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66050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论民诉中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分配【摘 要】文章以分配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应考虑的因素作为两者权限划分的依据与标准,并分析了权限分配在不同诉讼主义模式下的表现,最后对三种流行的审理模式进行法官与当事人权限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权限 一、分配法官与当事人权限时应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权限分配应考虑的因素有程序价值、审判权和诉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各国的诉讼传统和法律文化、案件的性质、程序进行的阶段、及程序运作的内容。程序价值是诉讼自身清洁的体现,程序价值要求程序正义,要求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各司其职,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互不干预。不同的国家因为传统文化基础与社会共同认识的差异,对

2、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权限划分基础不同。案件的性质对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权限影响体现在不同性质案件使用不同权限划分方法。 二、权限分配在不同诉讼主义当中的表现 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中,法庭的审判进程由法官推动,法官主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庭上相对于较为沉默,配合法官的审判,类似于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当中,法庭的进程主要由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进行推动,法官仅作为中立人听法庭辩论,最后根据当事人的辩解作判决,法官若是在其中2表现的较为积极或话多,当事人即可申请此判决无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综合模式,若将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争议程序和确认程序,争议程序则加强了当

3、事人所拥有的主导权,在确认程序当中是加强法官的主导权利。其次,在争议程序当中,处理民事私权纠纷的案件应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而处理民事公益纠纷案件则适用职权干预主义。事实上,这种融合的模式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与法院彼此间相互需求 ,互相配合,审理过程是由当事人与法院共同作业而逐步展开。但在诉讼程序 开展的不同进度,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分配法理基础不同。在诉讼程序的开始、终结、审判对象的特定方面,为反映诉讼程序之私的自治,采用处分权主义,但对于公益性案件,如人事诉讼中却采职权干涉 主义或职权调查主义。 程序责任的分配反映在诉讼结构上在各个法律文化中均有不同的形态。对西方文明中的诉讼结构可划分为三

4、种基本结构:罗马式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审理模式、由法官主审理进行准备的现代模式。 三、不同审理模式下的法官与当事人权限划分 (一)罗马式审理模式 罗马式审理模式如今还在法国和意大利适用,在第 一个阶段即起诉与答辩阶段,当事人先对案件做事实陈述,法官则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正当性审查。法官通过这种方式即可及早对诉讼资料进行掌握和确认。然后分析出存在争议的事实,在第二个阶段对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在这个指示阶段,事实阐明之后,才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开始对事实收集的结果以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以便于形成最3后的审判事实。罗马式诉讼模式的特点是:法官负责重要的法律问题解释,当事人负责对事实的陈述

5、和确认,法官对此进行引导,但法官并非必须这么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事实说明,若他确信这对解决纠纷而言深有必要。是否对诉讼实施实质指挥,大致由法院裁量。这意味着,在法国或意大利,法官可以但并非必须积极主动地塑造程序,事实上,他们也并不这样做。特别是在指示阶段,程序常常由一系列的期日拼接而成,拖延时间,按期不能结案是正常的,也是这一审理模式的弊端。正是因为证据调查和作成判决的言词辩论之间互相分离,造成法官在择取程序的法律基础和诉讼资料收集方面发挥了主动作用但整个程序仍然在许多方面缺乏效率的局面,因为当事人双方或至少一方可以利用分立的程序阻塞程序进程,案件参与人都可以利用此点安逸而闲适地进行诉讼

6、。因此,在罗马式的诉讼文化中,普通的民事程序让位于临时救济程序或者预决程序的情形很多见。法官有时被赋予了很大的裁量空间,并因此在加重当事人的责任基础上加强了法 官的权限。 (二)英美法系审理模式 英美法系审理模式要求在诉答阶段由书面形式开启起诉与答辩,在此阶段不会出现由法官确认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事实陈述。也就是说,争议诉讼的资料在这一阶段只要做实质性的陈述即可。即使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进行 “事实诉答” ,但这也很少涉及可以精确和详细涵摄的事实,而更多涉及充分的可信性说明。必须让法官确信:诉是基本可信的,从而不会被法官一开始就驳回。因此归根结底,这里 并不要求法官通过正当性审查在

7、一旦法官确信案件是可信的,他将保持4被动角色。在下一个阶段中,也就是开示阶段,双方当事人收集事实和证据手段,仅仅是便于双方当事人知情,而非为了让法官获得信息,法官通常并不了解案件和案卷。直到第三个阶段来临后,双方当事人才对事实进行阐述整理,并连同证据资料用书面和口头陈述向法官提交,法官会在少数情况下且是在狭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这种诉讼模式的典型之处是法官角色的承担,法律要求法官沉默,不得积极主动敢于案件进程,和审理主导。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律才会赋予法官更多的权限,这一诉讼结构对事实的认定能力很弱,全凭双当事人辩论,虽然审判效率会提高,但审判结果并非完全公正。 (三)主审理模式 主审理模式是前两种

8、模式的结合。这种模式的运用体现在现代德国的诉讼模式和现代英国的诉讼审理中,此模式的第一阶段是起诉与答辩,与罗马式诉讼模式相似,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高标准的客观形事实陈述与争论,法官除了审查当事人的陈述的真实性,还要对当事人陈述的正当性进行核查。法官通过此种程序对前期诉讼做引导,因此这种模式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主动性。此模式的第二阶段为准备阶段,此阶段要求法院能够在这一阶段获悉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使当事人双方完成信息的互换,这与英美审理模式种的一次主审理模式相似, 在主审理模式中,法官的阐明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互换不能澄清的争论焦点才能成为辩论和证据调查的对象。主审理模式是集中了罗马式审理模式和英美审理模式的优点,提高诉讼效率,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辩论,既能增加当事人的权限,也能提高诉讼的效率。 5参考文献 1 施蒂尔纳.当事人主导与法官权限J.清华法学,20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