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涛穆斯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摘 要】经济全球化之下,全球贫困问题日益凸显,全球正义问题也被西方学术界日益提上日程。罗尔斯认为全球贫困问题纯属国内贫困问题,将国内正义引申到国际领域,建立了一套国际正义理论。但博格认为他的国际正义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其进行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以整体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全球正义理论,指出缓解全球贫困是正义的一项要求。但由于政治、文化、价值等的多样性,全球正义缺乏实现的现实基础,因而也是一个乌托邦。 【关键词】民族;全球贫困;世界主义;全球正义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将其国内正义理论扩展为国际正义理论。博格认为他的两种正义观之间张力很大。本文通过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批判,指出
2、缓解全球贫困是正义的一项要求,同时也构建了自己的国际正义理论。 一、博格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批判 罗尔斯把万民法说成是国内正义的延伸。但是从他对原初境地的设置来看并非如此。国际的原初状态是民族的自由与彼此的平等关系,理性协议者代表各种民族,而非代表个人。且罗尔斯的民族概念很含糊。同时协议者所代表的对象是有选择性的民族,即只代表生活在良性社会的民族,流氓国家、极度匮乏的社会、绝对王权的国家被排除在外。 此外,全球贫困问题在罗尔斯看来属于纯粹的国内贫困命题。他说:2“就民族而言,财富的累积原因以及财富的存在形成,取决于这个民族的政治文化、宗教、哲学以及伦理传统,社会成员的努力,合作才能。所有的这
3、些因素都受到社会成员的政治道德之支持同样关键的是,这个国家的人口政策。如果一个社会不想变穷,它可以控制它的人口增长,或者进行工业化。而且,无论如何, ”如果这样做还无法得到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可以继续增加储蓄,如果这不可行,那么去向其他社会借款。贫困国家中最大的社会之恶非常可能是它的专制政府和腐败精英。但博格认为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繁荣是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罗尔斯忽视了国内因素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全球因素影响的。 二、博格的以权利为为中心的全球正义理论 (一)世界主义 全球正义立足于这样一个思想:每个人,不管他具有什么公民身份,属于什么国家或民族,在道德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关注并充分的享有作
4、为人的基本尊严,这个思想就是“世界主义”的核心概念。世界主义的概念包含了四个基本承诺:规范个人主义,即道德关注的终极单元是个人,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只需就个人的情况或个人如何被对待进行评价和规定;不偏不倚,即在做出这种评价和规定的时候,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要对等考虑被包含进来的个人,被包含进来的个人的命运和遭遇都以同样的方式被评价,而无论他们是谁;无所不包,即每个人都被作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每个人的情况都要纳入旨在进行评价和规定的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一般性,即由于个人才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就成了评价和规定个人和集体行动者的权威。世界主3义把人类个体作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要求
5、人们按照“所有人都是平等者”去看待和评价现实世界和改革现实的社会制度。博格区分了四种类型的世界主义:人际的或者国际的世界主义、法律的世界主义、伦理的世界主义以及社会正义的世界主义。 (二)缓解全球贫困是正义的一项要求 博格认为全球大规模的极度贫困根本上是由目前的全球秩序的某些特征造成的:现存的民族国家是通过一个渗透奴役、殖民统治乃至种族屠杀导致各个国家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等方面严重的不平等,当今世界深化了严重的不平等;其次,当今全球的经济秩序是由一系列极端复杂的条约和协议构成,历史遗留下来的严重不平等使富裕国家占支配地位,贫困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近年来富国高速的经济增长也从外部对贫困国家
6、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自然资源的损耗以及环境污染,需要补偿贫困国家。 博格也从人权角度进行了论证。人权是对人们所生活的社会组织所提出的道德要求设定一个人权意味着任何社会或者其他的社会体制,只要合理也可能,就应该被这样组织或者重新组织,以保证它的所有成员能够充分的享有某项权利。现行的国际法违反了全球贫困者的人权。被法典化的全球制度安排,构成了对人权大规模的集体性违反,大多数的富裕国家都参与了这种违反。 要在全球范围内扭转严重的贫困和经济不平等就必须要改革目前的全球秩序,博格针对此提出“全球资源红利” ,即当任何国家或政府决定要使用或者出售资源时,他们必须从那些资源的价值中缴纳部分税收,4这些税收可以
7、由资源的消费者来承担,而不一定要由政府或者公民来承担,这样就可以在资源的使用上建立一个全球的税收体制,由此得到的资金可以被优先用来缓解全球贫困,以保证每个人的基本需要都能得到满足。 三、评价与启示 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是具有局限性的。世界主义和全球正义的观念是虚幻的和不连贯的。相对主义者认为任何道德标准都只有相对于一个特定的社会才具有有效性,并不存在对全人类都适用的普遍的道德标准;爱国主义挑战者认为由于世界主义对道德普遍主义的承诺,因而就不能承认人们因为同属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而相互拥有的特殊义务;在国家主义挑战者看来只有在一个国家内部才有正义可言,并不存在全球正义这样的东西。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张晓辉等译.万民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08-115 页. 2 美涛穆斯博格,刘莘译.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年版. 3 杨同进.罗尔斯的两种正义理论J.世界哲学,2012 年第 6 期. 4 徐向东编.全球正义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5 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 6 杨国荣.全球正义:意义与限度J.哲学动态,2004(3). 57 石元康.罗尔斯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作者简介:闫晓玲(1986.06- ) ,女,硕士,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