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高校更名及名称权【摘 要】高校更名近年来掀起了一股热潮,2000 年前后,受全国高校合并影响,我国曾有部分高校批量更名在全国 1000 多所公办高校中,今年又近半高校改了校名。但是,从形式上讲,一所高校的名称就是招牌、标签,所以除非必需,高校取名更名一定要慎之又慎,但高校何以对更名如此追捧?更名对一所高校又意味着什么?这些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高校;更名;意义;名称权 近年来,为了争夺生源方面能够强于其它高校,很多高校都在想尽办法去提高师资和硬件设施方面的优势,然而在没有生源的前提下,很多高校似乎迫不及待,于是想出了更改校名这样立竿见影的发放,显然这无疑是本小利大的做法。但社会各界
2、开始对于这样的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更名并非无厘头的行为。更改校名也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的要求,以及一定的规模及成绩,而各个高校很可能会因为更名而实现凤凰“涅槃” 。 一、更名对于高校的意义及影响 (一)高校更名情况 一所高校的名称,代表的是者所高校几十年甚至近百年的文化,同时它是高校资产的一部分,它与学校的治学风格、教育理念紧紧融合在了一起。大学校名能够传递出办学特色的信息,提升公众对学校的社会2认同。 经教育部统计,至 2012 年我国的高校共有 2138 所,其中有 841 所是本科以上院校。近几年,通过更名资格的高校占百分之十左右。经济、工商、财经、科技等成新校名中的
3、热词。高校更名过程中,存在着高职专科升级为本科、学校学院变大学、教育学院“转型”师范学院、地方高校升级为省级等几大更名现象。 “近年来,为了在激烈的生源争夺中取得优势地位,高校一方面在提高师资力量、改善办学条件等硬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在扩大招生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上想办法。无疑,更改校名是一种本小利大、立竿见影的营销策略” ,相关专家指出,这种方式的改动在高考大省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在当前功利的办学环境中,很多高校都在追逐外在的发展,这是高校更名热的原因之一,想要用立竿见影的方式来体现自己的办学政绩,而包括更名、学校升格为学院、学院升格为大学等一系列行为,都可以较快的达到体现政绩的目的。所以基于
4、这个方面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程序变得极为严格,为的就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从侧面提高各个高校的真正内涵,追求在各个层次、各个类型上都能办出一流的有特色的学校。 (二)高校更名的影响 高校更名,并不排除功利因素,但其也是有依据的行为。高校的名称并不是可以随便更,需要更名的高校也是要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同时经过考察得到主管机关准许后才可以进行名称的变更,进行登记。学校的更名需要合法的程序,而不是自作主张。高校更名成功之后,其3招生的条件也可以相应的提高,这也就是意味着学校的教学基础得到提高,进而带给学生更多的益处。 高校更名同样存在客观原因,随着学校的发展,学校在各个发面的条件的在提升,则学校的更
5、名是顺其自然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这说明学校在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科研成就、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社会承认的绩效,其更名是对学校努力付出的肯定,也说明高校与时俱进,不断进步。 各个高校想要更上一层楼,只是更名不能够满足这个要求,同时应该在提高教育水平的方面下苦功,体现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校优势。进而以雄厚的实力稳步取得公众的认可,让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和进步,这才是学校发展的出发点。 高校更名主要有两个要素:首先,高校是否有更名的必要。其次,看更名的高校是否符合更名的条件,毕竟更名也不是随心所欲,国家对高校更名的要求还是很严格的,在各个方面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只是外在的、表面的
6、想去提高知名度,而随大流的去更改校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应,而失去社会、家长、学生的信赖。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权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高等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以从事高等教育为目的。而校名的作用则是区分高校4的类别、规模、教学水平的。各个高校利用自己的名称在社会各个层次对不同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就起性质来看,高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法人。 (一)高校名称权的属性 法人
7、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法人名称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是区别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标志。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则可认为属于具体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有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客体是名是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高校名称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特点,高校名称是专属于这所高校。但是,又是与高校相对独立,并没有直接依附在物质上。第二,权利指向的对象是非财产利益的体现,高校名称是高校的精神文化,是高校的非财产性利益。但是,高校的名称又是不可侵犯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高校的名称又是高
8、校的财产性利益。第三,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分别为精神救济和财产救济,这无疑说明了精神性人格权包含有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密不可分。 (二)高校名称权的内容 高校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名称的设定权。高校设定名称,有依据自己的意思进行设定的自由,他人不得加以干涉。第二,名称的使用权。高校有权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干涉。第三,名称的变更权。高校享有依法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5但是更名必须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名称,同时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经
9、济活动中可以转化为优良的商业信誉,故对高校的名称应受到重视和保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联系前文的叙述,可以看出对于高校的名称保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依据民法通则第 99 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第 120 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对法人名称权相关保护的规定,同时在受到侵害时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权利的义务。第二,对于高校的名称权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高校名称的全称、简称、英文全称、简称等,而应对名称的保护方位做扩大的界定,包括高校公开使用的其他简称,以及社会各界所接受的名称。第三
10、,立法上没有出台相应的高校名称权的界定,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应的规定,对高校的名称保护范围加以严格的界定,有利于高校对本校名称的保护,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结语 对于高校的更名风,社会各界各有看法。对于公众而言,对于高校更名后的期待是“换汤也换药” 。更名是表面的改变和本质的催化,在更名后的催化下,各高校在某下方面得到了更有力的支持,而更名后的高校,需要更加的努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发展需求对接上,办出优势、办出特色。一所高校的校名,其实就是它的无形资产,早已和学校的办学理念、治学风格紧紧的融合在了一起。所6以真正要打出名声,更名的同时,拿出真正的教学成果,扎扎实实的推进高校改革,以办学实力争取社会地位才是出路。 参考文献 1 熊丙奇.“大学不在其名,而在其神”EB/OL.搜狐教育,2012年 09 月 02 日. 2 如何看待高校“更名潮”M.北京日报,2013 年 05 月 29 日. 3 高校为何星期改名风N.南方日报,2007 年 09 月 20 日. 作者简介:叶永发(1990.12- ) ,男,闽南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法学专业;许朝鹏(1991.02- ) ,男,闽南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