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浮动抵押制度【摘 要】我国 2007 年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其作为一项重要又特殊的担保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应扩大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完善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引进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客体范围;登记;接管人引进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国衡平法院创设的一项重要又特殊的担保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融资的需要,不仅英美法系不少国家采纳了这一制度,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逐渐引入了该制度。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 2007 年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浮动抵押制
2、度,但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规定过于形式化,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交易安全上的隐患。因而,探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对于推动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浮动抵押的法律界定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浮动抵押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如英国法院认为,浮动抵押是一种衡平法抵押,它设定在营运中的企业财产上,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在日本,浮动抵押称为企业担保,该担保权的客体为该企业的总财产;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2度对浮动抵押进行了界定,有学者认为,浮动抵押是企业为担保其债务,以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定的、不影响财产流转经营的抵押;也有学者认为,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抵押财产既可以是现有的财产,
3、也可以是将来所有的财产,不管是何种财产,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抵押财产的经营流转都不受影响。笔者认为,对浮动抵押概念的界定,应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进行,根据物权法第 181 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经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将其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进行抵押,浮动抵押结晶时,债权人有权就此时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优先受偿一种特别抵押。 (二)浮动抵押的特征。根据浮动抵押的概念,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浮动抵押物的集合性。浮动抵押不是设定在某个特定财产上,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集合物。浮动抵押标的物既可以是浮动抵押人所有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库存物资、产品、半
4、成品等动产;既可以是浮动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将来取得的财产。抵押财产整体价值的凸显,是浮动抵押的显著特征。其次,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浮动抵押中,在结晶前,浮动抵押物的价值是“在财产的上空盘旋”的,1 具有浮动性。这种浮动性不仅体现在抵押物的范围上,还体现在抵押物的形态上。浮动抵押的本质所在是浮动性。再次,浮动抵押物的可处分性。与传统抵押不同,浮动抵押中,浮动抵押人在对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不仅可以对浮动抵押物占有、使用及收益,而且可以自由处分,对浮动抵押物进行买卖、转让、清偿等。可处分性是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抵押的最重要法律特征。 3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 我国 2007 年颁布实施的物
5、权法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物权法用第 181 条(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物等基本构成) 、第 189 条(浮动抵押登记效力) 、第 196 条(浮动抵押结晶事由)三个条文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规定,这对于提高经济流转效率、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抵押物范围规定的过窄。我国物权法明确将浮动抵押抵押物的范围限定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动产,对于抵押人所有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及在中小型企业中占总财产比例很高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利被排除
6、在浮动抵押物之外, 物权法的规定使浮动抵押抵押物的范围过于狭窄,严重地影响了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等功能,影响了浮动抵押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 (二)登记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抵押登记机关并不统一,存在多头执法的问题,且大都未实现电子化。对于浮动抵押的登记, 物权法规定的比较粗略,如何登记、登记的内容等未给与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则忽略了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对此没有作特别的规定,这些导致实践中登记机关无所适从。 (三)接管人制度的缺失。接管人制度是浮动抵押制度的精华之一,国外关于浮动抵押接管人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梁慧星、王利明等学者在其物权法建议稿中都
7、提出了应建4立浮动抵押财产接管人制度,但立法者并未采纳,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没有做出规定,对浮动抵押结晶之后如何执行的问题未涉及,这也成为物权法的一大遗憾。 三、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浮动抵押客体范围的大小和浮动抵押人担保能力的大小成正比,为促进企业的融资,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都对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做了相当广泛的规定。如英国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极其广泛,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债权等都包括在内;日本对浮动抵押客体范围的规定为公司的“总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特许权等,并有进一步扩大到商誉、客户关系等的趋势。4 我国应扩大浮
8、动抵押的客体范围,将财产性权利等作为浮动抵押的客体,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浮动抵押的客体进行约定,形成法律规定的抵押客体与当事人约定的抵押客体相结合。 (二)完善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完善的登记制度对浮动抵押的广泛利用、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外对浮动抵押大都建立了完整的登记公示制度。借鉴国外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并实现浮动抵押登记电子化,以更好发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对于登记的内容,应进行明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抵押物的一般性概括描绘、登记时间、限制性条款及救济方式等。 (三)引进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是一个极富5程序意义的制度,对于平衡浮动抵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引进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并对浮动抵押接管人的资格和权限、选任机制、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更好的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作用。参考文献 1 苏合成.英美全面业务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3 李政辉.论浮动抵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关涛.动抵押刍议J.法学论坛,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