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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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于 2002 年加入 WTO,意味着我国必须建立与 TRIPs 协议要求相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08 年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2013 年 3 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可就当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仍然需要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UPOVC)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协议)等国际公约框架内,结合新出台的法规与政策,从实际出发,确定更加合理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选择和实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植物新品种保

2、护机制。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UPOVC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为了促进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推动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协调发展,1968 年 8 月 10 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 UPOVC)应运而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 UPOV)也即成立。UPOVC 的主要

3、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并由公约缔约国组成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联盟,从而形成当代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的基础,为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2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及新产品贸易提供法律框架1。1999 年 4 月 23 日我国成为 UPOV 第 39 个成员国,同日开始受理国内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这使得我国的育种技术创新和种子产业开始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此举通过国际公约的手段加强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推动我国种业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力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形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

4、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该协定对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设立了最低保护标准,如果达不到该标准,将受到贸易制裁。协议第 27 第 3 项(b)规定:WTO 成员应以专利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种制度结合,给植物新品种提供有效保护,并在建立世界贸易协定生效的 4 年之后进行检查。该协议把加入 WTO 与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挂起钩来,意味着凡是 WTO 的成员国都必须对植物新品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上的保护,不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2。 一、现状与问题:UPOVC 框架下我国农业植物新品

5、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位阶低 根据 UPOVC 和 TRIPS 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用专利方式或某种特别制度,或者两者的结合来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因此,可以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模式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型”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法国、德国等,以前以专利法的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自签订欧洲专利公约之后,这3些国家及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外,而以特别法形式给予保护。我国也是采用“单一型”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6、品种保护条例来实现。但是该条例法律位阶太低,非常不利于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我国亟需制定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唯此,我国才能从保护形式上与其他 UPOV 成员国对等,也便于与他国进行交流,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望。此外,从当前国内广大农作物育种者和种业经营企业的现实情况来看,要求制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二)保护范围小 UPOV 1991 年文本将授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植物的属或种,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解除了限制。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按照UPOV 1978 年文本精神,只保护国家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品种,而不是全面放开对所有新品种的保护。2013 年修正本也只

7、对罚则中的第 39 条和 40 条进行了修改,对保护范围没有进行修改。截至 2010 年 1 月 18 日,农业部先后发布了 8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现在纳入保护范围的共有 80 个属种,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飞速发展的高科技农业,不利于我国对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不利于我国新品种的国际交流、合作与竞争,更不利于我国农业特别是育种技术的发展。 此外,UPOV 1991 年文本还增加了对派生品种的保护,规定派生品种的商业性应用需经过原始授权品种权人的许可。所谓派生品种是指在原4始品种基础上嵌入一个或两个基因使其在表达上产生新的区别于原始品种的特异性而形成的新品种,派生品种同样需要

8、满足授权条件。与原始授权品种相比,派生品种的培育技术是建立在原始品种权人的培育技术之上的,要便捷和容易许多。增加对派生品种的保护,能够协调育种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他们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利用遗传工程进行育种的技术尚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原始品种容易被发达国家稍加修改而形成许多新的派生品种,因此,为了有效防止我国农业植物品种资源的流失,通过立法增加对派生品种的保护就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保护期限短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强弱,同时还关系到品种权权利人的合法垄断与农业发展、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依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建议适当延长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延长为 25 年,其他植物延长为20 年。这一修改不仅适应了 UPOV 1991 年文本的修订,即将木本植物的保护期限延长为 25 年,一般植物的保护期限延长为 20 年,也体现了对植物育种者创造的进一步鼓励,也反映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国际发明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的协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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