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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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残疾赔偿金问题探析摘 要残疾赔偿金一般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残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的功能,实现对残疾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保护。同时残疾赔偿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其近亲属可以主张其残疾赔偿金。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劳动能力丧失说;收入丧失说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后因其他疾病在

2、诉讼前死亡,其近亲属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一项遗产来处理?这些问题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案 例】2012 年 8 月 3 日,陈某某驾驶荆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货车行至某磷肥厂门前路段倒车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住院。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13 年 1 月 20 日经司法鉴定已经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驾驶荆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 22013 年 3 月

3、18 日王某因其他疾病死亡,其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2013 年 5 月 8 日王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 11 万元。 在本案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1.在王某亲属没有起诉到法院之前王某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终止了) ,其亲属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否应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来处理?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不能认定,王某的近亲属对残疾赔偿金没有诉讼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

4、偿,是一种“期待利益”的赔偿,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残疾,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而造成的损失,是采用“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而不考虑受害人实际的生存年限、和实际收入的减少。但这种期待利益应当是以受害人生命的延续为前提,是受害者受伤后,造成肢体残疾后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从而影响其未来的可期待利益。王某在亲属起诉前因其他疾病死亡,其民事权利已经终止了。王某的生命都已不存在,何谈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何谈其劳动收入的减少和损失?而且本案中王某在事故中虽然受伤,但在鉴定后、在向法院起诉主张前已经死亡,故其没有创造劳动价值的可能,其可期待利益也不复存在,所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持此种观点是基于“收入

5、丧失说” ,该观点认为:只有实际取得收入3的受害人才会有收入损失,也只有实际减少收入的人才存在收入损失。在这种理论依据下未成年人、待业人员都不存在收入损失,因此不能获得赔偿。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也不应获得赔偿。1 本案中王某因事故受伤,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因其他疾病死亡,鉴于王某的伤残鉴定是在其临床医疗终结,病情好转一段时间后做出的,可知王某的死亡与本起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故王某只有在能享有权利能力的情形下依法才享有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同时残疾赔偿金请求权作为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的性质,其不具有

6、可继承性,因此,王某死亡后,王某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残疾赔偿金是对于王某今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由于王某已经死亡,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势已经消亡,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故不应对王某的继承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能够认定,王某的近亲属对残疾赔偿金有诉讼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疾赔偿金的认定是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 ,该观点认为: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所得的损失。劳动虽然不同于一般财物的变换价格,但是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实

7、际上存在着劳动力的交换。所以说,劳动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能力资本,依据个人的能力,而有一定程度的收益行情,4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就是损害,至于个人实际所得额,只不过是评价劳动能力损害程度的物质形式而已。依据这种理论,即使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失业者、家庭主妇等,其本身虽不能创造劳动,如果丧失劳动能力的话,也应当评定损害,从而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2另外在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中,近亲属可以直接作为赔偿权利人。所以,就本案而言,王某因其陈某某的侵权行为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主张其残疾赔偿金。 该观点认为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的,从其伤残那一刻起就有权主张获得残疾赔偿金。其继承人有

8、权主张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一种权利,在当事人评残之日已经固化,至于当事人在鉴定后起诉前死亡,其诉讼权利并没有随着其民事权利的终止而消亡,其权利在当事人鉴定后已经固化为一种可期待权利,此种权利不仅限于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主张此项权利。本案中王某因事故受伤,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后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因病去世,王某因残疾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王某及其家庭成员因此减少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是王某及其家庭成员 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赔偿义务人就应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王某

9、进行赔偿,至于王某未来生存的确切年限并不影响赔偿数额。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若及时给付残疾赔偿金,该赔偿款作为王某的财产,在其因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虽然赔偿义务人尚未对残疾赔偿金作出赔偿,对5受害人王某而言,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王某为债权人,陈某某、保险公司为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财物的债权等。王某因故死亡后,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笔赔偿金作为消极遗产由王某继承人继承,故王某的继承人有权获得赔偿。 三

10、、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在事故中的受害人伤残的,从其伤残评定那一刻起就有权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 王某的继承人有权通过诉讼获得残疾赔偿金。如果王某没有起诉到法院之前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终止了) ,并不影响王某继承人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其已作为一种固化的权利并不随着王某的死亡而终止。王某在事故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客观事实存在,其则应当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的损失,依照定型化赔偿的原则,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而不能依照其实际是否生存和实际生存的年限而考虑其是否应当计算残疾赔偿金。如果说考虑其实际生存的时间情形,其已死亡则没有收入损失,就不赔偿残疾赔偿金,即采用“收入丧失说”的理论,那么未成年人、家庭主妇或者流浪汉不创造财富,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导致残疾则不能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显然不合理,也与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以“劳动能力丧失”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赔偿原则相违背。 参考文献 61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M.自行出版,1996:196-197. 2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作者简介程富君(1968) ,男,河南邓州市人,邓州市人民法院彭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周克(1981) ,男,河南邓州市人,邓州市人民法院彭桥法庭书记员、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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