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刑事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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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林业刑事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林业检察部门在打击林业刑事犯罪的同时,还担负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工作职责。当前,林业检察部门在侦查监督中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机制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执行者自身素质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一方面要从法律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的法律体系和保障性规定;另一方面,要从管理机制上,完善侦查监督手段、途径、方式,同时建立完善办案责任机制,以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笔者现就林业检察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林业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

2、督职责。存在着研究对策少,满足于维持现状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还不到位。二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摸索的开展侦查监督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却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以致工作中随意性大,如林业刑事案件什么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2三是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目前纠正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以强制力作保证,当遇

3、到被监督对象拒绝接受时就只能束手无策,使纠正违法的效果大打了折扣。监督的实效不够明显的问题。与新形势下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督体系存在脱节现象。林业检察部门承担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监所检察等三个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都是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五是侦查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检察队伍结构的改善,一线业务人员不断年轻化,年轻干警干劲足,工作热情高,但同时也存在着执法和监督经验不足的问题,不善于发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多。以上这些问题和不足,既需要完善立法,优化侦查监督的外部环境,更需要

4、我们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二、强化林业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主要对策(一)从立法上完善刑事侦查监督首先要解决好检察立法和森林法的实施,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问题。一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林业检察监督和森林法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尽快补充修正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未完善条款。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完善刑诉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3监督的保障性规定。三是要尽量细化与刑事侦查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现行刑事侦查监督工作薄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监督工作中缺乏可操作

5、性的具体规程。林业检察实践中内部掌握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法制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事的现状,建议中央统一司法解释权,明确规定公、检、法、司各家司法解释权不能单独行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实行联合发布,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二)从体制上完善刑事侦查监督1、从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入手,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有效领导。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应具体完善下列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对法无明文规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案件性质难定或者查办困难阻力太大自身无力解决等情况,应请示报告上一级检

6、察院;指令纠正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院纠正;案件调取制度。对当地查办有困难的案件,应提到上一级检察院查办,提上一级仍然难以查办的,应提上两级查办,直到提到最高检察院来查办;检查指导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应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可参与侦查、起诉;组织协调制度。即对跨地区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院进行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备案制度。对重大、疑难的不捕、不诉的决定必须报上级院备查,上级院有权提出指导和纠正意见,下级院必须遵照执行等等。2、检察引导侦查,实现“侦检一体化”模式。改革的构想是:将公4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刑事案件的侦查)与行政职能(社会

7、治安管理)分离开来,将刑事警察按检警一体化的原则受检察机关的节制,作为森林公安也不例外,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警察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力量,检警两方共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为了与检警一体化改革相配套,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应进行相应改革,推行检控检察官分离制度,即将林业检察部门的干警分为主诉检察官面对法庭,检察事务官面对侦查,检察书记官三种,以制约侦查,形成强有力的指控。3、合理介定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从实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政府虽不是

8、检察机关的法定领导机关、但政府在人财物的管理上相当程度地“管住了”检察院,这种“管”在实际上也含有“领导”的实质。多年的实践也证明: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正确领导、监督和支持,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然而,党政部门的政治领导权毕竟与国家检察权是分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独立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为了防止某些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假借领导监督之名,行非法干预个案执法之实,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上述两种权力的合理临界面,并从程序和方式上予以法定化。(三)从制度上完善刑事侦查监督一是完善侦查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订切实可行的岗

9、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入5侦查监督之中,提高林业检察干警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完善侦查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管理,三是完善侦查监督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建立薄卡登记制度及案件受理、分流审查制度。建立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签收和及时审查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四是完善侦查监督的考核奖惩制度。将侦查监督列为重点内容,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有奖有惩。五是完善侦查监督的错案追究制度。(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公正严格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而队伍的整体素质则是公正严格执法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标准,通过狠抓队伍教育培训和作风整顿,着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制度。从侦查监督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方式、程序、文书、职责、管理、考评等多个方面建立规章制度,努力使每项工作都有科学的标准,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继续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做好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确保法律监督不偏离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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