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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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倾向于利用协议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协议离婚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在执行程序上也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包括相关的子女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致使协议离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一定的实践性。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秉着公平的原则,笔者立足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分析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协议离婚;婚姻法;子女抚养 本文的研究中,协议离婚主要是指前者。可以说,协议离婚制度的存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最大的婚姻自由,但是由于我国

2、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缺乏一定的法律干预,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一、我国协议离婚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婚姻家庭观念, “闪婚” 、 “闪离”以及假结婚等现象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婚姻问题由来已久,婚姻矛盾是整个社会矛盾的缩影,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都会影响婚姻纠纷的性质和内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方可获准离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适当处理共有财产及子女问题,则可以获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书。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2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很宽松,极大地给与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也

3、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缺陷 虽然近年来,婚姻自由观念被广大群众所接受,我国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也显得较为宽松,但是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小觑。 (一)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近年来,我国离婚数量逐年上升,体现出人们对于婚姻的轻率态度。广州中山大学在上海、广州进行的一项小样本调查显示,70 后、80 后的已婚人士中,离婚人数达到或者接近一半。新的协议离婚制度中,对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过分放宽,以及离婚办理程序的快捷,为人们离婚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致使协议离婚数量远高于诉讼离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以及更加轻率的态度来处理婚姻矛盾。然而,协

4、议离婚不具有法院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使得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则需在诉讼有效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协议离婚制度的操作。 (二)登记机关的审查程序存在漏洞。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的自愿原则的规定很笼统,即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即可。但是,对于这种自愿的审查却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登记的审查似乎更倾向于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然而,由于缺乏实质的作用,使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同意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内容,形式审查也无法确定其合法性。特别是轻率离婚,形式审查难以解决这些无法避免的现实困难。 3(三)对

5、子女利益的保护不到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十四周岁以上儿童的独立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中,对于涉及到自己的抚养、监护等问题无法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更严重的是,在协议离婚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探视等权利往往得不到协商和解决。以上种种问题,都表明了我国婚姻法对于未成年人在协议离婚中的权益还缺乏明确的保护,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各相关法律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缺失问题。 三、完善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婚姻法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比较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限制离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民法中有一项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足够的处理自由,

6、而婚姻法中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由此,也就不能够对于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过多的约束,否则就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婚姻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如果对假离婚、 “闪婚” 、 “闪离”都没有限制的话,由此而引出的社会问题将难以解决。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只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即可离婚,那么由此而引发的子女问题、伦理问题又如何解决呢?所以,对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进行相应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二)完善登记机关的审查程序。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时难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所以,对于那些因为冲动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可以在协议离婚中设置“冷静期” ,给双方当4事人一定的

7、时间冷静一下,从而有效减少因冲动而离婚的数量。韩国政府自 2008 年 6 月起强制实施的“离婚熟虑制” ,对减少年轻人离婚起到了一些作用。该制度规定,夫妇要求协议离婚时,法院不予立刻办理,而是给予一定时间要求夫妇两人“重新思考离婚要求” ,一般有子女的家庭是 3 个月,无子女的家庭是 1 个月。经过这段“深思熟虑”后,法院再予审议办理。参考国外对于离婚冷静期一到三个月的设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冷静期设置为三到六个月,除非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否则都应该给与其一定的时间考虑。至于期满后仍然执意离婚的,登记机关可以准许离婚。 (三)增加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措施。就我国离婚案件实际来看,有很多家庭都

8、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视为负担,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更有甚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父母会不惜牺牲子女的合法权益。即便协议内容中明确了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在现实履行过程中也会由于抚养力量的突然减弱而变得力不从心,由于监护方的监护不当,多会使得子女误入歧途。所以,协议离婚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包括子女由谁监护、如何监护等问题,决不能因为协议离婚而损害子女的应得权利。家庭是社会的分子,社会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期,各方面立法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中。新婚姻法的出台为我国法制化建设提供了主要动力,也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众多实践性的可能。 参考文献 51 詹有平.略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01). 2 申晓宇.协议离婚优缺点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12). 3 于晶.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完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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