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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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 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 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 (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 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

2、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

3、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 (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该条同时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在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三类犯罪作出具体界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可能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从而使得“会见难”

4、继续阻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三)辩护律师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执业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诱供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 306 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 ,自出台之日起一直受到律师界和法律界的批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下降。 二、对刑事辩护权的法律定位 3(一)刑事辩护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 这里的基本人权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还包括律师的基本人权。刑事强制和处罚措施是对人身权利的一种合法限制,因此律师辩护权存在的

5、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包括被追诉人的实体权益、程序权益在内的合法权益不被任何人或机关的不法行为所侵害。律师辩护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以不同形式载入了各种世界性的权利公约。如联合国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 11 条明确规定“被拘留人应有权为自己辩护或依法由律师协助辩护” 。目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的理念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这就要求在实现辩护权维权目标的基础性配置上,寻求合理方案,坚持控制犯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人权。并使基于特定身份的律师行使辩护权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被依法适用刑罚。立法

6、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时,也应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刑事辩护权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 刑事辩护的有效实现有利于维护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基于此意义,我国宪法第 115 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 条不仅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还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法律规定了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人的责任以及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为一种法定权利,4辩护权不应受到不正当地限制,更不应该被剥夺。 (三)刑事辩护权是相对权,要与义务相对应和受到

7、法律限制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制约,就不是一种现实、合理的权利。律师辩护权的有效、正确行使,需要法律充分保障其行使,也有必要作出合法、合理的限制。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辩护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关于辩护的种类、范围、辩护人条件、律师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对辩护权的法定限制。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律师不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都会受到相应的惩戒。这种依法限制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也是制度合理设计的一部分,把法定的限制误解为剥夺律师辩护权也是不恰当的。 三、完善我国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建议 (一)对限制性会见的情形作出明确解释,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

8、利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包括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限制会见权的三类犯罪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避免不当剥夺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二)完善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辩护方增加抗辩能力的有效途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便于司法机关“兼听则明” ,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为取得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预期效果,使控辩双方5力量基本平衡,应当取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制定科学的、包括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归责、方式、不

9、当取证的责任等内容在内的完整规范,从立法上赋予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凭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职业权益,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2 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者作为职责出现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者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赋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辩护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所决定的,而且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以及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力量的先天强大,不加以合理配置会失衡明显。明确赋予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将有力地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对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将会起到确实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完善的诉讼程序是政治文明的标志N.检察日报,2003-2 -13. 2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M.法律出版社1998 63张述元.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权的思考C.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4). 4谢佑平.论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C.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1). 作者简介章海林(1974) ,男,江苏江阴人,江苏无锡振强律师事务,四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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