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学校的法律地位【摘 要】 就业协议书是国家实施就业管理的形式和手段,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方当事人,其中高校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管理、服务和鉴证职能方面。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关于就业意向达成初步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它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派遣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协议书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高校法律地位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源于教育部规章,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就业管理的形式;同
2、时也是合同,而且是无名合同、格式合同,适用民法通则 、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 1、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就业管理的手段 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1997 年 3 月 24 日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据此,教育部或各省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制作了协议2书;协议书签约率直接反映毕业生就业率和国家就业管理工作的成效。 2、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协
3、议书。签约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适用民法通则 、 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从民事角度分析,三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签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约或强求他方接受协议书的某项条款。协议书不是合同法分则明文确定的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它具备合同的所有特征,完全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由教育部或各省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制作的协议书,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 3、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协议书签订于订立劳动合同之前,是关于就业意向达成的初步约定,因此它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协议书的内容是用工制度,具有显著的劳动合同特征,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首先,毕业
4、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条款,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权任意变更,除非经劳动者(毕业生)同意。其次,时效的连续性。协议书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后成立、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即使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毕业生)也可依据协议书维护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分析,协议书起到实质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就业协议中高校的角色定位 3现行体制下,高校既涉及横向法律关系,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订约,适用民商事法律制度,又涉及纵向法律关系,作为管理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适用行政法律制度
5、;正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1、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及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高校教育管理职能,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适用行政法律制度。就业管理工作是高校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之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首先,具有本校就业工作细则制定权。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其次,具有毕业生资格审查权。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第三,具有毕业生推荐职能。“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
6、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第四,按要求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就业建议和计划。第五,毕业前教育与就业指导。第六,毕业生离校颁发证书和派遣工作。第七,就业情况调研。第八,协议书初审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生效。 2、服务职能 对毕业生而言,学校的管理职能,同时体现服务职能。首先,组织大型就业双选会,积极走访、邀请和接待用人单位,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学校成立就业领导小组,集中全校各部门力量,形式多样地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为毕业生提供一切便利。如发放协议书、4审批就业推荐表、政审证明、信函邮递等。第三,就业指导。从新生入学伊始,对学生进行系统职业观教育,到
7、了高年级则进行专门的求职技能训练,如简历制作、面试技巧、求职信息搜索、就业心理辅导等。 从人才供需角度看,用人单位与高校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适用民事法律制度。用人单位联系校方招聘人才,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单位合法证明,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真实的招聘计划和条件,保证签约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有效。高校作为人才供需方,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专业设置、学生的真实情况,认真履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协议审批工作。高校须尽全力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应有的便利条件。 3、合同鉴证职能 高校对就业协议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体现了鉴证职能。这是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延伸,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高校的鉴证是初
8、审,之后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是协议生效的成就条件。鉴证的主要内容:第一,协议的主体须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二,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就业政策。第三,签约符合法定程序,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第四,协议书主要条款完备,表达准确。鉴证制度严格限制了非法违约行为,维护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为将来劳动合同的签订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5学校如有过错,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赵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1. 2 李涛.浅谈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J.当代经济,2004.11. 【作者简介】 张 海(1981-) ,助教,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王 林,讲师,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