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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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洲国家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及启示摘 要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欧洲国家共同侵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文章试从欧洲大陆国家共同侵权的案例分析中寻找其认定方法,以期对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共同侵权;意思联络;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在罗马法时期的萌芽 共同侵权制度的在罗马法时期已有雏形,典型的例子如一人抱住一个奴隶,另一人杀死该奴隶;另外在建筑工地上数人过失将拆下的横梁扔下导致一个奴隶受伤的情形。1 罗马法上的共同过错具有一定半刑事性(quasi-criminal) ,即对

2、加害人具有惩罚的功能,因此,在罗马法时期,受害人基本能从每一个加害人处获得清偿。2 罗马法中,契约制度较为发达,因此由于多数人之债主要存在契约之债中,侵权损害赔偿中很少适用连带责任,这也使得罗马法最终未形成真正的共同侵权制度。但罗马法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规定:按份之债是常态,如果没有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举债的意思,那么就按份清偿,因此受害人一般可以从每个加害人那里得到全部的赔偿。 2二、德国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 (一)德国关于共同侵权早期的经典案例 案例:两群小孩在嬉戏中,双方向对方扔石子。其中一次扔石子过程中,原告眼部被石子击中,受伤严重,能够确

3、定的是石子是由被告方扔出,但具体是由谁扔的无法辨认。 判决:尽管不能确定损害行为具体是由谁执行的,但是几名被告由于做出了扔石子这一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3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830(1)之规定,几个单独个体共同引起损害的发生,如果所有的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只是同时发生的行为,则不足以认定。4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被告方的共同目标就是打击原告,使其受到身体的损害,他们的共同故意单独形成了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是他自己引起了损害,还是其他人引起了损害,被告方均需对损害承担责任。 评论:德国早期对于共同侵权选择的是主观主义,且用其它经典案例将主

4、观主义扩大到精神和心理上。联邦法院在另一案例中表述“一个人鼓励,或给予另外一个人精神上的支持,也能证明这其中存在共同故意” 。5共同意识应持广义的理解,不必是赞成共同参与人的每一个行为,只要对不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其均接受,或以某种方式参与即足够认定。 我国关于共同意识具体有两种学说。一是共同故意说。以学者伍再阳和程啸为代表,他们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共同行为人之间以存在意思联络为必须。如程啸就认为,意思联络应按照传统的3解释,仅指共同故意,而不包括共同过失。6二是共同过错说,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就是“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共同尽到合理的注

5、意而没有注意。 ”7此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并得到许多法官的重视。但这种做法在认定主观的共同故意上非常困难,且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德国的广义的共同意识除了包括积极的赞许还包括消极的接受,比我国的范围更为广阔,这种做法将更多的侵权行为囊括到了共同侵权的范围。 (二)德国法后期的经典案例 案例:原告在两个采石场后期有几套公寓。几年之后这些公寓的天花板,墙面出现了裂痕。被告的采石场位于其西北偏北方向,而且其是依照规定在 50 米深度进行爆破的。在公寓的西北偏西的方向有一个小型的采石场,其也是依照规定在深度 25 米的范围内进行爆破的。这些裂缝可以推知是这两个

6、采石场导致的。但是我们没办法去探究具体哪一条裂缝是由哪一个采石场造成。 判决:由于不存在过错,原告无法向其提出侵权之诉。然而,基于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立法决定通过一定的无过错责任使一些事实上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此处由受损方来举证。如果损害是由致害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则致害方要共同对损害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但如果这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无法确定损害是由哪一方引起的,则任何一方就不能被起诉,因为损害可能是由另外一方引起的。相邻的震波引起的损害到底有多大,是单独致害,还是共同致害,法院在确定4的时候综合考虑了所有情况及相关的不确定因素来做出判决。 评论:尽管德国通过法典的形式确定了主观

7、主义的模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模式逐步体现出对于一些危险领域中损害认定的不足,造成受损方责任难以弥补的不公平的现象。8因此,从 1990 年开始,在德国环境法中,客观主义及无过错责任开始被考虑进内,法院逐步认定。 我国做法比较类似于我国的共同危险的学说,笔者也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应纳入到共同侵权行为,没必要把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复杂化。 三、奥地利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 (一)关于客观方面认定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日晚上,原告与其男朋友正准备离开一家迪斯科舞厅,被告恶意找他们麻烦,并招致双方的冲突。被告围住原告男朋友,并一起袭击他。原告试图返回迪斯科舞厅求救,却在返回途中遭到被告的朋友(其并未参与打

8、斗)的暴力阻止。其受到严重伤害,因此诉及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法院根据奥地利民法典之 1301 条和 1302 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即使这种共同性只是相当于指使、威胁、协助,或未能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其也可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不只要行动的一致性才能认定,而且仅仅是存在因果关系也是可以认定的。具体在被告与原告的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院做出以下分析:被告袭击原告的男朋友才使得其需要去寻找帮助,而阻止她去寻找帮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其损害。因此,后者袭击原告的行为也是被告5袭击其男朋友的一个结果。前者的袭击行为对于后者造成原告的损害来说也是一个原因。因为无论是原告寻找帮助的行为还是其随即受到直接损害都是被告袭击原告男友造成的后果。因此,由于被告与他朋友的共同的行为导致了原告损害,他们要对整个损失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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