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与民诉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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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与民诉法修订【摘 要】纠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存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和非诉讼各自具有突出优点,但是也存在难以消除的缺陷。所以,现行纠纷解决方式应采取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方式。而且有必要将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写入民诉法。【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 一、纠纷 (一)纠纷种类。常见纠纷有劳动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离婚纠纷、法定继承权纠纷、所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

2、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不常见纠纷有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2(二)纠纷解决机制。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民事诉讼,主要指的是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的组织之间发生的因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关系提起的法律

3、诉讼,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民事诉讼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2. 非诉讼程序(ADR) 。广义说一般认为,ADR 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ADR 的特殊性主要体现有两方面:(1)从程序角度来看,使用 ADR 无需恪守严格的法院诉讼程序;(2)从实体角度来看,使用 ADR 未必要遵循既定的实体法。 二、把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写入民诉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对司法实践之探索成果加以确认的需要。由于案件分流和程序多元已经成为本世纪以来司法改革的总体趋势,所以把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能够更好地解决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 (二)具有积极意义的纠纷解决

4、方式。改革开放过后,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深入,造成了社会的层次化更加严重,因此社会问题出现了矛盾多元化,因此只有将这些社会的矛盾进行妥善处理,才能够为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由于现存的社会矛盾之间出现的多元化,因此采取的解决措施也应该是多种途径,而不应该是单一的诉讼,因为单一的诉讼不能够解决多元化的诉讼问题。人们在诉讼的过程中其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其裁判的结果往往是“一刀两断”的形式,其消耗成本很高,所以考虑到这个问题,人们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到经济诉讼,既能够解决好纠纷,又能够节约成本,这是需要公民们要明白对于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的处理方法。 3(三)将司法解释与

5、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探究。在当前我国的法治条件下,如何建构诉讼与非诉讼来解决纠纷不仅要得到社会的支持,而且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目前为止我国仍然不具有具体的规范法律,因此只有现在地方进行法律的尝试,从地方立法开始试行。 三、民诉法之关于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法 (一)应然定位。我国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定位为: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优化司法权配置。 (二)内容。1. 以委托调解解决纠纷。此制度主要是为了给诉讼人一个缓冲的机会,降低其诉讼的成本,主要是指在立案之前能够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法院收到口头起诉或者诉状的时候这一程序就开始执行,当能够进行调解成功那么就将会公民的诉讼提供合理

6、的诉讼方式。2. 以司法确认确定其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司法确认也被称作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指的是在庭外达成调解,经过协商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并且要对其法律的效力进行确认。3. 通过调解前置解决纠纷。一般情况下所说的调解前置主要是指在法院获得起诉的前夕,由第三方出面对其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当事人能够在起诉之前拥有以此协商调解的机会。 四、将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方式写入民诉法需要研究的问题及建议 (一)所需研究问题。1. 司法确认的程序及范围探讨。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司法确认不仅仅是法院对公民进行调解协议时要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效力,而且还要求对人民法院对相应的商事调解组织、行政机

7、关以及行业调节组织能够进行相应的非诉讼的协商调解的确认。2. 案件范4围以及受调解主体的探究。所说的受托调解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不尽相同,一方面在民事调解规定中所说的则是指“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 ,另一方面在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意见中给出的定义则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公民调节组织或者是商事调解组织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等” ,因此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下所包含的受调解主体会出现很多的定义差异。 (二)建议。在第八章“调解”现有第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第一点,对于家庭婚姻纠纷的继承权的问题,以及劳务合同的工资纠纷问题和工伤和意外事故的纠纷问题,这些都具有比较明确的损害纠纷赔偿,都需要对其进行

8、调解,通过调解解决其权益的纠纷。第二点,在进行诉讼之前首先为民事诉讼提供相应的调解解决方案,以此来解决法院收到诉状或者是在立案之前的纠纷,由相关的机构进行民事的调解,但是不能够达成调解的则执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将现有第八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相关机构对案件进行调解。 参考文献 1 周荣静.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淮南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研的思考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14(2):28-31. 2 李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欧美发展经验及其优势分析J.西5部法学评论,2013(1):25-30. 作者简介:施红敏(1988.11- ) ,女,浙江永康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民法及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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