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大定县司法档案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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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国大定县司法档案研究综述摘 要 民国法律文化是一个不断被研究更新的课题,地域性研究更加能接近当时的法律现实,而此类具体研究从实证切入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本文首先对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国法律文化应当深入研究,而从司法档案着手具有实证意义,以民国大定县司法档案为研究对象,能为深度理论推测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其次对历来研究民国法律文化的方式方法进行总结,从中得出有益于自己研究路径的经验。然后根据他人研究司法档案的经验设计了自己的统计表格,以达到充分开发利用司法档案的价值。最后是对司法档案初步统计的成果。 关键词 民国 法律文化 司法

2、档案 大定县 基金项目:本文内容为贵州省教育厅课题民国贵州法律文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2015ZC110) 。 作者简介:刘佳,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史、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15-02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我们对待历史的态度,决定了我们未来的方向。文化是一种传承和累积,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民国司法史是我国法制近代化中重要的一环,是中国法制与西方近现代法制冲突最早的一次,研究其法律文化,对我国现在法治社会建设有重要启发和借鉴意义。贵州是较晚才进入民国司法的进程,它呈现出来的法律文化状态又是怎样?

3、是因为法制改变的时间晚,前面已经有不少提前改变法制的省份,有经验可供借鉴,所以得已直接进入较为成熟的法制文化,还是因为进入的时间晚,新法制文化与旧法制文化之间的冲突更加剧烈呢?这些都有可能,谁才是历史上出现过的事实,就需要证据来支撑。法律文化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对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而司法档案是其中比较客观,并且能进行量化研究的一个角度。贵州保存了大量的司法档案,但对其研究开发目前没有显著成果。选择其中大定县,也即是今天大方县的司法档案作为研究,主要是考虑到大定县地方民族情况比较复杂,汉族及多种少数民族杂居,而且民族开化较早,较早就有政府机构进行统治,民众维权意识应该较高,更能

4、反映法律文化的实情。 本课题选择大定县司法档案进行研究,首要目的是对民国大定县的司法档案进行全方面的数字统计,力求对这批民国司法档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描述,那么即使后面的理论研究我个人所获有限,也能以这些客观统计为别人的研究提供一个数据支持。第二层目的,是想在数字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档案资料,根据正确的逻辑推理的规则,推导出一定的历史事实,比如案件当事人里面,男性和女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比例差别,从中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结论,女性对于司法的参与度不如男性。从数字中能看出什么,既要进行合理推理,又不能过度推理。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前两者的碎片化研究,还得有所提升,否则这种研究几乎等同于一种博

5、物馆珍藏品似的研究,缺乏对实践的关心及对过去和现在的现实感,因而谈不上重要的理论贡献,也使法律史丧失了在现实法律中的发言权。至于更深一层的目的,就是本项研究的终极目的,对民国贵州法律文化得出一些理论上的结论,比如道德与法制是趋同还是背离,法制与实施是否存在差异性等,要从事实中提升出理论工具,进行升华,以使地方化研究能对其他地域的研究有概念工具的作用。经验研究虽然必不可少,但却不能作为目的;只能通过经验研究,发掘司法行为中的深层结构性因素,将其上升为概念和理论,才能有效观察历史和现实中的变与不变。最后一个目的也是对自己的要求,现在的研究预期是较为理想,但不知道最后的数字统计结果是否能提供丰富的资

6、料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是否能从中推论总结出较为科学的理论结论,这也是本研究分为几个层次进行的原因,即使后面的目的不能实现,至少数字统计工作完成,也能为他人研究提供素材。 二、研究经验 针对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式有很多,从法制环节上看,可从立法着手,可从执法着手,可从司法着手,可从守法着手;从研究范围来看,有以整个民国国家法制为研究对象的,有从某省或更小的行政级别的法制文化进程着手的;从时间阶段上看,有以整个民国时期为研究对象的,也有具体的研究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同的法制的情况;从研究对象上看,有研究制度的,有研究理论的,有研究机构设置的;从切入点来说,有以人物为切入点,

7、有以案例为切入点的,有以制度为切入点的。而这些点又有各种交叉组合的可能,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民国司法史本身就是一门交叉学科,其研究必须采用广泛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应当注重底层视角与动态视角。以笔者目前可见的资料和理论基础而言,从微观着手较为可行,所以选择从司法档案入手。其中珠玉在前者,从事地方档案研究的有里赞、刘昕杰,他们围绕新繁县司法档案进行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颇丰,发表了民国婚姻诉讼中的民间习惯: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定婚案件为据 、 民国民法中的佃:传统制度的现代实践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为佐证 ,可以看出他们的研究方式也不仅仅停留在司法档案的数据层面上,而是更进一步的得出制度与理论上的成果

8、。更有黄源盛的民初大理院与裁判 ,是根据大量大理院档案为素材研究获得的成果,其中有很多理论上的结论,对整个民国司法史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后来的司法档案的研究提出了更高层次的示范作用。 三、统计设计 大定县地方法院的档案保存了从 1941 年至 1949 年,一共 141 卷,包括人事调令、法令训诫、公告通知、司法档案等内容,主要是司法案件审理卷宗,以涉案当事人姓名及涉案事由为目录,体现了一定的法制延续性。 根据对这些档案的初步翻阅,参考他人研究司法档案的成果,统计以下项目,以期完成对档案的全面统计,实现下一步的充分利用。 (一)案件基本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对案件的一些基本数据的统计,是一些一

