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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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摘 要】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然而,我国目前在就业领域中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平等权。文章首先对平等权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公民的平等权在就业歧视中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对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实行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宪法保护;途径 一、什么是平等权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

2、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 (一)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2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 8.7 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

3、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除此之外,许多单位还变相迫使到了一定年龄的劳动者自动离职或退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补偿后就没有劳动关系了,

4、这就是所谓的“买断工龄” 。 (四)疾病歧视。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所体现出来的,对患有疾病的应聘者的歧视现象越来越多。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的张先著报考芜湖市委办公室的一个职位,他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第一位,但在后来的体检中因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芜湖市人事局取消了录取资格。芜湖市人事局的决定显然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张先著在就业上的平等权。 三、公民平等权受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宪法平等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第一,宪法平等权中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由于个体之间的自然条件不同,如体力、智力等3差别,试图通过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来实现结果的

5、平等是不切实际的。第二,宪法平等权中的“平等”不是绝对均等。我国宪法上的平等实际上是指权利义务的平等,而不是人人均等。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 14周岁的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选举法规定的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二)违宪的司法诉讼程序缺失。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没有一个专职的可以切实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的机关,这导致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可以随便违法的法。现实中出现的种种违宪的情形通常是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的,但结果往往并不令人满意,或者最终不了了之。 (三)宪法中的平等权缺少下位法的连接。由于我国宪法并无基本权利救济的基本通道,

6、因此无法通过下位法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就如一纸空文,被束之高阁。加之我国宪法目前依然不可诉,所以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有关平等权的诉讼案件都列为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但并未从宪法层面产生影响,因而对宪法平等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四、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一)立法方面。首先,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利于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部分进行修改,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完善平等权的法律体系,促进平等权的发展。其次,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宪法平等原则,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的平等权。此外,还要增加保障公民平等权及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规范,为平等权的实现创造条4件。最后,应制定专门

7、的反就业歧视法。在法律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二)司法方面。首先,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侵犯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地受理,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在司法过程中进行违宪审查。如果进行违宪审查则可以对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然而,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主体不特定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我们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尽快得到完善。 (三)行政执法方面。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有了好的法律还需要有良好的执行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8、,依法行政。回到对公民就业权益的保护上就是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将以往的就业歧视政策的制定者的形象转变为公民权益的守护者形象,要求执法人员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宪法中虽然确立了平等原则,但要把这一原则贯彻到我国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还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正如皮埃尔在论平等中所说:“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 ” 参考文献 1 范正伟.反就业歧视是种奢侈吗J.人民日报,2007(6). 52 李志萍.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J.北方经济,2008(21). 作者简介:毛竹(1988- ) ,女,汉族,四川西昌人,四川大学 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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