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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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事项编码 005717035XK11597001 主项名称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子项名称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事项类型 行 政 许 可 ( ) 行 政 给 付 ( )行 政 检 查 ( )行 政 征 收 ( ) 行 政 确 认 ( ) 行 政 奖 励 ( ) 行 政 裁 决 ( ) 其 他 职 权 ( )公 共 服 务 ( ) 设立依据1.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2、营 ( 包 括 仓 储 经 营 , 下 同 )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未 经 许 可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监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安 监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有 储 存 设 施 的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监

3、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监 部 门 或 者 县 级安 监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申 请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 储 存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自 收 到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的 决 定 。 予 以 批 准 的 , 颁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不 予 批 准 的 ,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4、理 由 。 2.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5 号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 号 修 正 ) 第 三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经 营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以 下 简 称 经 营 许 可 证 ) 。 未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危 险化 学 品 。 从 事 下 列 危 险 化 学 品

5、 经 营 活 动 , 不 需 要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 ( 一 )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厂 区范 围 内 销 售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二 ) 依 法 取 得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在 港 区 内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 危 险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5 号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 号

6、 修 正 ) 第 十 四 条 已 经 取 得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 主 要 负 责 人 、 注 册 地 址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及 其 监 控 措 施 的 ,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申 请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资 料 : ( 一 )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 ( 二 )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本 ( 复 制 件 ) ; ( 三 ) 变 更 后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7、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复 制 件 ) ; ( 四 ) 变 更 注 册 地 址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五 ) 变 更 后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设 施 及 其 监 控 措 施 的 专 项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第 十 六 条 已 经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有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 应 当自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申报

8、条件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5号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号 修 正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9、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

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办理流程1.受理: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

12、交后台。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 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许可证或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名称 审核要点(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原件各 1份,签字按

13、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复制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复制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8申报材料及形式审核要点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复制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14、,申请人自备。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3.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原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各 1

15、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1.申请材料

16、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原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原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 复印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

17、盖公章,申请人自备。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各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3.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申报材料适用依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18、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5 号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 号 修正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

19、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

20、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9 材料实质审 查要点(时限)依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

21、5 号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号 修 正 ) 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材料1、 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 、21、22 、23同形式审查。10 审图要点 (时限)11 现场踏勘要 点 (时限)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5 号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79 号 修正 ) 第十一条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12需请专家评审或社会听证要点 (时限)13 审批决定

22、方式 (时 限) 发 放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15 个 工 作 日14 结果推送 (时限)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安监窗口,安监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15 备 注 无编制说明:梳理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旨在运用标准化原理 ,优化规范审批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压缩办理时限, 提高审批效率。在编制工作规程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办理流程。要按照 “三集中、三到位” 要求和 “权责一致” 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的具体承办窗口、科室、审批权限及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细化明确到各个环节。2.审查要点。这是编制工作规程的核心和难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 按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要求的, 要按照“ 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 ” 的要求, 由省直各部门牵头统一规范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3.审批决定。审批决定方式是影响审批效能的关键环节, 要根据每个事项的实际办理情况, 由各部门将具体审批权限明确到具体层级和岗位,并制定具体的审批决定程序和办理结果签发程序 ,逐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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