法律顾问帮助其做一些辅助工作。所以说,我国在建立企业法律制度时,不应该硬性的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中二选一,而是用结合的眼观看待这一问题。我国在设计法律职业制度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准入门槛

11、,这一点体现了国际普遍的认识;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有差异,这也体现了两者业务水平的不同,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制度有什么问题呢? 从职能上看,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合,因为两者都成了企业内部人员,并且都可以代表公司出庭。对于这一问题,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解决:1.企业终不能同时聘请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以防止职权重合、冲突等;2.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遇到这一情况需要聘任律师。这么做,一方面保证了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发生大的变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和平共存与竞争,不用必须面对“二选一”的难题了。另外,还能够解决国资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职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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