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 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以“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名义处理,受到其他处分,与在籍学生相同。 第二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原
2、则 第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 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 对广大同学 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 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各级学生部门、单位、组织必须维护 学校纪律 和 学生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应当 受到纪律处分的 学生 ,都必须根据本 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于犯有本细则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或违反上级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情节 轻微 达不到 纪律 处分条件的,必须做出 检查,同时 进行批评 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对学校 未掌握情况前而主动交代错误者, 应从轻处理。 第九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 ,经教育不改 者要加重处理: (一)一学期内第二次 应 受到中队 书面 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学院(系) 书面 通报批评;第二次 应 受到学院(系 ) 书面 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 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
4、次违纪应 给予处分者,要直接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三) 受处分后 一年内 又违反纪律应给予处分者,要加重 一级 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从 重处理: (一) 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 ; (二) 认错 态度不好或 拒不写出检查材料者 ; (三)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 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 (四)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 (五) 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者 ; (六) 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要按违纪最高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 。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在处理时要持慎 重态度,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弄
5、清 事件的起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本人的认错态度等。除本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具备 如下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区队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学院(系)处理决定或学院(系)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要有中队负责人签字,学院 (系)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有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 各学院(系)有权对学生做出记过以下处分的决定。各学院 (系 )将处分的原始材料及处分决定(一式八份),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登记后, 予以公布 全校 。 (二) 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 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予以公布全校。
6、 (三)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 学生处审核, 经 校长 会 议 研究决定后 , 予以公布全校。 (四) 学生处 直接批准记过以下处分 ; 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直接报 校主管领导审批或校长 会 议 研究决定。 (五) 学习管理类错误 的处分权限 ,按下列条款执行 : 1. 对学生 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由教务处审批; 2. 对学生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 ,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3. 对学生 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 由 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六)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 会 议 研究决定后,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
7、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和各中队都要做好处分过程记录。各学院(系) 和学生管理科要分别做好处分登记。处分材料由学生管理科保存,并按时归档和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对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学校可以在校内公示 7 天后,视为送达 。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 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
8、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申诉。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 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 , 如本人对错误 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队讨论,中队提出意见,学院(系)研究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并予以公布。 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浮浅,且无悔改表现的,留校察看期后,经主管校 领导批准,应延 长 “留校察看” 期。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纪律者,经校长会议批准后,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到期未作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缓发毕业证书一年。 第十八条 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如一年内有显著进
9、步 表现的,由本人写出进步表现的申请,经中队 、学院(系)作出鉴定,归 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生受处分 的 相关材料,要 真实完整的归 入本人档案及归校文书档案。各中队要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二十 一 条 为加强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各学院(系)要责成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必要时,校主管部门可根据违纪学生的错误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意见不统一时,由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二十 二 条 凡发现影响较大、情
10、节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在二日内报告校主管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事件真相。处分自违纪现象发生之日起,一般应在 15 天内公布处理结果。必要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可以从快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政治类错误及违法犯罪 第二十 三 条 对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的处理: (一) 经教育后深刻认识错误,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四 条 对组织或参与各种非法活动者的处理: (一) 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参与策划、组
11、织和煽动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或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凡参与 聚众闹事等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参与策划、组织或煽动罢课、罢餐、聚众闹事等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通过手机(包括短信)、互联网络散布、传播反动信息 或泄漏国家机密 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凡未经组织批准私自结社 或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 、条幅、传单 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凡张贴大、小 字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内容反动的、煽动性的大、小字报,或散发反动传单,制造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凡参与走私、贩私
12、、吸毒、贩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有其它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 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六 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 法 院 、公安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一) 被 处以刑事处罚 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四) 私自 藏 匿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学习管理类错误 第二十 七 条 学生 违反
13、 考 试 纪律, 有下列 行为 之一 者 , 认定为 考试违纪 , 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 处分 。 且该课程考 试 成绩无效,成绩记为“ 0” 分。 1、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者 ,给予警告处分;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 未放在指定位置者(放在自己座位内按第二 十 八 条 处理 ) ,给予警告处分; 3、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和纸 )等考试用纸 带出考场 者 ,给予警告处分; 4、 携带手机等 通信设备 (未使用) 参加考试 者 ,给予警告处分; 5、考试开始 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给予警告处分; 6、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严重警
14、告处分; 7、 考试不带 有效证件 ,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迟到超过考试入场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 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考试中旁窥、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或在试卷做标记 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 在考场内外喧哗 、吸烟、 自行互借文具或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因违反考 试 纪律,应第 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者 ,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其他考试违纪 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生 违反 考 试 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 ,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
15、分。 且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 0” 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 者 携带 存 储 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者 ,给予记过处分 ; 2、 在桌面、文具盒、身上等处写有 与 考试有关内容 者,给予记过处分;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者 ,给予记过处分 ; 4、 交卷后再返回修改 者 ,给予记过 处分 ;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 者 ,给予记过处分 ; 6、在考试中 使用通讯设备 ,但通讯内容与考试无关 者 ,给予记过处分 ; 7、传、接物品、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者
16、 ,给予记过处分 ; 8、 利用考卷未交允许离开考场 的 机会,在场外偷看 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者 ,给予记过处分 ; 9、因违反考 试 纪律,应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者 ,直接给予记过处分; 10、在考试发卷过程中 (答卷前) ,交换 A、 B 卷 者 ,给予记过处分; 11、 交换试卷 进行抄袭、核对 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12、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3、 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 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4、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17、 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5、 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 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6、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者 ,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 18、三人及以上协同作弊 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 察 看及以上处分; 19、 交换试卷 、 互写姓名 、 由他人代替 考试 或 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0、组织作弊 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1、在考试过程中 使用通讯设备 作弊 者 (如传、接 、听、看 与考试 内容有 关的 信息 等)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2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23、威胁、 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或其他 考 生 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24、 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又 因违反考 试 纪律,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直接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 25、其他考试作弊 者 ,视情节给予 记过、 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 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