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世界各国有其不同的态度。在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的规定。比较国外许多国家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规定,结合我国目前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对完善我国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立法建议 一、赃物 从立法上看,赃物是指盗窃、抢劫等行为夺取的物。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指出,赃物不仅包括盗窃的赃物,还应该包括被抢夺、侵占等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赃物。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
2、在市场流通的物,即民法上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这类物不可能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第二类是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即民法上的流通物,因被盗窃、抢劫等行为成了盗赃物依法不得销售,但因其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决定,它们可以用于交换,故此类物仍有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文章就该类赃物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不2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则该受让人就可以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的制度。 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秩序安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权的安全(静态安全)
3、,另一种是财产交易的安全(动态安全) 。但是,当这两种安全的保护发生冲突时,法律就不得不面临着一种选择。对于利益冲突的平衡的问题,法律是这样做的:“如果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中,一种利益关涉到权利的保护,而另一种关涉到秩序的保护,民法的选择,无一例外的是牺牲个别正当利益而保护整体利益。 ”如果绝对保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则财产交易动的安全往往会受到影响。从整体上观察,所有人利益的伤害被认为仅仅是个别利益的伤害。正是基于这种利益的权衡与价值的判断,从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及保护占有登记公信力的要求出发,法律建立了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制度,即法律以牺牲“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了“动态安全” ,
4、较好的解决了当财产所有权财产交易安全发生冲突时,要侧重保护哪一方面的问题。由此可以体现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所在。 三、国外对赃物是否适用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允许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物的所有权,并且赋予了这种取得方式以阻断原物权人物权追及力的法律效力,剥夺了原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得到了优先保护。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着自己的态度。 (一)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 五条规定:3“从所有权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权人遗失或者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第九百三十二条至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人仅为间接占有人
5、的,物为占有人所丢失的,亦同。 ”可见,德国民法从根本上不承认受让人善意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 (三)把赃物的善意占有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加以规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两千两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动产物品时,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 ”第二款规定:“但是,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被偷窃之日起,三年以内,得向现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得向其取得该物的人请求赔偿。”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易会、市场、
6、公开销售处或出卖同类物品的人销售处购得该物品,原所有权人仅在现占有人支付其为取得该物品而支付的价款后,才能行了协调,一方面,规定所有人可请求返还,另一方面将所有人的请求权效力限定于一预定的时期内。 四、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原则性明确性的规定但是,在一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给予了肯定。如 1996年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的规定,1998 年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 12 条的4规定。 五、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物权法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并未明确规定,在我国将那些找不到原所有人的
7、赃物收归国有,而不允许善意取得,这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造成财务的闲置,物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也要对制度加以限制。(一)明确区分赃物的范围,应该将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限定在动产和票据的范围之内,并且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赃物应当是能够自由流通的商品,所以要把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排除在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之外。 (二)根据我国现行拍卖法第 58 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拍卖物应无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拍卖物即使是赃物的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拍卖以外的方式取得赃物时
8、,我国物权法规定,原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受让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所有权,若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赃物的原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善意第三人将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其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立法应将赃物的善意取得予以原则性规定来充分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5价值,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2 王连合.物权法原理与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 杨晓燕.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初步探究J.法制与经济, 2011(5). 作者简介:杜宜泽(1991.07- ) ,男,山东沂水人,共青团员,本科,现就读于临沂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