9、目了然的、对迅速了解整个案件有帮助的信息。包括: 1.前情,即本案是否起诉过,之前的判决结果如何,或者本案相关事项是否另行起诉的情况。2.卷号,即在大定县整个司法档案中的卷号。 3.案号,即是该案在当时法院受理的案号,因这些卷宗的排列十分混乱,一审案与上诉案有时放在一起,有时又分散在不同的卷宗,不利于查阅,因此统计案号,以便查看存放在不同卷宗的案件彼此之间是否有联系。 4.审级,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在初步查阅的过程中,发现民国时段对案件的诉讼审级有点混乱,有些案件是发回重审,有些是同一案件三审未决被告又起诉,而法院居然也受理,所以对审级的统计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数据。 5.标的,有些是金钱,有的是

10、实物,民国时段标的种类比较多,对于了解案件受理条件有所帮助。 6.案由,案件主要纠纷是围绕什么权利进行,多数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 7.开庭的次数,这个和他的标的及案由结合起来,是一个重要的推论基础。 (二)当事人信息 本类型主要统计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目的是想从这些数据里面查看一下当时主要参与司法诉讼、运用法律的人主要是集体中什么年龄段,是否有少数民族,男女比例是否存在差异等。还有统计当事人提交的书状里是否出现法律依据,还是只陈述事实。以及当事人参与开庭的次数,在宣判是否到场,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 (三)时间信息 本类型主要是统计以下信息:案件受理日期、结案日期、送达日期和送

11、达反馈的意见。从以上几个日期可以查看一下当时的审判期限,送证情况,而这些是进行下一步推导的基础,比如从这些时期间隔里可以尝试推断当时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等问题。 (四)诉讼参与人信息 一个案件除了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些参与人的信息也是全面了解当时法律文化的一个参考要素。本类型主要统计推事(审判官) 、书记官的个人信息(在初步查阅时就发现有很多书记官的姓氏是同一个,虽然不能肯定他们具有亲属关系,但这也是继续研究的一个重要线索) 。还有与证人有关的统计项,比如原告起诉是否有证人证物,证人是否出庭等(证人的参与度也是考察司法状况的一个重要角度) 。还有是否有律师参与,以及律师方是否

12、胜诉(虽然律师数量很少,但其参与案件的数量及质量也是法律文化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数据) 。 (五)其他法律项目 通过对案卷的大体查看,卷宗里还有以下事项是经常性出现的要点,对研究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因此设计以下项目进行统计。 1.是否有委托,委托的是普通人还是律师。 2.法院判决书里由事实和理由两部分组成,在理由部分有无法律思辨,对法律事实的定性等,这都是重要的数据,查看当时法官的理论水平。 3.判决依据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4.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文书种类。 5.法院送证的情况,是当事人亲收还是代收,哪种情况更多更是常态。 四、初步成果 初步统计,从第一卷至第 84 卷,是民事相关案

13、件材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类是诉讼过程中的零散文书材料,不能构成完整的诉讼过程。如第 1 卷,第 29 卷,第 38 卷,第 54 卷等不是完整的案卷材料。第二类是案件诉讼过程的完整材料,大部分是一案一卷,有些是一卷多案,如第 34 卷,第 56 卷,第 59 卷,第 61 卷,第 62 卷等数卷,都包含了两个独立的案件。而少量是两卷一案,有些案件,因为材料太多,诉讼程序过长,如第 77 卷和第 78 卷就是同一个案件。 从第 85 卷至 141 卷,主要是与刑事有关的案卷材料,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完整的诉讼过程,其中如 85 卷,89 卷至 100 卷,102 卷,104 卷,106

14、 卷等卷,都是一卷一刑案,包含了较为完整的在法院的诉讼过程。第二类是零散的案件文书材料,如 95 卷,103 卷,118 卷等,都是相关案件的一些文书材料,如送达回证,讯问笔录等材料,未能展现完整的侦查或诉讼过程。第三类是某个案件的侦查过程,有较为完成的过程记载,有 119 卷至 122 卷,125 卷,128 卷至 131 卷等。第四类是理论文件,第 101 卷是刑事诉讼法的讲义,第 136 卷,是刑法分则讲义。第五类是法院文书登记,第 134 卷,139 卷,140 卷,141 卷都是法院收受案件的登记簿。第 126 卷是民国政府向人民政府办理移交的清单,从中可看出,原民国政府时期大定县法

15、院受理的案件还是相当多,但因为战争行为,很多卷宗遗失,保留较今的只有少量的 141 卷,还是经过后来政府人员的多番整理才有的成果。 在翻阅这些珍贵而陈旧的司法档案的时候,感触颇多,发黄的毛笔字,繁体字,记录下当时的司法过程,有时也能从这些文字中感受到当时的工作人员的无奈,历史已往,以史为镜,各自都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江照信.民国司法志解读先由数字始.司法.2007(12). 2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 3鲁忠江.近代化话语的司法之维民国司法制度研究述评.学术界.2014(12). 4丁勇.民国司法史研究述评.社科纵横.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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