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搜查的合法开展,关乎刑事案件的破案效果、关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更与被搜查人的宪法权利休息相关。在实践中刑事搜查权被滥用、搜查行为违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刑事搜查亟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细化程序性规定,以完备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合理规制。 【关键词】搜查;侦查行为;夜间搜查;搜查 一、刑事搜查制度的概述 刑事搜查是侦查机关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侦查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9 条规定了搜查的定义,所谓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证据,查获嫌疑人而依法对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的身体、物品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
2、项侦查活动。在搜查中,由于搜查的采取对象通常是被搜查人的人身、场所和物品,因此,搜查往往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直接联系在一起。如何在保证刑事搜查顺利进行、实现国家公权力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是刑事搜查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我国刑事搜查搜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刑事搜查搜查制度的现状 1、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搜查的内容 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了:“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2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刑事搜查的内容具有普适性和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此外,我
3、国刑法在第 245 条规定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搜查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在侦查一章中分专节用五条进行了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四节的第 109 条至 113 条。该法条主要涉及了刑事搜查的对象、搜查的目的、搜查证的取得与出示、搜查执行人员的人数、搜查的方法和搜查笔录的制作和存档等内容。其中对于搜查的具体程序没有详细、完备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疏漏和遗憾。 (二)我国刑事搜查的制度缺陷 1、搜查启动程序过于自由、随意 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搜查是
4、由侦查机关经过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就能够单方面采取的,刑事搜查完全是侦查机关处于自己侦查之需要,自行启动的。搜查启动的随意性,导致搜查适用率过高、过频,同时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搜查权力的自由启动,存在着滥用权力的现实危险。 2、搜查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搜查的适用条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3只是简单、模糊地将搜查的适用目的界定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没有针对刑事搜查本身容易侵犯被搜查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搜查制度应有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搜查制度滥用的重要原因。 3、搜查执行的程序性要求规定过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5、没有规定“同意搜查”的内容,并且具体程序上,缺少对搜查的时间、搜查行为的具体准则、搜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搜查中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等事项的明确界定,导致了搜查缺少“程序规制” ,在如“脱缰野马”般的执行中,往往给被搜查人造成权利权利损害。 4、对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有权利即有救济”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在我国没有赋予被搜查人在权利被侵犯后主张救济的机会。在实践中,有的搜查人员采取“暴力搜查” ,随意毁坏被搜查人的合法财物或案外人的合法财物,有的搜查人员则持同一搜查证反复搜查,这不仅侵犯了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声誉,也使得侦查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诟病,最终导致司法权威性和公信
6、力的损害。 三、我国搜查制度的完善 (一)统一搜查的权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刑事搜查的批准权和监督权。具体制度设计为:公安机关欲展开刑事搜查的,应当事先取得搜查证,而搜查证的取得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负责批准签4发,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整个刑事搜查的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适用搜查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后签发搜查证。 (二)明确搜查的适用条件 刑事搜查的适用条件可以设置为:一是,对涉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共犯;二是,对涉嫌包庇、藏匿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赃款、赃物的人员;三是,侦查人员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或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房、
7、人身及有关物品和场所进行搜查;四是,对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为了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出于侦查犯罪之必要,只能通过对其他人员的搜查来提供查找犯罪嫌疑人和证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搜查。 (三)明确夜间搜查的限制 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如德国,规定了“夜间搜查”的绝对禁止。但是,我国正处于犯罪的多发社会时期,对侦查犯罪的紧急性、及时性的严峻形势,立刻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夜间搜查是不现实的。但夜间搜查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夜间突袭搜查不利于被搜查人知悉刑事搜查的整个过程,导致权利被侵犯时不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因此,应当规定只有在特别紧急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夜间搜查。 (四)扩大被搜查人在搜查中的权利内容 可以考虑赋予被搜查人下列内容:1、赋予被搜查人在搜查中要求搜查人员说明搜查的理由和具体目的的权利,有权拒绝无目的的搜查;2、被搜查人应当享有选择主动交出被搜查物或由搜查人员进行搜查的选择5权;3、被搜查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监督搜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