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表一) 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权利类型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抵 押 人 姓名(名称) 张 三 证件类别及号码 身份证 32010519890707XXXX 占有份额 联系电话 137707xxxxx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共有形式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抵 押 权 人 姓名(名称) 李 四 证件类别及号码 身份证 32010519890708XXXX 联系电话 137707xxxxx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姓名(名
2、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不动产情况 不动产坐落 证书 记载的坐落(例:中山路 171 号) 丘权号 000000-XI-000 房屋建筑面积 证书 记载的 面积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 证书记载的面积 平方米 不动产权证号 证书编号 宗地代码 证书记载的宗地代码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证书编号 不动产单元号 证书记载的不动产单元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证书编号(持不动产权证的, 不需填写)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证书编号(持不动产权证的,不需填写) 抵押权情况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根据主债权合同填写 (小写)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根据 抵押合同
3、 填写 (如:2017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 ) 根据主债权合同填写 (大 写)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他 根据抵押合同填写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 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 满二年后 请求确定债权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主债权合同填写 备注 填写:申请时需要进行备注说明的事项 询问笔录 询问对象 询问内容 询问结果 抵押人
4、1、抵押人是否自愿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已知悉抵押风险? 是 否 抵押人 2、 抵押人是否已向抵押权人全面、真实地介绍了上述不动产的状况? 是 否 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是否 已全面、充分了解以上不动产权属状况和其它状况? 是 否 抵押人 4、依法有权决定以上不动产抵押的其它权利人是否均已同意以上不动产抵押?抵押权人是否已知悉? 是 否 抵押权人 是 否 抵押人 5、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本人(单位)或代理人自愿签署?是否自愿办理登记申请? 是 否 抵押权人 是 否 抵押权人 6、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注销抵押权?( 抵押注销时询问 ) 是 否 抵押人 7、其他需说明事项。 抵押权人 申请人承
5、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 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人(被询问人): 抵押权人(被询问人): 代理人(被询问人): 代理人(被询问人): 受理人(询问人): 申请日期: 该部分内容,请勿提前填写,到窗口申 请时,经工作人员按规定询问后,填写、签名、签署日期 本表单适用于抵押权登记申请 填表说明: 1、登记类型 勾选本次申请的登记类型,可向受理人员咨询。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姓名(名称)、代理人 填写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填写身份证明
6、文件的类别名称及其证件号码;(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有效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等)。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填写。 抵押人在 共有形式栏 勾选共有人情况,单独拥有全部份额的不勾选;多人共有、未明确份额的,勾选“共同共有”,明确份额的,勾选“按 份共有”并在占用份额栏填写拥有份额(用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联系电话 须为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并填写真实、可联系的电话号码。 ( 特别提示: 因联系人信息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不动产情况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丘权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填写不动产权证号;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的,填写相应证明(证书号),均填写在“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一栏。 已颁发上述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坐落、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等,均按证载相应内容 填写。 4、抵押权情况 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填写。涉及数值、金额的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划改后由抵押双方盖章确认。 抵押情况需说明的,可在备注栏填写。 5、问询 申请人在接受询问后,勾选相应询问结果。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填写。 有其他需说明事项的,请如实说明;否则请填写“无”。未填写的,视同“无其他需说明事项”。 请当事人在下表中如实填写有效的通讯地址: 序号 姓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