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权的设立与妇女权益保护摘要配偶权是夫妻之间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我国的婚姻法之中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当今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对于配偶权的不尊重以及侵犯情况来看,我国相关的婚姻立法非常有必要对这种基本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与落实以及维护妇女的相关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配偶权;妇女权益;权益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0158 配偶关系就是指正常的夫妻关系。而配偶权实际上就是夫妻两人相互之间都为对方配偶的一种基于婚姻的基本身份权利,这种权利保护着夫妻两人在婚姻方面的基本身份权益,由权利人进行相关的专属支配,除此
2、之外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其产生丝毫的侵犯。配偶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有着积极作用,是其中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 1 配偶权的意义以及发展 “配偶权”这个词汇是来自西方的一些国家,关于它的立法以及发展是在我国的近代社会逐渐接受新时代的发展思想将其采纳并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古代历史上,女性在社会之中是没有独立的地位的,所有的女性都必须要在经济上依靠着男性来生活,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确定女子配偶的身份权益,男方配偶几乎在所有的家庭之中都占有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已婚的妇女需要接受夫权的控制,基本上是处于一种服从、没有自身权利的地位。近代社会发展之中由于资本主义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以及
3、“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因此受到这种思想影响的各个国家都在相关的婚姻法之中承认并对所有妇女人格独立的权力加以明文规定,但与此同时却又带来了一些新的弊端。在历史中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由于受到了女权主义的一定影响,关于夫妻之间的权益以及制度变得越来越完善。例如法国 1965 年在其法典之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共同享有全部的有关法律权利。再如日本在 1947 年的民法典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应该同居生活、彼此帮助对方、协力生活。资本主义所提倡的亲属法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进步,其在配偶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 从我国有关婚姻立法方面的发展进程来看,1950 年以及 1980 年婚姻法在配偶权方
4、面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之间身份的关系仅仅只是在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的程度上做出了一定的改进,并不是十分全面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在我国相关配偶权之中也占据了一定的地位,但是对于完善我国整个婚姻家庭法方面还是不够彻底。2001 年 4 月 28 日我国经过修改完善的婚姻法大大改进了配偶权方面的内容。婚姻法的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可是这条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那就是这条规定虽然明面上给出了一定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将其作为夫妻之间一种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给予一定强制性的规定。还有就是这条规定还缺少了与其相对应的惩罚条款。就算在婚姻法的第四十六
5、条已经制定了离婚方面的损害赔偿制度,可是这个规定仅仅只是在离婚发生时才有效,这样的规定条件太过严苛,在现实的司法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实际上所得到的赔偿并不是很多。 2 关于婚姻法的确立 婚姻法学界在对于配偶权的相关设立以及制定的方面一直存在着两个观念。第一种观念认为对于配偶权制度的相关拟定和设立能够完善我国在婚姻法方面的制度体系以及能够有效地平复在当前我国社会一些婚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这种观念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和谐共存的依靠以及对于夫妻忠诚责任方面的合法保护,夫妻就是配偶权的相关义务主体,双方都有着维护配偶不得对其权利产生侵犯的责任和义务。而另外一种观念就是认为夫妻之间的生活以及生活中应该履
6、行的义务等都是属于自身道德的范畴,并不在法律的影响范围之内。而对于配偶权是否在我国法律上实施并不能对婚外情产生有效的遏制以及影响。夫妻二人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就算配偶权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履行哪些责任,但是一旦产生纠纷之后由于难以收集准确的证据,法院在判决上也不能足够明确。笔者认为,由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导致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更多以夫妻二人享有共同财产的方式呈现,但是财产的共同享有也不能说明婚姻将夫妻二人的个人人身关系也一同合并到一起。夫妻关系再不是我国传统上的尊卑形式,而是在新时代的进展之下夫妻各自享有平等地位、独立人格的
7、一种关系,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以及妇女群体向往并一直追求的目标。 在婚姻当中尤其是妻子,想要获得一个完整的人格尊严以及免受侵犯的权力,社会以及国家应当给予受害一方足够的维护和救济,这是维护婚姻的一个最根本的权力需求,只有夫妻之间完善双方的人格独立性才有可能使得配偶权的相关设立以及妥善实施成为可能。 3 关于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改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广义方面来说,配偶权应该是一种依据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相关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夫妻财产权以及夫妻人身权等权利。配偶权在实际上作为一种身份权利,是基于结婚行为而产生并维系夫妻二人各自权益的一种权力,是确定并维
