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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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摘 要】根据墨菲定律,航空事故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一场航空事故过后,公众在震惊惋惜之余最为关注的就是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以期以报告为基础,完成明确事故发生原因、厘定相关责任、提出改进预防建议等一系列后续工作。尤其是相关当事方常将事故调查报告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唯一依据,来决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然而,基于航空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和目的及其所属的法律关系,在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调查报告虽具有一定的证据力,但其结论不能直接作为理赔或索赔判决的唯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性措施也不能成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关键词】航空事故;调查报告;损害赔偿;证据力

2、进行飞行事故调查有两个目的,一是查明事故原因,预防事故;二是改进飞机的安全性。这两个目的已经广泛被世界航空界所接受。 国际公约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3 开宗明义地指出,事故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同类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摊过失和责任。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飞机事故调查手册对飞行事故调查给出了明确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还明确提出,主要是去查清是什么原因造成事故,而不是去查清是谁造成事故。因为找出事故原因就能预防事故,而找出事故责任者并不一定能预防事故。飞行事故调查实践证明,如果一味强调责任就有可能找2不出或不承认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影响事故原因的分

3、析,进而无法采取预防措施,也就难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飞行事故调查按其自身特点不应该是起诉性的,其目的是预防而不是处罚。 事故调查的第二个目的是根据查清的事故原因改进飞机的安全性。这对事故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民航组织飞行事故调查手册中对这一点提出两层意思:一是要通过事故调查,检查飞机的耐坠毁性和机上人员的安全防护;二是要对事故调查中暴露出来的各个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采取措施。总的要求是通过飞行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不断提高飞行安全性。飞行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的根本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不断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我国民航事故调查的机制从国家层面来说,民航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4、权部门组织调查,民航局参与调查。国务院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和管理组,技术组的任务是查明原因,管理组的任务是追究责任。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由民航局组织调查,地区管理局参与调查。涉及军民双方的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两者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一般运输航空事故、航空地面事故、事故征候,由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或由地区管理局授权监管局进行调查。在行业层面,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航空器事故的调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事故、事故征候调查或根据事件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其中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是我国民航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的其他业务部

5、门一般都会参与调查,并牵头负责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3在某种程度上,民航事故调查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这些利益主体包括: 承担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审批、规章制定和运行监管的民航局相关司局,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商以及保险公司等。目前,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其技术调查都是由民航局主导。故此,在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一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院审判案件的佐证材料之一,同时也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及法院调解的重要依据之一。 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是受害方基于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或航空侵权行为而向航空器运营人索赔的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私法性

6、质,在赔偿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协商的结果排除由欺诈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只要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赔偿数额,无论低或者高于赔偿责任限额,均具有法律效力。 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司法机关处理航空事故的损害纠纷而言,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更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事故调查报告时只能将其作为一种参考,并且需要区分事故责任主体和事故行为主体。 首先,如前所述,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因此调查活动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一项极其困难、耗时且充满压力的工作。并且随着航空技术的提高,航空事故的调查难

7、度也在不断增加。有些重大的空难事故原因的调查十分复杂,持续的时间很长,迟迟无法最终确定事故的原因。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对于案件的审限有4着明确的规定,不可能因为事故调查工作的长期持续性而任由案件无限拖延,这对于受害方无疑造成了二次伤害。 此外,空难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般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即严格责任制度。此外也适用先行给付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依据严格责任制度,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即使确认了空难发生并非是由航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也无法免除承运人对于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受害方依然有权利要求其赔偿。 最后,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提升还可能会发生变化,航空事故调查往往主要依据飞机残骸和

8、飞行中遗留的各种信息,尤其是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中纪律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技术鉴定。 综上,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只是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性质、防范整改措施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的一种意见或者建议而已,至于其是否正确适当,以及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应当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不能依据调查报告的结论直接实施法律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 武维新,张楠.飞行事故调查与分析导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 2 周雄武,汪建华,张玉东.飞行事故调查的作用和目的 J.航空维修与工程,2011(2):44-46. 3 邱洪安.事故调查结论不是行政诉讼的理由J.现代职业安全,52006(10):68-69. 作者简介:范云洁(1991- ) ,女,达斡尔族,山西运城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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