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模式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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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模式探析【摘 要】 本文界定了实用艺术品概念,探讨了我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认为对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若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只给予著作权保护;若在形状、色彩等及其组合上同时构成外观设计要件的,可同时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实用性和艺术性不能分离的作品,若具备新颖性的,可提供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双重保护。 【关键词】 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模式;著作权;外观设计 一、实用艺术品概念界定 WIPO 所编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对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不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作品。学者刘春田认为“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

2、价值的艺术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实践中认为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国家版权局 2012 年 7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其定义是具有实际用途并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们要明确实用艺术品是与实用艺术作品相区别的概念,是现实生活中对具有实用性的有形艺术品的概括称谓,而实用艺术作品仅针对著作权领域尤其是对美术作品而言,除此之外,实用艺术品还包含外观设计工业品。所以,实用艺术品的范围要大于实用艺术作品。 2据上述可知,目前观点中对实用艺术品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没有分歧。我们认为可以如下定义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能给人们

3、带来美感的作品或外观设计工业品。 关于实用艺术品的范围,学者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仅指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分离的;一种是不管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否分离均是实用艺术品。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实用艺术品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相融合而通过有体物表现出来,只要人们在视觉上看到有体物能产生美感并能看出它的实用价值它就应该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在判断实用艺术品能否分离上,国内外学者提出许多观点,最主要的是美国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和“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 ,即只要能够把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品在物理上或概念上分离出来并能够独立存在的就是能够分离的。但是目前为止美国学界并没有对“概念分离”作出具体解释,

4、即便后来邓尼考拉教授给出了解释,但仍较为模糊,不利于审判结果的稳定性。我们认为在判断能否分离上可采用“同时出现原则” ,即实用性与艺术性同时产生的就是不能分离的,否则就是可以分离的。比如具有艺术性的服装,在它不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前只是一块普通的布料,只有经过加工成服装具备实用性的同时艺术性才显现出来。再如印有图案的床单,在没有图案时它已经具备实用功能,在印上图案后才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 二、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伯尔尼公约只规定成员国必须对实用艺术品提供法律保护,但对于提供哪种保护,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公约除了规定不低于 25 年的3保护期外并没有予以限制,权力保留给各国。美国新版

5、权法对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给予版权保护,对不能分离的不提供版权保护;英国对实用艺术品提供版权保护,但如果实用艺术品应用于工业后版权保护期由 70 年减为 25 年;法国和西班牙对实用艺术品提供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在专利保护期满后仍可享有版权保护;意大利对实用性、艺术性能分离的艺术品给予版权保护,不能分离的而具有新颖性的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欧盟为了解决流行的外观设计权利问题,规定了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任何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日起,不用提交任何申请手续即可获得三年的保护期。 我国在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历程上经历了乐高案、胡三三案、OKBABY案、人体香水瓶案等一系列具有里

6、程碑意义的案例。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倾向于对实用艺术品提供双重保护。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实用艺术品的概念和保护模式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困难。当然,有部分学者反对双重保护,认为这是一种过度保护同时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还有学者提出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单独立法,本文并不赞同,因为,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每出现一个新问题就单独立法,代价太大。此外,不利于综合民法典的制定。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如下构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对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若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只给予著作权保护,如带图案的被

7、套;若在形状、色彩等及其组合上同时构成外观设计要件的,可同时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直接将4雕塑等美术品制作成实用品的。对艺术性要求上应符合美术作品的标准,因为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的作品艺术性受实用性制约较小。对实用性和艺术性不能分离的作品,若具备新颖性的,可提供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双重保护,由于艺术性受实用性的制约较大,艺术性要求可低于美术作品。此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双重保护是竞合的保护,当权利人受侵害时只能选择主张其中的一种。二是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应单条款列出,为了迎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与照顾流行性设计,可以借鉴欧盟立法。对于流行性设计规定三年的自动保护期。非流行性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

8、每次保护期 5 年,期满可续,不得超过 5 次。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可借鉴英国立法,对可分离的保护期仍为 50 年,但一旦应用于工业减为 25 年,对于不可分离的保护期为 25 年,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刺激工业的发展。 实用艺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保护是国内外立法的一个难题。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国家的重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已做规定,但是,仍然较为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既要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又要考虑本国国情,更要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周长玲.浅析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0(4). 3 管育鹰.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路径探析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学术研究,2012(7). 5【作者简介】 施青华(1989-)男,河南周口人,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部经济法专业学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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