8、护配偶两人特定身份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这项权利首先具有专属性,即说明这种权利与配偶本身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并有一定排他性的特征,既不可以进行转让,也不能将其抛弃或者是继承。其次这种权利还具有支配性。配偶权中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利益,都是由享受这种权利的主体主观上进行相关的支配,除此之外其他的相关义务人都承担着不可对其进行侵犯的法律义务。因此,配偶权的关键就是夫妻两人的身份权利,在我国的婚姻法之中应当规定一条专门说明配偶之间权利义务的制度,并且把夫妻双方在有关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单独的、放在配偶权之外的规定。 32 对配偶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在配偶权的相关内容方面,世界上各个国家有关
9、家庭法方面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再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的实际状况,应当在保留现有的规定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些关于同居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以及同居的权力。忠实义务实际上指的就是夫妻之间需要专一性生活的一种婚姻所带来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对于自身的贞操方面一定要忠诚负责,杜绝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的性生活。夫妻忠实义务是能够完善并强化我国配偶权的一种十分重要的义务,因此应该将这种义务归纳到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之中,并加以相应的规定,从而对于当事人能够遵守以及成为法院判决的一项重要依据。而同居权是能够维系夫妻关系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权力,是人类婚姻关系的一种自然
10、表现,与此同时也是用以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存在裂痕的非常关键的一项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说明这项义务对于维持家庭生活的稳定、保护妇女、男女平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 对于婚内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应该增设一定的法律责任 从国外的一些相关亲属法的某些规定来看,不管是违背了同居的义务或者是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违背的一方都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当前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明确说明,如有重婚者或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人进行同居的情况导致离婚事件发生时,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利申请相应的损害赔偿。虽然这条规定大大维护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关系,但与此同时这条规定所影响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如果夫妻双方有
11、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出现而没有导致离婚的,并不能对违背方作出有效的惩戒。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很多的受害妇女在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并没有选择离婚而是为了维系生活而隐忍了下来。这种情况对妇女权益产生了极大的损害,而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法律上增设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维护我国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34 明确规定共同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夫妻忠实义务受到侵害的情况中,对侵害配偶权的一方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是法律有待完善的地方,那么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假如其主观上是故意配合或者是对侵害配偶权的一方进行挑唆,从而导致另外一方的配偶忠实权以及同居权受到损害,是否应该使其成为共同的赔偿义务的主体
12、并且与侵权方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对于这点,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方面一直有很大的争议。笔者个人认为,婚外第三者与产生过错的一方其行为都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他们的行为特征都符合侵权责任的相关特征,如其中有任何一方反对或者是不予配合也不会发生这种侵权事件。因此,一旦有重婚或者是已婚者与婚外人员有过同居行为的情况发生时,受害一方应当有权利向过错方与婚外第三者共同请求相关的损害赔偿。 4 结论 配偶权虽然在学界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参照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目前的情况来说,配偶权是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是我国在婚姻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能够有效救济受害一方的必要内容。单单就其本身的属性来说,对于内部的相对权以及对于外部的绝对权是配偶权的两个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属性,完善配偶权的相关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繁荣以及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道春湖南农村留守妇女配偶权受损之缘起与救济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2李菊明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分析与解决途径探讨J.法学论坛,2013(4). 3董晓波,孙茂华“忠实义务”与配偶权的保护兼谈新婚姻法的“忠实义务”原则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4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