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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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摘 要: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关键词:辩诉交易 形成与发展 弊端 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450-02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

2、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 1.辩诉交易的概念 1.1 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2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

3、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 辩诉交易的种类。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

4、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1.3 辩诉交易的程序。首先要开示证据和协商辩诉,检察官一旦要开始进行交易,就要通过证据开示来对本方与辩方的相关情况了解透彻。例如双方证据掌握情况、该案件通过审判而定罪的可能性大小、被告人是否有意愿协助调查等相关情况,检察官务必要把方方面面的调查清楚,才能确定辩诉交易是否可以进行。其次法官必须参与其中,辩诉协商过程中法官要当场参与而且还要在有罪答辩前明确保证量刑的程度。在判刑问题的协商上,法官只需适当参与即可。然后是法院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辩诉交易的内容,并且记录人员3还要将具体事项记录在案。有关人员还要将与之相关的事项安排与后续安排告知相

5、关部门,与此同时法院也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说明权利的忠告以及确保有罪答辩自愿性和责任性。最后的程序是若是答辩协议被违反了,还有相关的救济方法。一种是被告人可以撤回其有罪答辩,按照原本的指控重新接受审判。一种是上诉法院签发命令,责令检察官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如实履行应尽的义务。还有一种是上诉法院直接改变判决或者是撤销原判,另外选择法官进行重新判决。若是被告一方违反协议,控告方就无需再旅行答辩协议里的责任,法院是不接受两方约定刑法的限制的。还有一点是被告人被怀疑违反协议时,其有权要求举行合法正式的听证会来对其真实情况予以鉴定。 2.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 在十九世纪后半叶的美国康涅狄格州,辩诉交易制度产生

6、。当时,这制度还不是公开的受到承认的,而是暗地里进行。康涅狄格州那时的一些刑事案件已经偷偷暗地里采用了该制度,但是数量还是不多。直至二十世纪上半叶,刑事案件的数量激增,司法部门来不及对这些案件进行相关处理,所以在一些案件中采用了辩诉交易的方法。该方法进行起来比较随意,与公平公正相违背,因而也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即使有很多人示威要制止这一制度的推行,但是最终没有成功,辩诉交易还是突破重重障碍,以最快速的普及开来。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辩诉交易被重新提出来,相关专家学者建议将该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使其真正走到台面上来。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才被美国联邦的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其合法性,美国还修

7、订了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将辩诉4交易纳入诉讼制度。由此,辩诉交易真正以合法的性质在美国快速发展起来。 由于辩诉交易的施用过程简单灵活,使得美国几大部分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减轻了美国案件堆积的问题。所以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很快成为了刑事司法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因为美国的辩诉交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向美国学习。然而虽是学习,但是与美国相比起来还是由许多差别的。就德国辩诉交易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比较来说,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德国对被告人的刑期有明确规定,美国的立法司法部门对被告人的刑期长短却是没有限制的。在审判程序上,德国对于较轻的罪责可以越过审理直接由法官通过

8、书面形式进行裁决,可是美国不同,美国只允许陪审团不参加审判,但是法官还是要公开审理的。就意大利的辩诉交易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来说,其一,意大利不以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作为前提,禁止双方对犯罪案件进行交易,可这些在美国都是可行的。其二,意大利辩诉交易适用的范围只是由控辩双方提议的种类及标准,适用可替代的刑罚,法官以检察官上交的案件材料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查与监督,保证刑罚的正确性,可是美国采取的是可以减轻刑罚程度的。其三,检察官同意进行辩诉交易,只要当事双方都提出要求,法官可直接受理被告的请求,并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二、辩诉交易的三重环境 1.当事人的对抗式诉讼 按照规定来说,对抗式诉讼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十分重大的内在5关系,辩诉交易制度真正来说是为了避免对抗式诉讼的高风险。不但如此,辩诉交易制度而且也与对抗式诉讼共生共存,对抗式诉讼为辩诉交易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制度支持,辩诉交易制度和对抗式诉讼的许多制度关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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