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特留份制度之我见【摘 要】我国的继承制度中,对遗赠自由保护较为充分,但对特留份制度设置尚有不足。 【关键词】继承法;特留份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几庄继承纠纷的案件,包括杭州叶某百万遗产赠送照顾自己 10 年的保姆,引发继承纠纷一案,四川黄某遗赠全部遗产给婚外同居者张某,引发的继承纠纷一案。引起笔者对我国继承制度的思考,笔者认为世易时移,传统家庭关系逐渐淡化的今天,应尽快完善特留份制度,维护传统家庭价值观,减少此类纠纷。 一、我国特留份制度的介绍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2、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我国继承法在认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充分自由的同时,又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61 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2则处理。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
3、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其中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简称“双缺人” )应保留的部分,有学者称之为特留份。 二、外国法律特留份制度的介绍 “特留份”制度之渊源可溯至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已逐渐普及,遗嘱自由原则亦得与确立,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并非由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而是家长通过遗嘱自由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下面笔者罗列部分外国特留份制度: 德国民法第 2303 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一个晚辈直系血亲被死因处分排除于继承顺序之外,则他可以向继承人要求特留份额,特留份额为法定继承价值的半数。被继承人的父母和配偶若被死因
4、处分排除于继承顺序之外,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 法国民法第 913 条规定:“如财产处分人死后仅留有一子(女) ,其以生前赠与或遗 嘱赠与之方式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一半;如果其留有子(女)二人,其有权 以此方式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如果留有子女三人或三人以上, 其可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本人所有财产的四分之一。 ”第 914 条规定:“如死者无子女 ,但在父系或母系中均有一名或数名直系尊亲属,其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得 超过其所有财产的一半;如处分人仅在一亲系中留有直系尊血亲,其可予处分的财产不 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四分之三。 ” 3日本民法1028 条规定:“兄弟
5、姐妹以外的继承人,按照下列规定得到特留份:只有直系卑亲属为继承人时,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于其他情形,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 ” 三、我国特留份制度与外国特留份制度的比较 通过比较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与外国的特留份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不难看出我国特留份制度与外国特留份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我国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继承法第 19 条对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资格设置了苛刻的条件限制,即必须同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这两项要求,而现实中很少有继承人能够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这就导致了我国特留份制度在限制遗嘱自由和保护继承人继承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大打
6、折扣,也是引发上述两个继承纠纷案例的缘由。如果继承人有劳动能力因失业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无劳动能力但却有其他人、社会组织、团体等为他提供一定得生活来源,遗嘱人都完全没有义务为他们遗留一定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把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予以剥夺,因为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是不合理性的。因此,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主体要比外国法规定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范围小很多。扩大特留份的权利主体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二)我国的特留份的份额不明确 我国继承法第 19 条中只有模糊和不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4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模糊的标准,相当
7、于赋予法官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会大大降低人们对这类继承案件后果预计的确定性,必将有损于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应当将权利主体的特留份占遗产的比例予以明确,根据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确定必要的比例,例如法国民法 、日本民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特留份的规定,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对社会公平、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三)我国的特留份制度过于简单 我国这一制度仅有继承法第 19 条、2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37、61 条的规定,只是一些非常简单笼统的规定,对特留份的具体数额以及权利的保护等问题都没有涉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一项权利的确定,必须伴随着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方才是一项完
8、整的权利。目前,有规定特留份制度的国家,很多都规定了在特留份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的扣减权,即当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或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从而损害到特留份时,权利人有权从遗产中扣减特留份。四、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借鉴 第一,扩大特留份权利人的适用范围。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即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应享必留份的权利,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甚至可以扩大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扩大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有益促进家庭和睦、兄弟友爱,加强家庭内部关系。 第二,对特留份份额做出具体规定。每一特留份的继承人应得的特5留份份额是特留份制度的核心内
9、容。由于特留份权利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相互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也不同,因此,特留份权利人的继承份额也应不同。 第三,明确具体的权利保护方法。法律在创设一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做出一些相关规定来保护该权利不受侵害,特留份权利同样如此。许多国家的继承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来保护特留份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能够借助法律手段来寻求相应的救济和保护。扣减权就是各国继承法中保护和救济特留份权利的一种常见手段, “当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或通过遗嘱处分行为将财产遗留给部分继承人或者遗赠给他人从而损害到特留份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请求从被继承人处分的遗产中扣除一定的部分以补足其应享有的特留份份额。 ”
10、五、结语 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不够完善,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矛盾。杭州叶某百万遗产赠送照顾自己 10 年的保姆一案与四川黄某遗赠全部遗产给婚外同居者张某一案,就是典型的过于强调个人对私有财产的任意处分权,而损害了亲属间的血脉亲情,损害了传统价值观。两案已经提醒了立法者应完善我们的制度,维护我们的家庭伦理价值观。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家和万事兴” ,如果我们承认家庭的价值,承认家庭是社区、社会和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一个安全、公正和有凝聚力的社会的核心,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所有法律和公共政策,就应当尊重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赋予亲属身份以特殊的意义,给予特殊的保护,从而维护家庭的价值,鼓励家庭成员和谐相处,珍重家庭共6同生活,以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现状,综观世界继承立法趋势,加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世易时移、变法宜已。盼在未来的继承立法中,立法者改革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以使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谢怀栻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58 页. 2 周楠.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 485 页. 3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和学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9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