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摘 要】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将各种医疗损害均置于侵权责任法之中,从而导致一部分属于合同责任的医疗损害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制度之中。许多法官认为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直接根据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是有利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侵权责任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法律设定了较多的法定免责事由,这些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利的。此时适用合同责任会使其比较易于获得赔偿。所以,过度扩张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文章第一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的回顾;第二部分对目前医疗事故仅仅用侵权法解决的反思;第三部分合同法在解决医疗事故问题时的优势;第四部分
2、侵权责任法扩张情形下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思路。以期在医疗事故解决过程中患者方做出更有利于自身的选择。 【关键词】医患事故;侵权责任法;合同法 一、我国解决医疗事故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之前,在医疗服务福利化的基础上,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显露出其重要性,相关纠纷案件不多。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开始逐渐增多,相应的法律规范也逐渐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经历了限制患者赔偿权利阶段,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阶段,进行反思和理性思考的阶段。通过医疗损害制度的变迁,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医疗事故逐步的推向了侵权法的调2整范围之内,然而忽略了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是存在医疗合
3、同关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的扩张已经使得其与合同法边界变得模糊。 二、对侵权责任法处理医疗事故问题的反思 侵权责任法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时是本着对患者一方的人文关怀出发患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其较违约诉由最大的优势。另外,侵权责任法可以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等救济方式很好地衔接,而合同法则无此特点。但是看到这些优势之余,我们还应反思其不足: (一)在过错证明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当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可知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虽然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将这过错的证明责任给了医疗机构,但是医疗机构一旦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受害患者一方将无法获得赔
4、偿。但如果适用合同法,则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只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即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侵权责任时必须证明的,而且这种因果关系的介入程度往往是损害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而合同责任大量适用约定的责任,只要当事人构成违约,就可以执行约定的责任条款,而不需要就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另外,即使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当事人也可能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此时,就不需要更多地考虑因果关系,进而以其确定损害的范围。 (三)在损害的证明方面。由于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形式,因此,损害是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但对于
5、合同责任而言,双方可3以采用约定的责任方式,所以,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受害人就不需要举证证明损害。 (四)在免责事由证明方面。合同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有限,仅仅有不可抗力。而即便是不可抗力,也并非当然免责,而必须要依据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其可以据此主张免责。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事由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但侵权责任法64 条给予了医疗机构很多法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只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就可以被免责。 三、合同法在解决解决医疗事故问题时的优势 医疗合同目前并没有出现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但是
6、医疗合同确有很高的立法价值。医疗合同的立法意义在于为解决纠纷提供一个社会成本较低而效率较高的途径。纠纷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争议双方事先设定依据,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就是关键。所以,把医疗合同制度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意义重大:(1)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的时间提前。侵权责任法为损害发生后的保护。但是医疗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化,使得从诊疗活动开始之际医方便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压力,因为合同法强调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医方免责的事由只有不可抗力。(2)节约交易成本。立法对医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规定之后,交易双方只需做约定的加减。 (3)裁判的可预见性提高。在医疗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
7、果发生了争议,由于立法已经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预见诉诸法院后的结果,也可较容易的计算4出违约与防止违约的成本。 四、在侵权责任法扩张的前提下构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实际上,侵权责任本身所具有的含义就是指“非合同关系的责任” ,因此,欧洲民法典研究组起草的欧洲民法典草案已经将侵权责任称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 ,这一点已经蕴含了侵权责任原则上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所被适用的意思。 总体上,我们应当重视侵权责任法过度扩张的现象,避免其过分侵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免影响到合同法功能的实现,甚至于影响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有必要明确界分侵权责
8、任法和合同法各自的适用范围,而不能简单的全部选择侵权责任法来解决纠纷。原则上,我们应当坚持合同法第 122 条确立的尊重受害人选择权的做法,这也是解决责任竞合的有效方法。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该规定并没有对当事人的选择作出必要的限制。我认为,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的需要出发,有必要对受害人的选择作出必要的限制,但不能简单地通过扩张侵权责任的方式,排除受害人的选择。一般来说,只有在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明显对其不利时,法律上才有必要对此种选择作出限制。参考文献 1 刘峰,景秀京.正确运用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J.西部医学,2009,05. 2 马玉龙.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完善问题研究J. 2008. 5作者简介:周红(1987.02- ) ,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