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及相应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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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简述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及相应的对策摘要: 量刑建议源于起诉权中的量刑请求权,它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对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监督,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量刑建议;自由裁量;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又称“求刑建议” ,是指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从这一概念可知,量刑建议的场域是刑事诉讼;量刑建议的主体是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对象是法院;量刑建议的内容是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我国的量刑建议自 20

2、 世纪末发轫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历史。期间,试点地区的检察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尤其随着新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出庭,并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辨认,可见中国司法对量刑建议的重视,在 10 多年的探索之中,不断总结经验,慢慢形成了体系。 从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的实践来看,其在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监督法律公正适用、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以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2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当前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主观认识不足。早在 1996 年刑

3、诉法修改后,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2005 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09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决定在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标志着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从事刑事诉讼活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司法实践。但是量刑指导意见提出之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控诉职能主要体现在定罪而非量刑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公诉活动的主要目标即为保证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只是定罪问题保证下的一个从属性的小问题,不做具体审查。这与我国一直以来重定罪、

4、轻量刑的观念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实施之后,部分公诉人员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 “说了也是白说” ,从而导致不愿建议量刑,或者只是概况性地提出被告人应被判处刑期的幅度而不阐述具体的理由,或者在提出量刑建议后不关心其被采纳情况,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随意性和不准确性的特点,导致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偏低。 二、相关规则欠缺。高检院和最高法各自对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等开展司法改革,缺乏统一的规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检察机关对其参与量刑规范程序的具体规定不明确。比如定罪与量刑程序应完全分离还是相对性分离;检察机关应提出概括性的还是确定性的量刑建议幅度;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条件之一的“量刑不当”规定操作性不强。

5、各地人民3法院制定的量刑标准也是在其内部使用,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从知晓,其制定量刑标准无异“闭门造车” 。法检两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认识不一致,导致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三、实践经验不足。量刑本身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科学性,公诉人对个案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必须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相关案例,对量刑有准备的把握。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往往注重求罪而经常忽视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对量刑信息的审查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受刑罚做出精确判断的能力不足,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成功率。对此,公诉人员应着重加强专业化学习锻炼,提高量刑建

6、议的质量和水准。 面对上述几点问题,在办案实践中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提高认识与加强沟通。 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必须统一思想,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履行检察职责的高度提高认识,真正了解和掌握量刑建议的性质、作用和推行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其次,要加强与法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一是对量刑问题法检要定期交流和探讨,检察机关不仅主观上要加强认识,也要使法官从思想上对量刑建议真正重视起来,还要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则办事;二是在如何把握具体案件的量刑上,公诉人平时要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尽可能多地掌握法官量刑的依据,并统一执法理念,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尽量减少分歧,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官对量刑建议的认知度。

7、 4二、推进量刑制度规范化建设。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跨度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各有不同,实践中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所以应当深入理解量刑制度的设置及量刑规律,确定一定的基础,以期达到最佳的量刑效果。首先,明确各类重要罪行的量刑基准,即对一件具体案件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下仅通过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所应当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个案具体的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应统一法院与检察院的量刑标准,当前的首要任务应是明确统一的量刑规范,使之在适用上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建立量刑说理制度,把量刑说理写入判决书中,量刑的充分说理能让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

8、与人了解刑罚是具体怎么产生的、为什么是判这个刑罚,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社会对抗心理,增强判决的社会认同感。有些地方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重视不够,无论采纳与否,在判决书中都不加以分析和阐述,或者说理显得粗糙,量刑理由模糊、格式化。虽然量刑建议具有“建议性”即非最终性,但法官对量刑建议是否采纳,法官应当在量刑建议书中充分说明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如果不采纳的理由合理的,有利于帮助公诉人发现不足,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如果应该采纳而未采纳,判处的刑罚与量刑建议相差过大又没得到合法合理解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建议等的方法予以纠正,量刑建议是抗诉的前提和基础,抗诉则是公诉人提出量

9、刑建议的必然结果。当事人不认同判决书的量刑说理的,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申诉的方式来实现。 5三、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 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量刑科学化。量刑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而且量刑建议本身要求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科学性,这就对我们公诉人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转变传统的公诉理念,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诉讼观念。二要不断学习刑事法律的理论知识和最新司法解释。跟随时代发展变化的潮流不断与时俱进,把自己锻炼成学习型、学术型检察官。三要注重实践的操练。平时注重实践经验的累积,特别是法院裁判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的案件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公诉人不仅要通晓相关的法律知识,全

10、面熟悉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而且要掌握同类案件的量刑规律等。对各案提出量刑建议促使公诉人努力学习量刑知识、积累量刑经验,注重案例的研讨和学习。 参考文献: 1张智辉主编,向泽选、谢鹏程副主编中国检察强化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2赵阳, 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套索历程批露 , 法制日报2007-12-30。 3徐汉明、胡光阳, 关于量刑建议的研究报告 , 刑事司法指南 ,法律出版社,2007(28) 。 4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 ,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 4 期;前引6,陈岚文。 5见王军、吕卫华: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 ,载国家检察6官学院学报2009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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