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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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探讨【摘 要】在刑法修正案(八) 出台的情况下,对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探讨便显得尤为重要。本课题首先对盗窃罪进行了概述,然后对盗窃罪既遂学说中的二类重要学说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盗窃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盗窃行为犯;既遂未遂;盗窃罪 一、盗窃罪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非法占有”指的是其财产除了归属权利人之外,对财产进行随意支配或是用作其他用途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 出台后,对盗窃罪也有着明文处罚规定,对于将公私财物进行盗取、数额较大的金钱进行盗取、入户盗取以及公共场所盗

2、取的犯罪行为给予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且处罚一定数量的罚金。对于盗取数额尤为巨大的,并且有其它特殊的严重情节,给予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处罚一定数量的罚金或者将其财产进行没收。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可知,入户盗窃、公共场所盗窃、扒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等盗窃行为日益严峻,对社会的安稳性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国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改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盗窃罪的既遂学说分析 盗窃罪的既遂学说在国内外的争议性较大,在我国,研究者对盗窃2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分为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藏匿说、转移说、接触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其中,损失说、控制说在盗窃罪的既遂学说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下

3、面主要对这二类既遂学说进行分析。 (一)损失说分析。损失说所主张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有或者没有让公有财物和私有财物遭到损失。如果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则为既遂;如果公私财物没有遭受损失,则为未遂。此学说所存在的问题是较为明显的。例如:盗窃者将财物盗窃之后又将财物如数归还,在此种状况下,被害人的财物便没有遭受损失。此情况很明显,盗窃者已经造成了既遂行为,但是如数归还便造成了既遂与未遂两者之间的矛盾性。矛盾的产生便导致损失说所主张的标准无法合理地实施。 (二)控制说分析。控制说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里的通说,所主张的是:有或者没有造成既遂,主要看盗窃者有没有非法占有被盗的公私财物。所以,在该学说中,既遂与未遂的

4、划分标准应该根据盗窃者有没有对所盗窃的公私财物进行实际控制。如果盗窃者对所盗窃的公私财物进行了实际控制,则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此学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性,主要表现为没有办法解释有些特别情况下盗窃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例如:在火车中,盗窃者将他人财物从火车上扔下去,在下火车的时候再把扔出去的财物捡起来并将其占有。在此过程中,盗窃者没有对财物进行实际控制,但仍旧构成了既遂。此缺陷性主要的矛盾在于盗窃者在实际行动上没有对财物进行控制,但在心理活动中已对财物进行了控制。因而,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上便构成了既遂。 三、盗窃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的分析 3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主要的问题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盗窃

5、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问题,其二是盗窃犯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既遂未遂问题。笔者主要针对盗窃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这一类问题中的“在住所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探讨。 (一)案例:2012 年 6 月,被告人小琪(化名,女,25 岁) ,通过中介公司在被害人张某某家做全职保姆。期间,小琪在打扫张某某房间的时候发现枕头下放置的 6000 元人民币以及一个高级手机,进而引起了小琪的盗窃之意,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后,小琪把 6000 元现金藏匿在自己居住房间的抽屉内,而手机则藏匿在张某某房间的衣柜内。当张某某发现钱物不见之后,便认定是小琪盗窃的。张某某遂对小琪进行质问,小琪刚开始不愿承认,但在

6、张某某报警后,小琪在警察面前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警察亦在小琪居住的房间抽屉内与张某某房间的衣柜内分别找到了 6000 元现金与手机。由于小琪在主人住所内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盗窃的数额较大,已构成了盗窃罪,但小琪的盗窃行为到底是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二)案例分析:对于(一)中的案例,小琪的盗窃行为到底是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以下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例中的盗窃对象是现金与手机,具有易于藏匿的特点,并且藏匿之后很难让人发现,所以小琪把财物窃取并藏匿后,其实已经让张某某失去了对财物的掌控,就算被盗财物没有脱离住所,但已经在小琪的控制范围之内了,鉴于此便构成了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张

7、某某对住所所有财物都具有独立控制权,不管小琪4盗窃的财物是放置在自己居住房间的抽屉内还是张某某所居住房间的衣柜内,其实都是在张某某的掌控之下,因此小琪的行为便是盗窃未遂。 第三种意见:以被盗财物所藏匿的位置作为角度可以得出,虽然住所是归张某某所有,但是小琪在住所内的房间属于小琪的个人空间,将现金藏匿在房间的抽屉内其实已经在小琪的控制之下了,因此对于现金这部分属于盗窃既遂。而衣柜属于张某某整个住所的一部分,所以小琪所盗窃的手机其实还在张某某的掌控之下,因此手机这部分属于盗窃未遂。 (三)笔者意见:以上三种意见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合本课题对盗窃罪既遂学说的探究,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四、结语 本

8、课题在对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探究过程中,笔者通过对案例的提出、分析以及自身的意见,深刻认识到对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探究的重要性。例如在本课题的案例中,盗窃对象是现金与手机,具有易于藏匿的特点,并且藏匿之后很难让人发现,所以小琪把财物窃取并藏匿后,实际上已经让张某某失去了对财物的掌控,就算被盗财物没有脱离住所,但已经在小琪的控制范围之内。鉴于此,便构成了盗窃既遂。 参考文献 1 林敏.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J.法制与社会, 2011,08(16):34-36. 2 李赫.张某盗窃的行为是否既遂J.法制与社会,2012, 507(11):78-79. 3 吴访非,赵双娟.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限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2,09(11):23-24. 作者简介:程婧(1988- ) ,女,浙江省建德市人,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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