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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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制度经过了半个世纪的不断完善,已经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色法律制度之一。文章主要分析了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关键词】法院调解;制度;问题 当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新形势对于法院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调解制度只有不断完善,让其与新形势的要求相对应,才能有效发挥法院调解的作用。因此,积极分析我国当前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法院调解制度,让法院调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当前法院调解中积极关注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含义、价值和作用 作为我

2、国民事诉讼重要制度的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曾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成为了广大群众喜欢和乐于接受的一种调解方式。那么,什么是法院调解呢,它又具有哪些作用呢? 法院调解,也就是诉讼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事件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并不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经过多方面2的因素客观决定的,主要包括儒家无讼思想、强调自由和效率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等社会基础,还包括司法资源的不足和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

3、题等等决定的。 法院调解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缓解双方关系,调解争议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防止了双方关系僵化和二次冲突的出现。此外,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调解还达到了节约法院司法资源的目的,而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法院调解达到了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的目的。因此,法院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明显,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制度设计中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中,涉及到法院调解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于如何保障当事人资源调解的权益中没有形成详细的规定,而是过分强调了

4、法官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因而导致了法院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序中发生了歪曲。其次,将合法性设置为法院调解的原则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调解协议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妥协让步的结果,如果直接用法律手段来进行严格调控,很难使双方心服口服。最后,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经人民法院确定的规定是否与调解本质特征相符合也需要我们进行仔细研究。 (二)法官心理偏好给调解带来的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法官喜欢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民事纠纷。原因在于与判决相比,调解方式可以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好处:第3一,调解可以快速地进行结案,节约了时间,促进法官可以审理更多的案件,正好给法官带来了较多的经济收入。第二,调解可以为法官

5、减少工作量,在裁判文书制作中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方便,因而比较受法官青睐。第三,调解在上诉率、申诉率上可以控制,减少了错案带来的追究风险。正是因为调解给法官带来的这些好处,因此法官更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事件。但是,正是因为法官心理的偏好,使得我国的调解资源原则受到了挑战,特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 三、解决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对策 (一)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方面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和切实实施调解程序的条件须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如果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法官主动提出调解方案,都是不可取的。第二,要设立审前准备程序。在审前准

6、备程序中,需要出示和交换证据制度,促进其与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可以在审前考虑由立案庭操作程序,如果调解不好转入相应的审判庭审理。第三,要改变调解生效程序规定,确保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应该具有同终审判决一样的拘束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不需要法院的确认程序进行确认。但是,为了体现协议的公平公正性,也应该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即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参加调解的人具有合法资格,协议内容不能违法禁止性法律规定。(二)树立正确观念,提高法官素质 4法官的心理偏好等调解带来了一些问题,损害了调解当事人的权益,这需要树立正确观念,逐渐提高法官素质,积极创造能够促进

7、法院调解健康发展的氛围。第一,提高法官道德素质,保证自愿调解得以实现。强迫调解现象中存在着法官的私弊心理,无论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都应该全力禁止。因此,要保障自愿调解的实现,就需要开展教育和整顿工作,促进法官道德素质得到提高。第二,要建立起法院调解制度的正确观念,充分认识调解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防止走入认识误区。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调解的重要作用,调解和判决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没有优劣之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另一方面,应该正确认识调解的优势,便捷、节约资源等是调解的优势所在,不应该注重其他利益条件。第三,要积极避免一些不利于调解制度发展的规定和行为。例如,将法院调解结案率与法官

8、工作实际挂钩的规定是不可取的,而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性实施的二审改判中,将改判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行为也是具有消极影响的,都应该积极避免。只有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法院调解氛围,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促进民事纠纷事件得到合理解决。 参考文献 1 田学武.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以完善调解程序模式为视角J.消费导刊,2009(01). 2 曹丽娜.论法院调解J.法制与社会,2009(10). 3 蔡佳盛.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08). 54 陆宗亮.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05). 作者简介:刘琢玉,女,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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