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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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完善摘 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实属陌生,如何将家庭农场嫁接入法律体系是解决家庭农场后续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土地和经营管理是家庭农场进行农业生产与盈利的两大要素。土地经营权的集中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选择合适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市场化、持续化发展的着眼点。而在法律上如何对这两大要素进行制度设计将直接影响着家庭农场的后续发展,建立规范的土地租赁制度,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与转让,选择合适的经济组织形式发展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在此基础上建议制定家庭农场法对这些基本问题以

2、法律形式固定化。 关键词 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 法律地位 经济组织形式 作者简介:马利娜,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公司法务的操作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57-04 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当前我国家庭农场面临着土地流转难和法律地位难以确定两大难题,其中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目标的实现,法律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未来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本文正是从土地流转和经济组织形式选择两方面对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进行法律上的考究,以期理顺思路,在土地流转顺利的前提先选择与经营

3、目标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形式,实现家庭农场主个人经济利益的增长,也促进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帕累托效益。 一、我国家庭农场之源起 (一)家庭农场及其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要求转换农业生产模式,而家庭农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家庭农场”概念尚未正式出现之际,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发展起来一批家庭农场,总计 3000 多户,分布在全国各地并各具特色,主要为以市场为主导加工商登记的浙江宁波模式,持证上岗、政府衔接产业链的上海松江模式,限定学历、户籍的湖北武汉模式、歆享国家财政税收优惠的吉林延边模式,组建农场协会、创建示范基地的安徽郎溪模式。 家庭农场

4、在当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实现农业生产模式转轨发挥了巨大了作用,故家庭农场也引起政府的重视,家庭农场也由民间发展走上政府积极引导的法律框架内发展。各省市普遍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立法尝试。 比较各省市的地方立法,对家庭农场的认识大同小异,指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作为新生的商事主体,也即农户家庭以自有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货币、实物及其他财产为资本,对农业进行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生产经营组织。 1.家庭农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5、,是指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利用通过包产到户而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农业生产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是分散的、简单的生产,现代科技应用不足,导致生产的效率不高。家庭农场是通过将这些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应用现代科技进行生产,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试生产计划。 2.家庭农场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本质上是一种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组织,主要为社员提供产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并不直接从农业生产。 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直接从

6、事农业生产并以产出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实体,其可以以社员身份加入农业合作社。但两者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家庭农场是追求商品化的,其是主动向市场进军并在竞争中成长,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非盈利性的组织,其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使社员免于在市场竞争中因自身的劣势进行的不公平交易,其本质上是背离市场竞争的。 家庭农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虽有某个层面的相识性,但其为不同的概念,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是一种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不违反现有的土地政策。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家庭农

7、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在现有土地制度下,还没有城镇人口作为家庭农场主的法律切口。 第三,家庭农场是以市场为向导的经济组织体。与传统的农业生产主要满足农户自家需求不同,家庭农场则以生产加工作为进入流通市场的农产品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以上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初具法律特征:其市场导向性体现了商主体的追求盈利的本性;经营主体的家庭性决定了其内部组织的稳定性、决策机制极简性;土地政策的承继性决定了其与一般的商主体不同纯粹的以盈利为目的,其还背负着一定的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如国家的粮食安全、国家产业升级,农村经济转型,农户增收,农村劳动力的调整等社

8、会义务。也正是因为家庭农场具有自身的特性,其不能简单的套用现有的我国商事组织法的规定,故建议制定一套专门的适用于家庭农场的法律法规。 (二)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条件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两大契机 家庭农场不是一个本土概念,舶于欧美国家,在欧美国家普遍采用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模式发展农业生产,并且被证明是一个高效的生产模式。家庭农场在国外发展快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主要表现在:(一)土地私有制,家庭农场是以集约式生产方式实现规模效益,土地私有使的土地集中的成为可能并且能够低成本的实现集中。 (二)土地租赁制度传统,这使得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土地的利用效率大大提高。 (三)工业化程度高,不仅要求

9、农业向家庭农场式的集约化发展,而且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技术和市场。 相比之下,我国家庭农场的产生主要是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构建为两大契机发展起来的。 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表现在农业方面的是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这次改革本质上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民拥有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土地的集体所有使得农民掌握的生产要素不能有效的与土地结合,为此通过将土地经营权分配给农民,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力。此次改革的最大成果是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0、家庭农场发展的第二大契机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我国农业部与 2005 年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规定在施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户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家庭农场是通过将分散的土地连片化生产,形成农业规模效应,从而实现增产增收,故农村土地流转的放开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成片规模化的土地,为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奠定基础。 (三)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家庭农场虽然在国外已经是发展成熟的市场主体,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当前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刚起步的家庭农场面临着各方面的难题。 1.家庭农场规模

11、不大:由于历史、经济、法律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家庭农场规模不高,导致家庭农场的规模效益得不到最大发挥。首先,在 16 世纪的英国农民就以土地租赁的方式办起了家庭农场,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积累的相当多的经验。其次,欧美提前步入了工业化社会,农业生产走上集约化大生产模式,客观上催生了家庭农场向大规模发展。最后,产权分配制度的设计产生的土地私有和土地租赁制度使得家庭农场的土地来源渠道畅通。 2.土地使用期限短:农业生产区别于一般商业活动在于它的生产周期长,其是依赖自然力和人力进行的财富增值过程,而自然力的培育是通过对土地的投资,使土地的自然生产力提高来实现的,故农业生产需要土地在一段时期内固定为某一主

12、体占有并经营。进行家庭农场开发的土地是以连片开发为主要特征,其需要一定数量的土地在固定时期内为某一主体占有使用。而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期限为有限的条件下,不宜实现家庭农场的长期发展,此外,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土地也大多是短期的流转,流转手续不规范,大多通过口头形式加以约定,用于开发家庭农场的流转土地面临当事人的任意反悔风险,严重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3.融资困难,资金缺口大: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以现代化的生产技术为手段,进行的是现代的经营管理,经营成本大,而依靠传统的农户经济力不能满足。 4.主体有限:按照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政策,农村土地只能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承包经

13、营本集体组织的土地,而农村土地流转也只能是在承包方之间进行流转,非农户不能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 二、家庭农场立法的法律基础及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制度家庭农场土地要素的考量 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在于土地,要实现家庭农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家庭农场要解决的土地问题是土地的经营权问题。 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背景下要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到家庭农场主手中用于规模经营,法律层面上就要安排合理的土地流转路径。 2005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土地流转的原则、流转当事人、流转合同等,明确规定了土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14、转让、入股五种方式。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 流转管理办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流转方式不尽一致。 物权法第 128 条规定了转包、互换、转让三种具体的流转方式,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42 条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对于通过特殊方式取得的“四?E”土地可以进行抵押,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物权法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立法上的不一致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以上五种流转方式受限。根据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互换是通过允许承包人将自己享有经营权的土地与同一个集

15、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流转实现的,这样导致土地最终只能在相对固定的农户之间进行流转,真正的农业能手和农业大户可能主体不适。而转让是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种流转是农户的永久性的流转。入股流转是在实行合作社或者公司化生产是允许的。出租形式是限制最少的,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市场的筛选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经土地集中到农业生产能手和有志愿产期从事农业生产人手中。 (二)经济组织形式选择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的考量 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

16、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对家庭农场的经济组织形式由家庭农场主自主选择,可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形式,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政策。截至 2013 年年底,全市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总数达 2754 户,涵盖粮食、蔬菜、瓜果种植和畜禽养殖等产业。为了更好的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浙江省农业厅出台了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通过遴选出一批经营规范化程度高的具有典型性的家庭农场作为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宁波市首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有 37 家,这些家庭农场分别获得每家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慈溪占 11 家,余姚 9 家,奉化

17、4 家,涉及蔬果种植业、茶厂、牧场、水产养殖场等。类似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家庭农场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但仍存有大量问题。 3.家庭农场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根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家庭农场工商登记,经登记的家庭农场获得市场主体的资格,家庭农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地址,有自己的经营范围等,对于进行登记并取得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的组织方可进行具有外部影响性的营业。对于各省市已经执行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于为享受国家给予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冒用“家庭农场”之名其他类竞技组织体,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确认。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18、是家庭农场立法的动因之一,将农产品质量监管权集中于一个部门有利于监管职权的落实,监管效率叫高。家庭农场法中应将这部分的农产品监管权明确进行分配。 4.家庭农场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变更制度:家庭农场是一种独立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及公司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首先是基于其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宗旨不同,其不能简单的假借现有的经济形式实行其盈利和其他的社会责任的目标,故以家庭农场法的形式确定其独特的法人地位。但是若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其性质出现变化,其社会责任淡化,追逐盈利的目标成为组织体的共同的主要目标时,则允许家庭农场像其他的经济组织形式转化,这也是逐渐构建我国农场体系的过程,最终实现像美国现在

19、的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的农场结构。 注释: 来源:盘点全国“家庭农场”五种典型模式,http:/ 63 37.html。 来源:宁波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其它地方的立法文件中也规定了基本相同的家庭农场的定义。 家庭农场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等法律特征。孔东菊.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 在美国家庭农场的的三中形式有: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场,占全部家庭农场总数的 57.7%;土地部分自有、部分租用的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 31%;土地完全租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 11.3%。英国很早实行土地租赁制,为发展家庭

20、农场提供的良好的制度土壤。其它欧美国家的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土地制度都有很大关联。 在为数不多的关于我国家庭农场的研究文献中都不约而同的提到土地流转问题,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构建一套实现突破和衔接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 张迎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理论参考.2013(8). 付学坤.美日家庭农场变迁及启示.中国党政论坛.2004(1). 参考文献: 1麻昌华、汪安亚.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2刘源.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中国畜牧业.2014(3). 3王玉红、韩佩佩.论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完善.方企业文化.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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